如何通过宪法保障权利——以美国宪法为例

作者&投稿:畅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为什么美国宪法缺乏社会和经济权利保障~

这种印象从何而来?

二的政策变化是哪次,具体说下一、美国宪法最早起于《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的立法基础是“天赋人权”,天者,神也!人者,事也!其开篇即“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
所以,直至今日,美国宪法的理论依据不外乎制度上三权分立,体制上联邦体制,法律上宪法至上,权利上人人平等,这是他的理论依据,也是他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其中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合法性论争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6�1埃里斯就指出:
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6�1法里斯指出:
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举行了表决程序。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演讲者MICHAEL BADNARIK 麦克尔.巴德纳里克曾为美国自由党总统候选人。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3月4日生效。后又附加了 26 条修正案,今继续生效。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1787 年5月,美国各州 (当时为13个 )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 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宪法内容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宪法修正案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 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 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三、垄断资产阶级的大力扶植,是希特勒上台的根本原因。分析如下:

德国的法西斯党建立于1920年,该年希特勒把一个小党德国工人党更名为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纳粹党)。其影响一步步扩大,终于在1932年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希特勒借助该党的力量,于1933年1月30日被德国总统兴登堡任命为德国总理,开始在德国建立法西斯独裁专政。德国持续了14年的民主政体结束了,德国历史翻开了最黑暗的一页。希特勒上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军事封建帝国主义的历史传统是希特勒上台的历史根源。

虽然德国和英法等国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我们知道历史上它们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方式是不同的。英法等过是通过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所以封建残余保留的较少,具有良好的资产阶级民主传统,因此尽管当时面临经济危机时法西斯主义也曾喧嚣一时,但却没有能够上台。

而德国则是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实现统一后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因此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军事封建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尽管后来经过11月革命推翻了旧的封建王朝统治,但1919年建立的魏玛共和国并没有彻底摧毁旧制度的根基,旧的国家机器几乎被全部保留下来。所以旧官僚、旧军官等继续控制权利。

由于军国主义传统,军队在国家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一些军国主义者要求建立强有力的政府。由于长期的专制统治和专制文化的影响,在很多群众思想中,对民主自由轻视,而对专制却很渴望,盲目崇拜权威。很容易接受希特勒的反共和制的宣传。


第二、经济危机是希特勒上台的客观条件。

在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中,受打击最严重的就是德国。因为它的经济没有缓冲的余地,它失去了所有海外殖民地、势力范围和海外投资;除了庞大的国外债务,另外交付大量的战争赔款。这个时候的德国人民处于饥寒交迫之中。许多人对这个世界绝望了,仅柏林每天就有60多人自杀,这还不包括冻死和饿死的。

德国政府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呢?对外宣布停止赔款,对内把纳税额提高了几十亿马克,而且还大量削减工资、救济金和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对政府的不满逐渐爆发出来。全德国都爆发了暴风雨般的罢工和失业者的示威游行,国内的阶级矛盾空前尖锐。人民特别是小资产阶级对魏玛共和国已经彻底失望,他们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出路;德国统治阶级对面对危机无能为力的政府政府也日益不满,他们希望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

这次经济危机给希特勒及其纳粹党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希特勒抓住了这一机遇,掀起了纳粹运动的第二次高潮,纳粹党的影响迅速扩大。从1929年开始,经过了缓慢发展阶段的纳粹党进入了飞速发展和夺取政权阶段。纳粹运动之兴起和发展,主要是利用了经济危机带来的社会动荡,利用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是经济危机为法西斯力量的兴起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第三、希特勒迎合德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绪,进行了蛊惑人心的宣传,骗取了人民的支持。这是希特勒上台的重要原因。

在20世纪初,德国盛行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两股潮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强加给德国《凡尔赛和约》,使德国失去土地的1/8、人口的1/10、铁矿3/4、煤1/3,以及所有的海外投资和殖民地,还有巨额的战争赔款。列宁称之为抢劫一空、骇人听闻。当时的德国外长因不敢签字愤而辞职。和约不仅给德国人民带来了奇灾大难,也使民族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损伤,使德国从上到下带有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由于十月革命和德国11月革命的影响,下层群众对社会主义的渴望也十分强烈。

希特勒就利用了人民群众的这种情绪,在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上大做文章。纳粹党的名字中二者都有,党的纲领中也包含了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内容,它在宣传上也是如此。他在宣传中以全民族利益的代表者出现,宣扬亚利安民族至高无上,高叫要复兴德国;向工人许诺要实行民族社会主义,消除失业;向农民保证给予土地,向军国主义者保证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

