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作者&投稿:叱干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必须慎重再慎重,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枪决或注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必须慎重再慎重,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枪决或注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必须慎重再慎重,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枪决或注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犯被处决后,尸体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我翻阅有关资料,查到了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六机关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可见,死刑犯遗体处理并非无法可依。
  
  虽然,现今法律已经不承认“人”可以成为“物”,为人“所有”,成为其他人的权利客体,但是尸体(或者称遗体),法律仍然将其作为一种物加以保护。只不过对这种物的处分,法律加了很多的限制。
  
  综观“六机关文件”,中国法律仍然确立了死刑犯家属对死者遗体处置的主导地位。
  
  比如,文件第(三)条规定: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说,除非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有过捐赠遗体的“自愿”表示,医疗卫生单位想要利用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经过家属这一关。
  
  另外根据同文第(四)3、第三款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可见死刑犯的自愿表示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一旦家属诉诸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医疗单位可能面临无法证明死者“自愿”,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文第(二)条规定“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此条文留给了有权机关比较大的空间谋取不法利益。比如,有权机关能够基于“可以”两字拒绝家属认领;可以不允许认领尸体,只允许认领火化后的骨灰。至于面对家属是否有器官被非法摘取的质问,有权机关也可以此条文来作挡箭牌。尸体全部火化了,并无器官被非法摘取。家属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有关部门非法摘取了死刑犯的器官,侵犯了家属的相关权利。我建议将“可以”,换成“应当”,并且赋予死刑犯的家属选择认领“尸体”或者“骨灰”的权利。当然,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有相关程序性法规来辅佐,比如,相关部门的通知程序,签字程序,等等。
  
  除了死刑犯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医疗单位想要利用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同文第(四)3、第三款规定“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可见,家属的同意必须是事先同意。除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拒绝收殓,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是否收殓的意见。如果家属要收殓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医疗单位事先征求死刑犯家属的意见。理所当然,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必须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尽管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不人道,因为家属与医院商谈尸体如何处置的时候,尸体还是个“人”。但是,如果不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意见,等到死刑执行以后,尸体产生了再去征求家属意见,则走完法定程序后,尸体及器官可能就丧失科研价值了。
  
  死刑犯一般来说是一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以生为他们的家属感到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大多数,将这些尸体利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他们人格权利的尊重,国家应当承担起收殓的义务。对是否收殓应当事先征求家属的意见,避免执行以后,家属提出收尸要求时,发现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已经被野蛮的摘取。
  
  写这篇小文,只是盼望广大网友一起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有朋友曾经参与过利用死刑犯尸体的相关活动,请不吝赐教你们是如何做的。另外把六机关的文件转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4/10/09
  【实施日期】1984/10/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行政类其他
  【文号】
  【题注】
  【正文】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随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一些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单位为进行科学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术,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要求。为了支持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注意政治影响的前提下,对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必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完毕,经临场监督的检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方可做其他处理。
   (二)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利用单位必须具备医学科学研究或移植手术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发给《特许证》,并到本市或地区卫生局备案。
   2.尸体利用统一由市或地区卫生局负责安排,根据需要的轻重缓急和综合利用原则,分别同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利用单位进行联系。
   3.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尸体,人民法院应提前通知市或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转告利用单位,并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将副本抄送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负责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利用单位应主动同人民法院联系,不得延误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法定时限。
   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
   4.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5.尸体被利用后,由火化场协助利用单位及时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处理的,由利用单位负责;如有家属要求领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属前往火化场所领取。
   (五)在汉族地区原则上不利用少数民族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执行本规定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惯。
  

  死刑犯被处决后,尸体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我翻阅有关资料,查到了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六机关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可见,死刑犯遗体处理并非无法可依。
  
  虽然,现今法律已经不承认“人”可以成为“物”,为人“所有”,成为其他人的权利客体,但是尸体(或者称遗体),法律仍然将其作为一种物加以保护。只不过对这种物的处分,法律加了很多的限制。
  
