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犯罪心理因素的摘要。就OK了

作者&投稿:丛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今天误杀人了,现在还在外潜逃,朋友都劝我去自首,我真不希望进去,我想问我这样的得判多少年啊?~

摘要:关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只是一些原则性的界定,其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防卫过当罪状、罪名、法定刑等都没有具体的解说,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此,司法上关于正当防卫不断有性质相似而司法结果差距较大判例出现。正当防卫司法自由裁量权大,正确的司法适用把握关系法律立法宗旨的体现,关系法律的社会导向,应当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司法把握;分析

关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只是一些原则性的界定,其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防卫过当罪状、罪名、法定刑等都没有具体的解说,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虽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一些较稳定的法学释义,但因为法学释义缺乏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明确的司法依据。因此,司法上关于正当防卫不断有性质相似而司法结果差距较大判例出现。正当防卫司法自由裁量权大,正确的司法适用把握关系法律立法宗旨的体现,关系法律的社会导向,应当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
一、关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司法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两款中,“正在进行”是没有解释的法律用语,外延广泛,是司法上关于正当防卫不断有性质相似而司法结果差距较大判例出现的重要原因。“正在进行”司法自由裁量权大,是司法适用把握的关键。
(一)不法侵害前的“正在进行”概念
“正在进行”首先是一个时间概念,象英语中现在进行词态,是指当前正在发生的单一动作。因为不法侵害不是只有一个动作,是由许多动作组成,因此,“正在进行”是一个连续集合时间概念,有关不法侵害的所有动作都属“正在进行”。应用到法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因为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现场的不法侵害,时间上排除了战略预谋、准备阶段的动作时间。因此,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时间应当是实施侵害阶段的第一个动作的时间。例如几个罪犯实施飞车抢夺,他们发动车辆时间就是“正在进行”的开始时间。
如果把战略预谋、准备阶段的动作列入“正在进行”范畴,这是广义的“正在进行”,因为战略预谋、准备阶段的动作与后来产生的不法侵害具有性质关联性,但是以此实施正当防卫,容易因为侵害指向、强度等不确定性和主观假想性,形成事前防卫或假想防卫,“正在进行”概念过宽;如果把“正在进行”界定为侵害直接具体第一个动作为正在进行的开始,如抢劫动了手,伤害举起了刀,这种“正在进行”概念过窄,防卫非常困难,难于达到防卫目的。
“正在进行”也存在空间衡量时间标准。一般罪犯进入不法侵害现场的时间,是“正在进行”的开始时间,离开现场的时间是结束时间。但是,现场的空间范围如何界定?如果是厢体空间,一般以厢体空间为限,非厢体空间,应该是目力范围之内,都属现场。例如发生在建筑物内的不法侵害,进入建筑物就是进入现场;在空旷地发生的不法侵害,进入目力范围就是进入现场。
但是不法侵害前的进入现场概念,应参考公共场所与私有场所有一定区别。因为公共场所不法侵害者有合法的进入权利,在不法侵害前难于确定侵害发生的必然性;如果是私人空间,进入就确定侵害已经发生,防卫已属正当。例如意图抢劫的士的罪犯进入的士属前者,抢劫者进入私人住宅属于后者。
(二)不法侵害后的“正在进行”概念
不法侵害发生后罪犯撤离现场期间受害者的反击或连续追击抓捕是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是许多案例司法结果重大差异的根源。笔者认为罪犯撤离现场期间受害者的反击或连续追击抓捕造成伤害罪犯的行为当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的正当防卫,理由有两个方面:
首先,罪犯撤离现场期间应当视为不法侵害的延续,因为罪犯实施并保持了侵害结果,正在逃避惩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的原理,受害者的反击和抓捕属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防卫行为,并且行为具有连续性、现行性,反击的性质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的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参照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的宗旨,把受害者的连续追击抓捕视为见义勇为实施抓捕罪犯行为,罪犯实施反抗,对罪犯反抗采取的打击、制服手段,也属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范畴。因为这种行为同样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如果不法人身侵害中,只有不法侵害者举起刀刺向被侵害者的那一刻才属“正在进行”,那法律赋予被侵害者的正当防卫权利几乎就是一个空头支票。侵害者侵害一结束就不算“正在进行”,那可以算是对不法侵害者的刻意保护,对受害者反击和抓捕罪犯行为的禁止。公民见义勇为抓捕罪犯,罪犯逃跑或反抗时公民采取的制服和打击手段,也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的正当防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是本定性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司法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学释义: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3〕。
以上正当防卫限度的法律规范及法学释义涉及罪犯侵害程度的事前推测、罪犯侵害能力的事前判断、危急关头被侵害人的判断能力评估等防卫程度对等的动态衡量,同样存在许多把握难点。
(一)不法侵害程度难于准确推测
防卫的“限度”以不法侵害的程度为前提,要使“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首先被侵害者事前对不法侵害程度必须有一个准确的推测。但是,这个推测是困难的。罪犯向受害者奔来,受害者无法推测他是准备抢劫、强奸还是其他人身伤害。就罪犯所持凶器性质也不能准确推测可能造成的侵害程度。凶器的强弱虽然与伤害的结果有正相关,但并不绝对。刀枪也可能仅仅造成轻伤,木棍也可能造成死亡。
不法侵害程度难于准确的推测的另一个原因是侵害性质的可转变性。有时本来侵害目的是抢劫侵犯财物,但因为受侵害者的反抗,转变为对受害者身体、生命的侵害。因此,侵害者事前一般会以最严重的侵害为假设,司法上也应以可能发生最严重的侵害来衡量正当防卫强度,才能有效保护受侵害者。
(二)罪犯侵害能力判断困难
要使正当防卫者“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正当防卫者现场实时对罪犯侵害能力判断也是关键。罪犯侵害能力的强弱与罪犯性别、年龄、身材有关,一般情况男性、青壮年、身材强壮具有较强的侵害能力,但也并不绝对。这些是外部的判断因素,比较直观,但罪犯的犯罪心理、性格、犯罪技能,并不容易作出判断。
人还存在应激能力,在危急关头,往往会爆发非常规能力。侵害者与被侵害者的搏斗往往是你死我活的搏斗,双方发生非常规能力是完全有可能的。司法把握应以对侵害者的最强侵害能力作为正当防卫强度对等的衡量标准。
