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朝土地的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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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朝土地的问题及解决~

清代处在「地主封建制社会」变化的第三阶段─土地兼并不做限制的阶段。所谓土地兼并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买卖等经济引起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导致土地垄断的一个经济过程。清政府要维护其庞大的官僚机构之运转,就必须往下寻求资源,加强税收,而地主为了增加自己的净地租收入,则隐瞒田产,庇荫民户,地主兼并土地越多,隐瞒的田产与民户也越多,政府税收必然减少。再则土地兼并使大量的自耕农沦为佃农,他们受剥削,生活困苦,迨天灾人祸到来,必定更加困顿,由此激化社会的阶级矛盾,因此土地兼并可说是中国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和社会动乱的根源。以下就最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田地名目─民田、庄田、屯田加以介绍(所属范畴是私有或国有的)。

〔一〕民田(属于私有范畴) 所谓民田,是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手里升科纳税的田地。清代这类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这类民田在立法上是可以买卖的。田地来去无常,家业兴亡不定,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社会状况。拥有民田的是1.地主:有钱的地主,大量垄断田地,失去田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田地,然而,地主对佃农采取土地出租的形式进行地租剥削,地租有正租、附加租、押租与预租,正租是佃农将佃耕土地的收入按租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附加租是地主依仗自己政治上的权势强加给佃农的额外剥削,押租和月租都是佃农未收获前先支出的款项,此二租主要是由于佃农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地主为了控制农民而采取缔一些经济强制手段。前一段提到当天灾人祸发生时,农民为了躲避丁役银负担,时常隐匿户口的情形会出现,而这使得国家的税收不足,于是清朝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采取了“摊丁入亩”政策,国家不再向农民直接徵收丁银,而向地主徵收,此政策的实行完全取消人头税而进一步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自耕农:他们的土地来源自无主荒地或购买有主产地,自耕农是清朝的赋役来源,所以对自耕农采取将他们固定在小块土地上,收取轻徭薄赋,有利于自耕农的发展。然此种薄役政策随着封建国家机器发展财政的需要的扩大是很难常久实施的,再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自耕农又失地破产而转化为佃农 ,如此可说,自耕农的发展与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兼并之风的削弱与盛行。

〔二〕庄田(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庄田的获得是通过皇帝的赏赐。它最初是作为国有土地赐予亲王、贵族阶层,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其性质产生变化,逐渐变成私有土地,庄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跑马圈地”暴力掠夺来的民田,朝廷将之分配,子孙承袭制,由国家分给不再收回,但不准典卖,但典地的现象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且愈演愈烈,终于在光绪二十三年开禁。庄田与民田一样是采地租剥削,所不同的是庄田没有田赋负担,所有制掌握在皇帝与贵族手里。地租形式与民田同,正租主要采用食物和货币的两种形式,其不同之处为庄田按庄设置庄头,配置“壮丁”,又有汉人的“投充户”,庄主对他们有强烈的人身支配权,通常受庄主的欺凌。庄田制是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形式的基础上出现的领主制,他是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三〕屯田(国有范畴) 清代的屯田,基本形式有军屯与民屯,军屯在边疆,民屯在内地,比例以军屯为主。军屯的进行是以严格的军事管制,其目的就是要在士兵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产品以解决驻防军的粮食问题。从生产组织和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来说,分为现役军人与军人家属,若以屯田军所承担的封建徭役来分,可分为驻防军与运粮军,但对于没有承担运粮徭役军的,则要按领种屯田计亩出银津贴出运的运丁。屯军除了向国家交纳食物及货币地租和承担国家的军事徭役,运粮徭役和皇帝批准的私人的兴建徭役之外,不再负担田赋和承担一般封建徭役。然军屯制依然属于封建强制性的剥削。因此许多屯军设法逃脱清朝的控制,为此清朝实施严厉的“勾军政策”,其目的是将逃亡的士兵清理出来编入农奴的行列。由此便足以说明屯田制是靠鞭子来维持的。

总的来说,清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不管是拥有土地的地主,或是统治者都往下进行剥削,而这些皆是在封建体制下进行的。

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扩展资料

影响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

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摊丁入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这项措施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官绅地主。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摊丁入亩