  综观“六机关文件”,中国法律仍然确立了死刑犯家属对死者遗体处置的主导地位。
  
  比如,文件第(三)条规定: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说,除非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有过捐赠遗体的“自愿”表示,医疗卫生单位想要利用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经过家属这一关。
  
  另外根据同文第(四)3、第三款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可见死刑犯的自愿表示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一旦家属诉诸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医疗单位可能面临无法证明死者“自愿”,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文第(二)条规定“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此条文留给了有权机关比较大的空间谋取不法利益。比如,有权机关能够基于“可以”两字拒绝家属认领;可以不允许认领尸体,只允许认领火化后的骨灰。至于面对家属是否有器官被非法摘取的质问,有权机关也可以此条文来作挡箭牌。尸体全部火化了,并无器官被非法摘取。家属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有关部门非法摘取了死刑犯的器官,侵犯了家属的相关权利。我建议将“可以”,换成“应当”,并且赋予死刑犯的家属选择认领“尸体”或者“骨灰”的权利。当然,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有相关程序性法规来辅佐,比如,相关部门的通知程序,签字程序,等等。
  
  除了死刑犯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医疗单位想要利用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同文第(四)3、第三款规定“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可见,家属的同意必须是事先同意。除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拒绝收殓,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是否收殓的意见。如果家属要收殓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医疗单位事先征求死刑犯家属的意见。理所当然,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必须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尽管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不人道,因为家属与医院商谈尸体如何处置的时候,尸体还是个“人”。但是,如果不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意见,等到死刑执行以后,尸体产生了再去征求家属意见,则走完法定程序后,尸体及器官可能就丧失科研价值了。
  
  死刑犯一般来说是一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以生为他们的家属感到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大多数,将这些尸体利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他们人格权利的尊重,国家应当承担起收殓的义务。对是否收殓应当事先征求家属的意见,避免执行以后,家属提出收尸要求时,发现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已经被野蛮的摘取。
  
  写这篇小文,只是盼望广大网友一起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有朋友曾经参与过利用死刑犯尸体的相关活动,请不吝赐教你们是如何做的。另外把六机关的文件转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4/10/09
  【实施日期】1984/10/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行政类其他
  【文号】
  【题注】
  【正文】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随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一些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单位为进行科学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术,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要求。为了支持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注意政治影响的前提下,对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必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完毕,经临场监督的检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方可做其他处理。
   (二)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利用单位必须具备医学科学研究或移植手术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发给《特许证》,并到本市或地区卫生局备案。
   2.尸体利用统一由市或地区卫生局负责安排,根据需要的轻重缓急和综合利用原则,分别同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利用单位进行联系。
   3.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尸体,人民法院应提前通知市或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转告利用单位,并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将副本抄送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负责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利用单位应主动同人民法院联系,不得延误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法定时限。
   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
   4.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5.尸体被利用后,由火化场协助利用单位及时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处理的,由利用单位负责;如有家属要求领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属前往火化场所领取。
   (五)在汉族地区原则上不利用少数民族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执行本规定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惯。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

死刑犯遗体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执行死刑后遗体处理规定
死刑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没有家属或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可利用: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3家属同意利用。1、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等的,将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

死刑后的遗体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死刑执行完毕后,经人民法院法医和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的检察官确认死刑犯死亡后,才可以处置死刑犯的尸体。死刑犯被执行后的尸体或者骨灰,可以由他的家属认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死刑犯死后遗体怎么办?
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收缴处置。如无家属或家属未收到,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如火化等。外国罪犯被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犯死后遗体怎么办?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收缴处置。如无家属或家属未收到,执行法院将...

死刑犯枪毙后遗体处理
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怎么处理具体情况如下:1、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收缴处置;如无家属或家属未收到,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如火化等;2、对罪犯执行死刑没有人被判死刑或家人拒绝接受死刑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的暂行规定的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使用死刑的罪犯的...

犯人死后遗体怎么处置
法律分析: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如火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怎么处理
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的整个执行过程是不公开的,而且在执行死刑以后国家会第一时间通知罪犯...