在紧急状态下,被侵害者由于心理紧张,对侵害的判断也往往产生偏差,特别是女性被侵害者,因慌乱容易产生对侵害程度的高估,因这种偏差产生过强防卫行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往往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处于一种相对劣势之中,防卫人的求生欲望和本人的生理应急性反应要求防卫人不得不采用破坏性及暴力性大于不法侵害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自卫的目的,应当得到一定的理解。如果司法中苛求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者实际上必须做到在不伤及罪犯的前提下保护自己或抓捕罪犯,这等于禁止正当防卫或抓捕罪犯。因此,防卫者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结果,应当得到法律类似“疑罪从无”的从宽处理。
三、关于防卫过当罪名、法定刑的司法把握
(一)防卫过当不宜以故意伤害罪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有罪名,但是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罪名,防卫过当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常常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4〕。”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这两种基本的罪过形式之一。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式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望通过其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方面,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实现防卫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本款可以看出,防卫的主观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防卫过当没有主观危害社会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不宜以故意伤害罪名定罪。
防卫中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实现防卫目的,但这个程度,并不能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5〕。”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6〕。”因此,防卫中如果发生被防卫者重伤、死亡的过当结果,最多是一种过失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以第十六条“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把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定位为“为了惩罚犯罪,为民除害”,则防卫过当不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作为《刑法》提倡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奖励。
(二)防卫过当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防卫过当没有量刑标准,只是原则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前防卫过当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7〕。”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9〕。”显然,故意伤害的最高刑是死刑,过失伤害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其法定刑有很大的差距。
防卫过当量刑如果以过失伤害定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精神,结合防卫行为的正义性、“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合法性,应适用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
四、关于正当防卫司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原则
(一)法律条款可能不能尽善尽美体现立法宗旨,但司法结果应当鲜明体现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就是立法的目的,是法律条款产生的思想依据,理论上法律条款应当准确体现立法宗旨。但是因为语言表达、逻辑概念、立法程序等众多复杂因素,法律条款也存在不能尽善尽美体现立法宗旨的情况,这是法律存在缺陷与不足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律条款需要不断补充和修改的原因之一。但是,司法结果应当鲜明体现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即匡扶正义,惩治犯罪。防卫过当如果以故意伤害定罪,司法结果给公民的直接影响是罪犯受法律保护,受害公民受法律惩治;罪犯趾高气扬、“理直气壮”,义士低头灰脸、向罪犯屈膝求情。司法结果亲痛仇快,让有正义感的公民丧气寒心。
正当防卫代表正义对邪恶的惩罚,代表正气战胜罪恶,虽然罪犯应当由法律来惩罚,但在当今犯罪成本低廉、法律犯罪威慑作用明显不足的形势下,公民出于正义、义愤对罪犯的反击,是对法律的有力支持,对正当防卫的司法把握,司法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条款的意旨,彰显法律支持正义的导向。
(二)法律规范可能不同于道德倡导,但司法结果应当支持道德倡导
法律规范和道德倡导都有行为导向作用,只是法律有强制性,道德倡导没有强制性。道德倡导是法律规范的延伸,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倡导所要达到目的是一致的。法律的强制性使其规范公民行为的作用比道德倡导更强、更大,在法律规范面前,道德倡导的作用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法律条款、司法结果对道德倡导的支持意义重大。如果司法结果与相关的道德倡导大相径庭,相关的道德倡导将失去实际作用。
我国道德规范一直倡导公民助人为乐、乐善好施、见义勇为,为什么在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人们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更加光大,正当防卫司法中许多司法结果和道德倡导不能衡接是一重要原因。在媒体上常常有某某地方歹徒在大庭广众下行凶,而众多公民袖手旁观,或者某某地方警察与歹徒搏斗现场,警察负伤,处于劣势,但旁观群众无人支援的报道出现,就是此类司法结果的直接社会行为导向。
(三)依法判案应当避免法外情感,但司法人员应当有正义的司法情感
原则性、理性是法律的基本性质,它要求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司法,不允许在司法中掺杂个人情感。但是在法律存在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或者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部分,司法人员的情感常常能左右司法结果。我们反对司法人员在司法中掺杂个人私情,营私枉法,但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要有司法人员的正义之情,道德之情,来弥补法律缺陷和不足,更完美体现法律的宗旨〔10〕。