清代处在「地主封建制社会」变化的第三阶段─土地兼并不做限制的阶段。所谓土地兼并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买卖等经济引起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导致土地垄断的一个经济过程。清政府要维护其庞大的官僚机构之运转,就必须往下寻求资源,加强税收,而地主为了增加自己的净地租收入,则隐瞒田产,庇荫民户,地主兼并土地越多,隐瞒的田产与民户也越多,政府税收必然减少。再则土地兼并使大量的自耕农沦为佃农,他们受剥削,生活困苦,迨天灾人祸到来,必定更加困顿,由此激化社会的阶级矛盾,因此土地兼并可说是中国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和社会动乱的根源。以下就最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田地名目─民田、庄田、屯田加以介绍(所属范畴是私有或国有的)。

〔一〕民田(属于私有范畴) 所谓民田,是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手里升科纳税的田地。清代这类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这类民田在立法上是可以买卖的。田地来去无常,家业兴亡不定,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社会状况。拥有民田的是1.地主:有钱的地主,大量垄断田地,失去田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田地,然而,地主对佃农采取土地出租的形式进行地租剥削,地租有正租、附加租、押租与预租,正租是佃农将佃耕土地的收入按租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附加租是地主依仗自己政治上的权势强加给佃农的额外剥削,押租和月租都是佃农未收获前先支出的款项,此二租主要是由于佃农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地主为了控制农民而采取缔一些经济强制手段。前一段提到当天灾人祸发生时,农民为了躲避丁役银负担,时常隐匿户口的情形会出现,而这使得国家的税收不足,于是清朝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采取了“摊丁入亩”政策,国家不再向农民直接徵收丁银,而向地主徵收,此政策的实行完全取消人头税而进一步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自耕农:他们的土地来源自无主荒地或购买有主产地,自耕农是清朝的赋役来源,所以对自耕农采取将他们固定在小块土地上,收取轻徭薄赋,有利于自耕农的发展。然此种薄役政策随着封建国家机器发展财政的需要的扩大是很难常久实施的,再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自耕农又失地破产而转化为佃农 ,如此可说,自耕农的发展与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兼并之风的削弱与盛行。

〔二〕庄田(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庄田的获得是通过皇帝的赏赐。它最初是作为国有土地赐予亲王、贵族阶层,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其性质产生变化,逐渐变成私有土地,庄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跑马圈地”暴力掠夺来的民田,朝廷将之分配,子孙承袭制,由国家分给不再收回,但不准典卖,但典地的现象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且愈演愈烈,终于在光绪二十三年开禁。庄田与民田一样是采地租剥削,所不同的是庄田没有田赋负担,所有制掌握在皇帝与贵族手里。地租形式与民田同,正租主要采用食物和货币的两种形式,其不同之处为庄田按庄设置庄头,配置“壮丁”,又有汉人的“投充户”,庄主对他们有强烈的人身支配权,通常受庄主的欺凌。庄田制是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形式的基础上出现的领主制,他是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三〕屯田(国有范畴) 清代的屯田,基本形式有军屯与民屯,军屯在边疆,民屯在内地,比例以军屯为主。军屯的进行是以严格的军事管制,其目的就是要在士兵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产品以解决驻防军的粮食问题。从生产组织和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来说,分为现役军人与军人家属,若以屯田军所承担的封建徭役来分,可分为驻防军与运粮军,但对于没有承担运粮徭役军的,则要按领种屯田计亩出银津贴出运的运丁。屯军除了向国家交纳食物及货币地租和承担国家的军事徭役,运粮徭役和皇帝批准的私人的兴建徭役之外,不再负担田赋和承担一般封建徭役。然军屯制依然属于封建强制性的剥削。因此许多屯军设法逃脱清朝的控制,为此清朝实施严厉的“勾军政策”,其目的是将逃亡的士兵清理出来编入农奴的行列。由此便足以说明屯田制是靠鞭子来维持的。

总的来说,清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不管是拥有土地的地主,或是统治者都往下进行剥削,而这些皆是在封建体制下进行的。