死刑犯的遗体器官咋办
死刑的整个执行过程是不公开的,而且在执行死刑以后国家会第一时间通知罪犯的家属的,一般情况下家属会去领取尸体或者罪犯的骨灰。同时,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等这些国家司法部门也是有权利进行审查的,审查过后没有什么特殊问题的,也会直接交给家属。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死刑犯枪毙后遗体处理
没有进行火化的地区死刑犯,家属可以领全尸。有火化条件的,家属领取死刑犯的骨灰。无人收敛的死刑犯遗体的器官可以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死刑犯生前自愿捐献遗体器官的可以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死刑犯家属同意的,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可以移植死刑犯的人体器官。

商城县18692634558: 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
鄂士氢溴: 死刑犯被处决后,尸体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我翻阅有关资料,查到了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六机关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

商城县18692634558: 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后,尸体是怎样处理的? -
鄂士氢溴: 死刑犯的遗体,是一种特殊物,如果本人生前没有安排或遗嘱,其亲属具有管理权和处理权.但,不能强行处理,要尊重亲属意见. 如果遗体无主,则由政府部门妥善处理.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其所要承受的处罚已经结束,其尸体属于家属一种精神上的寄托主体,此后家属对尸体的处理仪式(如告别、敬花等等)是家属寄托哀思的一种过程,这一过程往往可使家属的精神得到最大的慰藉.若不将尸体交给家属,其家属就被剥夺了这一权利,由此必然造成了家属精神上的痛苦,这是我国法律不支持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尸体受到悔辱,其家属还可提出精神赔偿.

商城县18692634558: 犯人被处死刑之后,他们的尸体怎么处置呢? -
鄂士氢溴: 死刑犯被判死刑处理的话,行刑前会先告之其家人.也就是说亲属是有收敛尸体的权利,如果表示收敛尸体,则会告之行刑的时间和地点,待法医验明确已死亡后,办理交接手续后就会尸体全权由亲属方面办理.所以就算是死刑犯人道还是有的!如果亲属方面拒绝的话尸体就会做医学研究之类的,安葬也就省略了!!

商城县18692634558: 死刑后尸体怎么处理 -
鄂士氢溴: 火化后交骨灰与其亲属,无亲属者由所在原单位或居民委负责处理.

商城县18692634558: 死刑犯被枪决后他们的尸体是怎么被处理的? -
鄂士氢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

商城县18692634558: 执行死刑后,犯人的尸体怎么处理? -
鄂士氢溴: 犯人家属收尸,还要出子弹费用,如犯人家属不收尸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后火化.

商城县18692634558: 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鄂士氢溴: 这事我知道: 死刑犯的尸体并不得随便摘取有用的器官,除非他临刑前签订了捐器官的协议,否则,都是由执行死刑的政府部门出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成火葬场进行火化处理. 所以,法官们常说:“杀人犯杀人的时候是自费的,而枪毙他,则是公费的.”

商城县18692634558: 死刑一枪没死之后怎么办?尸体怎么处理?
鄂士氢溴: 一般不会出现此种情况,即使有,法警有权开第二枪. 至于尸体,有亲属认领可以由其亲属认领后自行火化处理,没有亲属认领由政府火化处理,如有遗体捐赠遗愿,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结合实际进行处理.

商城县18692634558: 死囚的尸体一般都怎么处理了?
鄂士氢溴: 我亲眼所见,执行后先对准死囚下身揣一脚,看看有无反应,如无反应再由法医进一步检验死亡特征,如有反应再补枪,确认死亡后,用大的蛇皮袋子装起来,然后扔到车箱上,由警察押送到火葬场,再塞进炉子里烧掉,然后火葬师傅用铁铲将骨灰铲出倒在墙角,两天内家属不来领就用扫帚扫到沟里去.

商城县18692634558: 好奇:死刑犯人,被执行死刑后,尸体是怎么处理的呢? -
鄂士氢溴: 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就广东而言,执行死刑后,死刑犯的尸体都是火化的.除非死刑犯在临刑前要求将尸体捐赠,否则法院是不会主动保留的.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法院刑庭会通知火葬场派车到刑场外等候的.在执行死刑后,由法医验尸,确认...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