行凶犯罪心理的构成,无非有以下几种:(我的分析,仅供参考)
一、行凶因果要素
1、年轻人正处于血气方刚之年,加上涵养欠些,遇事不冷静所导致恶果的发生。
2、虽到中年,但长期心理压制、扭曲,性格孤僻,有报复倾向的人,如果不及时心理疏导很容易产生悲剧性结果。
3、无意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由于对自己的行为事件的后果估计不足,但造成他人致命的、影响较大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过失杀人”。
4、对方滋事挑衅,当你制服对手后还不依不饶,但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
二、案例分析
以上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因果要素。当我们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后,以下我们分析一般案例:(虚拟案情)
王某承揽工程因经营不利,欠打工李某年薪1万余元迟迟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为此李某怀恨在心,纠结了一同打工的同伴数人,扬言不还款将断其手脚。当晚一伙手持利刃、尼龙绳、胶带纸、镐把等工具破门而入,准备实施绑架要挟。当闯入王某家暴力强行带人时,一同来的同乡小张由于害怕闹出人命,站出来劝解双方,达成了还款期限,从而避免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发生。
通过简单的事件叙述,我们做以下分析:
1、王某的拖欠主导思想并非故意,但拖欠是导致事件的诱因。
2、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条举例的)犯罪要素,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性质、后果将不可预测;
3、李某有实施犯罪的动机,同时有计划、有实施,构成了聚众闹事要素,同时有暴力倾向、损害他人物品的事实。
4、李某有终止犯罪的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延续。
5、绑架罪不成立。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李某的行为适合法律中的《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
2、李某应承担(损坏公私财物)民事赔偿责任。
3、其他参与者适合《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因接受法律教育后,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心理的环境变化
通过以上虚拟的案情不难看出,法律的健全、法律教育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意识的强化与公民素质的提高是法制主权国必须面对的责任。然而,制度的建立、公民素养的提高与公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整体经济的提高、教育的普及等息息相关。人只有温饱解决了才会考虑普及教育,教育普及了才会改善人们素养,当整体素养都提高了心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那时会出现新的课题和新的心理起伏需要新的心理思维辅导。