纳粹党在宣传上倾尽了全力,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希特勒组织了数千名宣传员和大批学生深入城市和农村,到最基层进行大肆宣传。在1932年的选举中纳彩的宣传活动也达到了高潮,他们在大小城市张贴了100万张彩色招贴画,散发800万本小册子和1200万份党报特刊,一天之内在各地举行3000次大会。而且在选举中充分利用了当时的先进科技,电影、唱片、高音喇叭和宣传车。希特勒还租了一架飞机在全国各地奔波讲演,有时一天讲演竟达49次。整个德国都被纳粹党搅动了。被危机推入绝境的下层民众,感到终于看到了希望,纷纷涌向纳粹党。


第四、在德国未能建立起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广泛的反法西斯统一战线,也是希特勒得以上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当时的德国,唯一可以阻止希特勒上台的社会力量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广大革命群众。作为德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德国共产党为反对法西斯上台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同时也积极进行了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努力。德共的主要联合的对象就是社会民主党。德国的社会民主党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大党,德国工人阶级的很大一部分都在它的影响之下。如果社共两党联合,力量将超过法西斯的力量。

1932年3-4月的总统选举中,德共建议与社会民主党共同提候选人来阻止法西斯上台,但被拒绝,社会民主党自己也不提。这时共有4个候选人:兴登堡(现任总统,军国主义分子)、希特勒、台尔曼(共产党)、杜施特堡(民族党)。共产党的选举口号是:“选举兴登堡就是选举希特勒,选举希特勒就是选举战争”。社民党的口号是:“选举兴登堡就是打击希特勒”,其根据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结果兴登堡当选,其后果被共产党不幸言中。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被德国总统兴登堡任命为德国总理,希特勒上台的第二天,德共向社民党呼吁立即举行全国的总罢工,来打倒希特勒(有先例,1920年卡普暴动,工人的罢工挽救了共和国),但社会民主党以希特勒上台没有违反宪法为理由给予拒绝。结果,由于他们一再拒绝德共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要求,工人阶级被分裂了,没有力量打退反动派的进攻。德国的工人阶级最终也没能走到一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希特勒上台了。


第五、垄断资产阶级的大力扶植,是希特勒上台的根本原因。

纳粹党在争取下层群众支持的同时,十分注意同统治阶级勾结。由于纳粹党进行社会主义宣传,垄断资产阶级一开始对它有所戒备。但希特勒积极努力,多次与经济界的重要人物进行会谈,他保证决不侵犯他们的利益,而且还要为他们开辟海外市场。垄断资产阶级开始在政治和经济上对他进行大力支持。

钢铁大王蒂森,在1932年的国会选举中三天就给了300万马克的选举活动费。不仅给纳粹党大量资金,而且还献计献策,进行幕后活动。1932年11月,一些德国著名的大垄断资本家沙赫特、西门子、克虏伯等人联名写信给兴登堡,要求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就连前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到1930年为止也给了希特勒200万马克,被废的皇太子两次上书兴登堡,劝他让希特勒上台组阁。纳粹党还得到了外国资本家的支持,如英国的石油大王德特丁、美国的汽车大王福特等都资助过纳粹党。