,“摊丁入亩”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编辑本段]摊丁入亩的理解介绍
  一、土地兼并是实行“摊丁入亩”的催化剂
  “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早在满清入关之初,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遏止。后来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他们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极。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手段多种多样。尤其是在那样一个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代,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土地买卖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于是农村里分化出大批无业光丁。
  其次,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人口大量流亡势必引起丁役负担不均。
  最后,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清政府的统治。第一,“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赋役会影响政府收入。因为“丁额无定,丁银难征”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至儿百万。第二,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
  以上的论述说明,“摊丁入亩”的推行最终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危害性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有的论者把丁役不均说成是“摊丁入亩”最主要的催化剂,恐怕失之偏颇。
  “摊丁入田”以后,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样优厚,土地的负担大幅度加重。“摊丁入亩”的原则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农民田少了多,于是“富户也困于役,而置产困也。”当然,地主政权的这种作法,并非超脱于他们的阶级利益之上,恰恰是为了挽救其临近灭亡的命运,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摊丁入亩”使人身控制进一步加强
  众多的论者认为“摊丁入亩”,“废除了编审制度”,“人身控制削弱了”。我们的看法恰恰相反。试想,农民的人身解放怎么会不通过阶级斗争的手段而轻易获得呢?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事实上,“摊丁入亩”的根本宗旨就在于控制人口流动。“摊丁入亩”作为一项政策,之所以能推行起来,也是以户籍的稳定为前提的。
  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农民呢?只会固守土地。那些“舍本逐末”的农民完全是在破产和失业的威迫下采取的无可奈何的行动。
  其实,一种被强化了的人身控制政策实行起来了。保甲制度在许多方面比以前的禁令严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来”,“稽察盗贼、逃人、奸究、窃发事例。”那么,“摊丁入亩”后的人身控制之严就略见一斑了。
  “摊丁入亩”使得农民更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也就稳定了地主经济,强化了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体系,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一道障碍。
  三、“摊丁入亩”以后的某些情况
  “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中自然有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较重要的一环——生产工具却没较大突破。可见这时生产力的发展是十分有限的。
  “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自耕农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适应力,对资本主义关系有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农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的增长对封建国家政权起了稳固的作用。正如马克思说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捐税”。在封建社会里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农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设经济稳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为这样,历代地主阶级改革者,总是主张用“均田”和“限田”一类办法来保护自耕农的大量存在。“摊丁入亩”的目的理应是有这层意思的,既然自耕农对封建经济有很大适应性,那么就无法与资本主义相并存了。实际上,新的资本主义萌芽所需的条件不能在自耕农中形成。因为自耕农生产规模狭小,其手工业处于服从地位,社会分工极难发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块,能成为自己生活的有限条件就不错了,根本谈不上成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
  “摊丁入亩”后,农民的赋役负担大致普遍均衡起来,人为地阻碍了小生产者的分化。而这些被置于相同处境上的农民,其生活是相当痛苦的。
  “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取消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长数字极小,甚至逐年下降。《黄冈县志》第四卷载黄冈县从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间,平均每年只增一个半丁。这以后就绝然不同了,人口增长达到前所未有的指标。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当然,“摊丁入亩”作为一项地主阶级的改良措施,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不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从康熙五十年到光绪九年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摊丁入亩”在遇到各种非议和斗争之后,还是最终推行于天下,想必于统治阶级说来是得利无穷的。那么,“摊丁入亩”对资本主义萌芽有利无利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清朝耕地不足对统治的影响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编辑本段]摊丁入亩的理解介绍一、土地兼并是实行“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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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凝欣美: 现在没办法拿回来了,除非打一场世界大战,不过战后那些土地就没有用了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9827376297: 为什么清朝时割给外国的土地不收回来?
仲长凝欣美: 没有一个 当政者 不想 开疆扩土,青史留名.清朝时割给外国的土地不收回来,实力使然.列强实力强,强迫清朝割让土地,同样 收回被割让土地,也要强迫这些 曾经的列强 吐出来,这都要依靠实力.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非常现实,现在收不回来,只能说明我国 现在 实力不够强大. 新中国 成立后,宣布 不承认 列强 强迫 清朝政府 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 和 普通的 商业合同 不一样,不是做生意, 呵呵).就因为国力不强,直到 97年 才收回 香港,99年 收回澳门.直到今天,还有许多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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