先写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我们共同探讨,我的见解短浅,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摘 要]从古至今,犯罪为何屡禁不止,犯罪现象为何层出不穷,犯罪率为何居高不下,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本文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因素中,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外因是促使内因变化的条件。
  [关键词]犯罪人类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 主体因素 客体因素
  作者简介:刘晓婷,女,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
  
  一、西方关于犯罪心理产生的相关学说
  首先,犯罪生物学派。一是犯罪人类学派。犯罪人类学派在犯罪人的类型方面主张“天生犯罪人论”。 “天生犯罪人论”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人类学类型,是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他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便具有一种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他坚信在犯罪人的身上发现的特定的生理特征现象,提供了将罪犯作为一种人类学类型对待的基础。因此,他的研究一直集中在生理异常、相貌特征异常、心理异常以及犯罪倾向遗传等方面。在他看来,个体之所以事实某种犯罪行为,乃是由于其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二是血型论。血型论是由日本学者铃木芳正所奠基。他认为血型是遗传的,血型与个体的气质、性格有密切的关系。他对不同血型的特质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不同的血型有不同的性格特征,对于哪种血型可能会从事哪方面的犯罪作出了相应的分析。三是遗传因素论。这一研究的基本命题是,只要双胞胎中的一个成为罪犯,那么,由于遗传素质的作用,另外一个人也可能成为罪犯。还有对性染色体异常的研究,通过现实的观察发现,性染色体异常者在体形、智力和性格方面确实有异常的表现。但是,反过来,犯罪者中的大部分为性染色体正常者。因此,性染色体异常决定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社会学派强调:个体产生犯罪的原因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体特质,而更在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即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又由于受到后天成长过程中社会环境的塑造所致。显然,他们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决定意义,并且社会因素的影响远远超过个体素质低劣所带来的影响。犯罪社会学派所提及的社会因素包括一切足以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如贫困、政治、道德和生活环境等诸多方面。
  最后,精神分析学派。精神分析理论运用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个体的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它是人格当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由本能和欲望的强烈冲动所填充,并受惟乐原则的支配,盲目地追求满足;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受惟实原则的驱使,在避免痛苦的情况下,帮助本我实现欲求;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在父母、长辈、师长的反复熏陶和教育下形成的结构,它所表达的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是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二、中国关于犯罪心理产生的相关学说
  首先,犯罪的外因决定论。就普遍意义而言,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因此,个体的心理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犯罪心理则是对消极的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诸如,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风气、习俗、大众传播手段、家庭、学校等与个体相关的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的消极因素,以及外来的消极文化、生活方式、思想意识,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就是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其次,犯罪的内因决定论。辨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客观存在影响个体的心理活动,这是人人共知的。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个体的心理是具有能动性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对于个体的行为而言,内因才是真正的与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犯罪内因决定论的思想基础。内因的范围极其广泛。一般而言,个体的需要、兴趣、动机、世界观、人生观、理想、信念,乃至个体的人格和综合素质,无不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挥着作用,尤其当这些因素本身就具有不良倾向的时候,犯罪心理的形成更具有必然性。个体正是在自身的特点的基础上自主地进行着对客观存在的选择与取舍,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个体主观选择决定的结果。
  最后,犯罪综合动因论。这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界运用系统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结构;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之所以发生,正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三、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
  (一)影响犯罪主体的生理因素
  1.年龄因素。
  不同的年龄阶段的个体回有不同的身心发展水平,并具有不同的社会经历,因而年龄因素会对犯罪率的高低、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的选择产生影响。研究发现从整个犯罪者的年龄阶段的比例来看,犯罪率一般在14岁之后开始上升,20到24岁之后达到高峰,25岁之后开始下降。年龄层中犯罪发生率的变化,表明了由于个人人格尚未完全形成而产生的在社会中的适应性障碍。
  2.性别因素。
  从犯罪率来看,一般而言,女性犯罪数量要比男性低得多,两性差别是其重要原因: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的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在整体上攻击性弱于男性,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联系较小;女性在体质和精神上有富于忍耐、牺牲、抑制等品质,相对男性较少冲性,从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要小得多;女性负有生育子女的生活使命,结婚后还要负担家务和养育子女,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小从而发生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可能性也要小些。由于上述特征,女性一般较少面临严重的人际关系矛盾和社会冲突,在面临冲突时也能更多地进行自我调节。但也应看到,近年来女性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二)影响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
  1.认知因素。
  认知是人对外部刺激、自身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反映或意识到的心理活动。认知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认知水平低,有些人文化程度较底,没有受过很好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以此来正确调节自己的行为,由此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二是认知内容的偏差,如有的犯罪人存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错误认识,导致一些物欲型犯罪心理的产生。
  2.情绪、情感因素。
  人的情绪、情感对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有时甚至直接成为动机推动人们采取行动。情绪、情感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体现在:一是消极的情绪、情感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转化成犯罪心理,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宣泄出来;二是由于犯罪主体不能克制不良激情的产生而导致激情犯罪行为的出现。
  3.意志品质因素。
  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其不良的意志品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心理的形成一方面与其意志薄弱,抵制不住外在不良因素的诱惑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犯罪经历较长的犯罪人还会出现意志特征是病态化发展,表现为为达到犯罪目的能够克服各种困难,致使犯罪心理恶性发展。
  4.个性因素。
  一是不良的个性心理。个性心理倾向是人的心理活动产生的基本动力,决定主体对客观现实反映的选择性和态度。主体某些畸型的、恶性膨胀的、极端利己主义的。与社会需要调悖的需要和动机,低级的兴趣错误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都容易导致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对社会消极因素积极能动选择的态度倾向,是形成反社会意识和犯罪动机的基础。二是气质因素。在犯罪活动中,气质不能起发动或制止的作用。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如,同样是品德不良,具备了犯罪条件的主体,胆汁质的人常表现为逞强好胜,容易进行暴力犯罪,如报复杀人等激情性犯罪;多血质的人容易受他人诱惑而犯罪。另外,不同气质的犯罪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即使在同一种犯罪行为中。例如,同样是报复犯罪,胆汁质或多血质的人由于情绪发生得快而强烈、快而多变、易躁、易冲动。[5]
  