我们看到,垄断资产阶级是纳粹党的后台,没有他们的直接支持和积极扶植,纳粹党别说上台执政,就连能不能存在都是个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已经散去了六十年,但我们永远忘不了人类历史上这最为残酷的一幕。希特勒上台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历史往往有惊人相似 一幕,其实就在今天我们也常常会发现适合法西斯主义产生的土壤。贫困,两极分化,极端民族主义的喧嚣,这些难道不值得我们警惕么?但愿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引言:为何需要宪法 
  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就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这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的精辟论断。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依赖政府权力的行使,但任何政府官员都是可能会犯错的人,其可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不存在任何可以完全信赖的最高权力。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思想渗透在美国的制宪过程之中美国的制宪者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设想,实行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最高权力相互平行制衡的分权制度。美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都有直接的宪法基础,三者之间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存在所谓的最高权力机关。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Section1, ArticleI) 
  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ction1, ArticleII)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vested in one Supreme Court, and in such inferior courts as the Congress may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Section1, ArticleIII) 
  而相对于三权分立这一权力与权力之间横向制约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美国宪法同时也对政府权力进行了纵向的限制政府权力仅来源于最高的法宪法的明确授予。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权力授予原则,即不存在宪法未授予的权力,政府权力必须有宪法基础。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这是美国1791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第10条(即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的规定,同时,美国宪法第9修正案又规定: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该条规定,不得因宪法只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视,即所谓权利保留原则。 
  与这两个修正案相对应,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消极权利,即公民个人有不受政府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能力,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禁止国会制定法律来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便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但是,消极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其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限制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AmendmentV) 
  不过,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只有经过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可被合法剥夺。而正是因为公民的权利可能受到政府的限制与侵害,其才需要在适当的程度上受到宪法的保护。 
  权利依其属性可划分为两种类型,消极权利是其中一种,而积极权利则是与其相对应的另一种权利,相对于消极权利的被动,积极权利指的是公民有主动向政府或其他组织要求并取得某种利益的能力。而与美国宪法相反,中国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积极权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1982年宪法第34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规定了公民的六大基本政治权利。 
  积极权利表面上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比较美国宪法的光辉历史与中国宪政的惨痛教训,积极权利的实施在宪法这一本就充满模糊字眼的法律文本中往往难以判定,其容易流于形式与口号,导致权利与权利的享有者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脱离。而且,积极权利实际上还为政府干预公民个人事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有悖于宪法制定的初衷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三、宪法审查:宪法效力的保障 
  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但是,是否仅仅如此便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其所精心设计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其所极力宣扬的自由与权利,若其作为法律的效力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那么,公民个人权利坚实的壁垒只能沦为彻头彻尾的政治宣言。而纵观当今所有宪政国家,宪法效力与宪法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进行中立、独立的审查,将宪法的解释权完全委以立法机关,那么,宪政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因为,宪法审查不仅是宪法效力的保障,其也是宪法得以成为最高的法的前提。 
  宪法审查作为一项制度,其建立可追溯至1803年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William Marbury v. James Madison)。在这一里程碑式案件的判决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美国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与《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司法法》第13条因违宪而无效,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尽管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经典阐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并且清晰地论证了宪法是最高的法且法院何以拥有宪法审查的权力。但美国联邦宪法本身并无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审查普通法律,解释宪法的权力。美国宪法对该问题的唯一提示仅在于: 
  尽管存在该条款,但因为缺乏明确的成文渊源,美国司法机关的宪法审查权仍然是备受争议。德国与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避免了宪法审查这一保障宪法效力制度缺乏明文渊源的尴尬。但是,即便是缺少明确的授权,马歇尔大法官的论证基本上还是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为基本主题的宪法,其作为最高的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应该受到任何的怀疑。但是,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何以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不过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赖于宪法本身的明确规定,更为基础的是,其建立最终来源于宪政文化于精神的形成,即全体公民达致这样一种理性共识所有的公民都有同等的自由去享有以及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该自由是在承认其他独立主体的对等性前提之下的和平共处,政府权力应当被用来制止公民关于个人事务上的相互侵犯,但首先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宪法最高的法的限制。   吴茂树

