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府如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民的权益

作者&投稿:缑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政府强行征收农民土地,请问当地农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30倍。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一,树立和落实新重农观,尊重城镇化发展规律,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领导干部应树立和落实新的重农思想观念,把解决农民问题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农民利益作为第一选择,把农民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农民的需要出发进行决策和行动,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社,真正把城镇化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带旺农村土地、富裕农民生活的重要途径;要尊重城镇化发展规律,做好城镇化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城镇化速度,跳出城镇化发展速度“数量”误区,防止任何超越实际的过度城镇化行为;要落实和强化土用途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土地规模控制,真正把好城镇建设的土地供应“闸门”;大力发展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技,促进城镇化发展从外延占用农村土地向内涵挖潜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发展。

  其二,加强和完善惠农政策,建立公平、科学、有效的征地管理与协调机制二惠农政策是我们党历来重视农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新时期农地征用的惠农政策必须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利益协调的着眼点和方式上作出相应的调整,要考虑农民主体的利益。当前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仍然不尽合理,要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采取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合作分成、土地人股……等多元化的补偿办法,多途径增加失地农民补偿;要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保等问题,着手建立一个广覆盖、有实效的社会公正保障体系,初步做到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改善,长远生计不挂空账、有保障,坚持维护农民与其赖以生存土地的生计联系,不能因征地而割断农民与土地的天然联系,要让农民可以从土地征收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权,土地级差收益要足额返还并用于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征地行为,征地要符合规划,纳入计划,依法报批,而且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划,必须有农村农民参与,不能撇开农村农民,由某些部门自作主张、自作聪明、自以为是地代替或者代表农民做规划,谨防从规划这个源头上就开始产生腐败;要进一步改进征地决策机制,征地审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要通过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在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决策参与程度,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不能单方面作出征地决定。

  其三,坚持制度创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当下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混乱,需从法律上把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明确界定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使农民对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充分产权;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加大产权制度建设的力度,全面明晰集体产权,解决权属纠纷与争议;研究制定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收益分配监管的制度办法,管理好、保护好、运用好农民集体产权的资产;用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与城镇化相适应的农村基本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其四,坚持市场配置,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管理。坚决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作的精神,引导和规范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流转平台,土地流转要采取公开的方式,确保交易转让的公平公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流转的土地本身也必须是经过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的。

  其五,坚持社会监督,畅通农地征用的党和农民信息沟通的渠道,形成违法用地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机制。我们党是农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各级党组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满腔热情地解决征地过程中农民遇到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矛盾,比如就业指导、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真正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各级党组织要创新、改进党的工作方法,在完善现有的耕地保护系统、建设用地监管系统、土地督察系统、纪检监察系统……等网络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土地违法的信访举报的服务功能,建立党和农民之间紧密的联系渠道,切实保证“心灵通、言路通”,及时掌握农民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切实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作用,解决农民告状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引导农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农地征用纠纷;采取措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财政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解决土地民事纠纷机制,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土地及其收益决定着农民对党和国家的人心向背。从长远看,要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是要稳妥推进城镇化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且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真正把农民满意不满意、农民拥护不拥护、农民受惠不受惠,作为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准和衡量尺度,通过改革创新,充分让农民获取实实在在的土地财产收益权,使农民真正能够分享到城镇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持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

清代政府好几代皇帝都通过不同法律,保证了农民的权益:

一、顺治年间

1、顺治元年定“开垦荒地条例”,规定凡州县卫所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3年起科。

2、顺治六年,为了鼓励农民垦荒,《清顺治朝实录》规定:“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耕至6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田数,抚按勘实,凑请幸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不许分毫敛派差徭。”即凡垦荒宅垦田归己所有,6年之内不征赋差徭。

3、顺治十四年,又颁布了垦荒的劝惩条例,内容为:“督、抚官员,1年内主持开垦2000顷以上宅纪录;60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官员,垦至1000顷以上宅纪录;20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

州、县垦至100顷以上宅纪录;300顷以上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50顷以上宅纪录,100顷以上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开垦50顷以上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至于贡、监生以及一般富人仍开垦本主土地,如本主不能开垦,由地方管理招民开垦。发给印照,定为永业。”

二、康熙年间

1、康熙初年,对垦荒政策又作出了新的举措。清廷当时提出将田分为新荒、积荒、极荒三等,并规定:新荒宅三年起科;积荒宅五年起科;极荒宅永不起科。同时,进一步制定了一般贡监生员、民人开垦荒地的奖励办法,

2、康熙十三年,又定“招民开垦,酌量叙用之例”,规定“凡贡监生员、民人垦地30顷以上至百顷以上宅奏进吏兵二部,试其文义通否、与以知县、县丞、守备、把总等官。”“贡监生员、民人垦地20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宅以把总用。100顷以上文义通顺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宅以守备用。”

三、雍正年间

雍正即位不久就宣布:“劝课农业”,既是地方“督抚第一要政”,再三强调:“垦田务农为政之本”,“劝课农桑临民宅第一要务,实力行之。”

四、乾隆年间

乾隆非常重视开垦零星不成土地,积极鼓励农民大力开辟山头地角可耕种的土地。奖励垦荒政策的实施,使得清初的土地从顺治十八年的5493500余顷至乾隆三十一年增至到7414400余顷,增加了近一半,大量无地、失地流民固定在了土地上。

扩展资料

清朝政府推广土地政策的成效:

通过清朝四代皇帝持续的鼓励农业发展政策,农民依靠耕种的土地得以维持较为低下的温饱水平,人口在这时开始大量繁衍,而人口的繁衍又促使土地的开垦,使得耕地面积得以进一步扩大。

因为战争而流离的农民有了可以耕种的土地,一般的农民只要能够填饱肚子就不会主动参与极端的行为,因此社会的秩序相比前期较为稳定。

耕地的开垦带来了税收的增加,增加的大量土地在整体上增加了国库的财政收入,这部分收入对于清朝国力的增强、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奖励垦荒的政策客观上使得清朝的国力变得强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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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证相当于土地证,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七十年,可以流转上市交易,可以被继承,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即便该处宅基地是你的祖先辛苦劳动苦心经营勤俭持家花了几辈子的积蓄买下的,从八国联军进北京的前清,到万民讨伐的袁大总统再到南京失守济南失守太原失守的蒋委员长一直传承到你这里的祖业,(见《茶馆》里的王利发等)宅基地证是证明你对该处宅基地所拥有的有限使用权,它不能继承只能在集体成员的内部流转,理论上他的使用期是无限的但要满足以下条件1你的生命周期是无限的2你的房子是可以永远的屹立不倒3在此期间没有任何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打它的主意。否则就要被村集体收回。房产证是由住建局颁发的证明此房子是你无限期所有的可以继承买卖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不受它所坐落的土地性质的影响,前提是你可以像蜗牛一样背着它走来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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