  四、影响犯罪的客体因素
  首先,个性的不完全社会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就是一种社会的越轨行为,也是人对社会重要规范的违反。而个性的不完全社会化,是人违反社会规则的重要心理形成基因。
  其次,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宏观环境。人的犯罪行为并不仅是由犯罪人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缺陷造成的,而且是不良社会环境或个人的境遇的产物。实际上,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犯罪人在原有生理因素与心理因素的基础上,吸收外在环境因素并内化自己的反社会意识而最终形成的。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控制等宏观因素。
  最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微观环境。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工作场所因素。
  
  参考文献
  [1][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日]山根清道,《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
  [3]黄希庭,《心理学导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你真是恬不知耻,你这个人没有风度,还有素质


消极的社会意识,不良的社会风气对犯罪心理有什么影响?
消极社会意识的影响:对形成犯罪心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意识,大多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意识相冲突的思想意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封建思想意识和腐朽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是导致一些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因素。 不良的社会风气:1、些人或迷失方向、或对现实产生怀疑、或正面宣传产生逆反心理,甚至放纵...

犯罪生成机制的研究主要关注什么
3、同时,社会环境中的贫富差距、社会不公、文化冲突等也可能会对个体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产生负面影响,促使其产生犯罪行为。个体心理因素也是犯罪生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研究表明,个体的心理特征。4、如自尊心低下、情绪不稳定、缺乏道德责任感等可能与其犯罪行为有关。这些心理特征可能在个体的成长...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问题二: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由于攀比,虚荣心引起的需求与自己现实引起的矛盾,缺乏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可能选择极端,或是缺少经验过失造成的后果等等 问题三:青少年犯罪有哪些心理特点 青少年教育一般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从影响的角度讲主要是家庭影响,环境影响。青少年出现问题多半是家庭教育...