  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就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这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的精辟论断。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依赖政府权力的行使,但任何政府官员都是可能会犯错的人,其可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不存在任何可以完全信赖的最高权力。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思想渗透在美国的制宪过程之中美国的制宪者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设想,实行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最高权力相互平行制衡的分权制度。美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都有直接的宪法基础,三者之间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存在所谓的最高权力机关。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Section1, ArticleI) 
  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ction1, ArticleII)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vested in one Supreme Court, and in such inferior courts as the Congress may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Section1, ArticleIII) 
  而相对于三权分立这一权力与权力之间横向制约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美国宪法同时也对政府权力进行了纵向的限制政府权力仅来源于最高的法宪法的明确授予。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权力授予原则,即不存在宪法未授予的权力,政府权力必须有宪法基础。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这是美国1791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第10条(即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的规定,同时,美国宪法第9修正案又规定: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该条规定,不得因宪法只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视,即所谓权利保留原则。 
  与这两个修正案相对应,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消极权利,即公民个人有不受政府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能力,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禁止国会制定法律来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便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但是,消极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其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限制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AmendmentV) 
  不过,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只有经过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可被合法剥夺。而正是因为公民的权利可能受到政府的限制与侵害,其才需要在适当的程度上受到宪法的保护。 
  权利依其属性可划分为两种类型,消极权利是其中一种,而积极权利则是与其相对应的另一种权利,相对于消极权利的被动,积极权利指的是公民有主动向政府或其他组织要求并取得某种利益的能力。而与美国宪法相反,中国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积极权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1982年宪法第34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规定了公民的六大基本政治权利。 
  积极权利表面上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比较美国宪法的光辉历史与中国宪政的惨痛教训,积极权利的实施在宪法这一本就充满模糊字眼的法律文本中往往难以判定,其容易流于形式与口号,导致权利与权利的享有者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脱离。而且,积极权利实际上还为政府干预公民个人事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有悖于宪法制定的初衷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三、宪法审查:宪法效力的保障 
  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但是,是否仅仅如此便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其所精心设计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其所极力宣扬的自由与权利,若其作为法律的效力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那么,公民个人权利坚实的壁垒只能沦为彻头彻尾的政治宣言。而纵观当今所有宪政国家,宪法效力与宪法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进行中立、独立的审查,将宪法的解释权完全委以立法机关,那么,宪政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因为,宪法审查不仅是宪法效力的保障,其也是宪法得以成为最高的法的前提。 
  宪法审查作为一项制度,其建立可追溯至1803年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William Marbury v. James Madison)。在这一里程碑式案件的判决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美国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与《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司法法》第13条因违宪而无效,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尽管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经典阐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并且清晰地论证了宪法是最高的法且法院何以拥有宪法审查的权力。但美国联邦宪法本身并无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审查普通法律,解释宪法的权力。美国宪法对该问题的唯一提示仅在于: 
  尽管存在该条款,但因为缺乏明确的成文渊源,美国司法机关的宪法审查权仍然是备受争议。德国与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避免了宪法审查这一保障宪法效力制度缺乏明文渊源的尴尬。但是,即便是缺少明确的授权,马歇尔大法官的论证基本上还是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为基本主题的宪法,其作为最高的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应该受到任何的怀疑。但是,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何以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不过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赖于宪法本身的明确规定,更为基础的是,其建立最终来源于宪政文化于精神的形成,即全体公民达致这样一种理性共识所有的公民都有同等的自由去享有以及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该自由是在承认其他独立主体的对等性前提之下的和平共处,政府权力应当被用来制止公民关于个人事务上的相互侵犯,但首先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宪法最高的法的限制。


如何通过宪法保障权利——以美国宪法为例
而且,积极权利实际上还为政府干预公民个人事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有悖于宪法制定的初衷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三、宪法审查:宪法效力的保障 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但是,是否仅仅如此便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宪法作为最高...

结合实际,我国宪法是如何使我国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在排序上均次于国家机构,说明这三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轻视。“八二”宪法将公民权利首次提到国家机构的章列之前,应该说,“八二”宪法对公民规定已经相当进步了,这也表明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法...

宪法如何保障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五条八下?
经济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 公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的保障措施。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5,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

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原因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4、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的...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

我国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呢
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最终必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必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这个武器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不公导致的冤...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不对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中华...

如何理解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

宪法保护公民的哪些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

富民县15154402874: 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
戚蒋妇炎: 宪法与人权的关系(一)人权是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人权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是,人权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却是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那样:“...

富民县15154402874: 美国宪法的特征 -
戚蒋妇炎: 一.美国宪法是以人民为基础,其基本理念为人民是首要的,人民的权力是不需要界定的,需要限制界定的仅仅是政府的权力.二.美宪法大部分条款是可以诉讼的,有强制力保护,体现为一种宪法私法化.三.美宪法强调程序的正义法,认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性就谈不上结果的正义性.四.美宪法有独制的司法审查制度.五.宪法确定了基本的分权制,有利于防止专制.

富民县15154402874: 结合宪政史上的实例说明宪法和宪政的实质是什么
戚蒋妇炎: 宪政是西方文化产物,其实质是通过宪法限制政权.宪法精神实质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

富民县15154402874: 美国宪法 - 美国宪法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戚蒋妇炎: 美国宪法的修改是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修正案,然后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通过,就算通过了. 美国制宪者在宪法第五条中规定: “国会遇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宪法会议以提出修正案.在以上两种情形中之任何一种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宪法会议批准时,即认为在事实上已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富民县15154402874: 美国宪法为建立自由平等社会打下了什么基础 -
戚蒋妇炎: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因此,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富民县15154402874: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特点 -
戚蒋妇炎: 美国1787年宪法 (一)特点 1、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

富民县15154402874: 权利保障四个方面
戚蒋妇炎: 权利的保障主要有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四个方面.宪法保障是指对宪法实施及其尊严所进行的保障.分为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社会保障等多方面....

富民县15154402874: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的美国联邦政府三大组成部门及其职能 -
戚蒋妇炎:[答案] 内容概述】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

富民县15154402874: 我国是怎样保障公民权利的?
戚蒋妇炎: 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第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第三,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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