论影响犯罪心理因素的摘要。就OK了
论影响犯罪心理因素的摘要。就OK了  我来答 2个回答 #热议# 孩子之间打架 父母要不要干预?匿名用户 2013-06-09 展开全部 [摘要]从古至今,犯罪为何屡禁不止,犯罪现象为何层出不穷,犯罪率为何居高不下,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本文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微观环境因素有哪些
简述放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微观因素

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因素
法律分析:参加不符合社会要求、为社会所禁止的活动。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违反纪律,扰乱公共秩序等。这些活动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他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 ,进而诱发犯罪心理。不良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欺骗、赌博、欺凌弱小和报复 等。如果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满足了需要,...

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因素的是什么
我认为:心理因素只是一种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对犯罪心理有一定的影响;但心理因素是受外界环境的刺激而形成的一种的主观心态,所以我认为外界环境才是决定犯罪心理的决定性作用!

有哪些生理倾向与犯罪心理有关系?
3.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低下。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低下使他们缺乏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导致分析和判断能力低下,丧失自我控制机制。这就为接受外界消极影响敞开思想大门,将外界消极因素内化为自己的犯罪意识。在这种心态下,犯罪的概率相当高。除智力犯罪外,一部分犯罪的发生是与行为人分析判断能力低下密切...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有什么必然的关系?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行为表现人手,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归因分析。没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犯罪行为,就无从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3.犯罪...

犯罪行为不会对犯罪心理产生影响
您要问的是犯罪行为会不会对犯罪心理产生影响?会。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内外因素共同驱使的结果,包括心理、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一旦个体参与犯罪行为,会对其心理状态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犯罪行为也会导致诸如内疚、焦虑、恐惧等负面心理后果,个体会面临法律制裁和社会排斥,这些后果引发对自身形象...

沁源县18564221427: 影响一个人和影响犯罪心理学形成的主观因素 -
欧所多力: [摘 要]从古至今,犯罪为何屡禁不止,犯罪现象为何层出不穷,犯罪率为何居高不下,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本文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因素中,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外因是促...

沁源县18564221427: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微观环境因素有哪些? -
欧所多力: 我觉得这个是主要因素:犯罪心理因素(family faetors in crime) 一种影响犯罪的微观社会环境因素. 家庭是个体最早接触的微观社会群体,是对个体进行社会化的最先执行 者.孩子一生,就被家庭的环境气氛 所熏陶,接受父母有意无意的教...

沁源县18564221427: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
欧所多力: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

沁源县18564221427: 犯罪心理主要由5部分构成是什么因素 -
欧所多力: 1、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

沁源县18564221427: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诸因素 -
欧所多力: 像一些犯罪电影 暴力之类电影 还有对于现实生活的不满!这很容易造成一个人的报复心理!

沁源县18564221427: 犯罪心理形成的主题内外因素 -
欧所多力: 从邱兴华的成长历程看其犯罪心理的形成 昨天夜里看了邱兴华被捕的报道录像,结合我们从媒体中获得的一些资料,现从心理学角度对其进行粗略分析.试着探究邱兴华犯罪的原因及其必然性,以...

沁源县18564221427: 犯罪人都有那些心里因素 -
欧所多力: 一、实施犯罪前的矛盾心理;二、犯罪时的恐惧心理;三、犯罪后的畏罪、害怕心理

沁源县18564221427: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
欧所多力: 就个体来说原因比较多. 其一,存在侥幸心理.自己看自己很了不起,而面对不好的事情总想着不会让自己碰到,就有了一些不理智的做法. 其二,大环境所至.这个年代信息传播极快,看到很多人都有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且活得很潇洒,心里不平衡. 其三,有压力,各种压力.当人碰到事情实在没办法时就会有“冒险精神”,就走了弯路. 其四,没原则,挡不住诱惑.有些人把钱、权、色看的重,难免陷入其中. 其五,好面子,爱斗.这些人易冲动,脑子一热,把别人和自己都毁了.

沁源县18564221427: 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
欧所多力: 由于攀比,虚荣心引起的需求与自己现实引起的矛盾,缺乏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可能选择极端,或是缺少经验过失造成的后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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