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征地代劳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裔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问题一:南京市建设轻轨有没有出台土地征收代劳相关政策 这个只有补偿规定的,征收房屋按照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是农村土地的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没有什么代劳政策,但是可以解决养老问题的。。。。。

问题二:南京浦口土地补偿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三:南京市女农民征地代劳后50岁能退休吗? 征地农民女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50周岁是办不了退休手续的。

问题四: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 你已下载了相关文件,因此具体的标准你已知道就不需要再说了。关于你的两个问唬:第一,征地区片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按不同的地区划分成不同的区片,不同的区片实行不同的补偿价格;第二:基准人均土地,是指人均占有土地量。
不知我是否说明白了?如不明白,可以电话:18651887088

问题五:新劳动法有没有具体规定代通知金跟工资赔偿是不是一个意思。 不是一个意思。
代通知金是指单位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原本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30天通知。 而工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金是另外一回事,分别计算。

问题六: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七:有谁知道南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 *** 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 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 ***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 *** 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问题八:南京拆迁补偿办法南京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 *** 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 *** 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 *** 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 *** 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 *** 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个内容较多..相关条例也比较复杂 快报和一些电视台可以咨询 而且有律师解答.

问题九: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依据什么来补偿?怎么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 1.按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即不科学,也不合理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2]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 *** 规定造成了补偿偏低,极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依据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补偿不到位,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人的利益。从中国现行的实际状况看,要么是一些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本没有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而授权市、县人民 *** 自己规定;要么是虽然规定了补偿标准,但往往也是长时间不进行修改,该标准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例如,2005年洛阳市洛龙区 *** 组织的被征地农民拆迁过程中,仍然依据1997年洛阳市 *** (1997)第 71号文件,即《洛阳市建设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对实际价值1000元/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使被征地农民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众所周知,在中国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中,起始也是依据 *** 规定的标准。对于这种其不合理的补偿制度,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无论实践中对上述规定贯彻的如何,但该条款最起码从制度层面实现了补偿标准向市场价值的回归。同样的道理,农民的房屋也是有价值的,衡量其价值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市场,任何机关规定的标准也没有市场决定的价值更具有公平性,更容易让人接受。 3.法定补偿标准偏低,与土地的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被征收人应当享受的利益被强行归公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应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按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全额补偿。该市场价格不但包括土地的自身价值,还包括土地的增值。实践中, *** 向农民征收土地时按农业收益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向社会拍卖时却按土地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十倍、甚至百倍,形成价格的巨大差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对于这样做的理由,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纯收入资本化形成的“影子价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农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国家应当补偿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归公。[3] 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和亨利.乔治)使用的名词,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开创的外部性理论问世后,都认为这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造成的外部......>>

问题十:南京市拆迁征地代劳的钱 *** 不给,要求交2010年以前15的统筹,没有医保,如需医保自己再继续交。 不厚道


征地代劳是什么意思?
征地代劳的意思是以地换保险。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依法追究责任。【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

征地代劳什么政策
征地代劳是指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需要根据地方查询政策,并无统一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

征地代劳是什么意思?
征地代劳是指政府征用土地时,由征地公司代理与农民协商并支付补偿费用。征地代劳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延缓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同时,征地代劳也能够为政府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征地代劳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更好地帮助政府与农民沟通,协调一致,减少矛盾。在...

征地代劳什么政策
征地代劳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征地而给予补偿的措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地方政策查询,一般是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

南京征地代劳什么意思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 问题三:南京市女农民征地代劳后50岁能退休吗? 征地农民女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50周岁是办不了退休手续的。 问题...

南京征地代劳办理审核需要多久
南京征地代劳办理审核需要3-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

征地代劳什么政策
1、征地不征房的意思就是只征收土地不征收房产。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代劳一次性待遇报销什么意思
征地代劳15年就是指失地保,它保证了失地人员到退休年龄后顺利办理退休,即他们己满足了拿退休金所需要的条件,交社保满15年

征地代劳是什么意思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农村...

南京征地代劳社保十五年从哪年开始补?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什么是拆迁代劳费? -
鞠妍复方: 也就是拆迁需要的机械和人工费! 一般正常拆迁,都是开发商或政府组织,无需缴纳代劳费,但如果是违章建筑不仅不补偿而且对方还得出这笔费用……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南京市建设轻轨有没有出台土地征收代劳相关政策 -
鞠妍复方: 这个只有补偿规定的,征收房屋按照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是农村土地的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没有什么代劳政策,但是可以解决养老问题的.....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代征用地是什么意思 -
鞠妍复方: 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绿化行政部门等行政单位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绿化以及其他用地.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代征其他用地.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南京市女农民征地代劳后50岁能退休吗? -
鞠妍复方: 征地农民女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50周岁是办不了退休手续的.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农村征地代劳说明情况怎么写 -
鞠妍复方: 农村征地代劳说明情况 经核查,现有某某乡(镇)某某村几组村民谁的耕地于多久被政府征收使用,该同志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特此证明 某某村民委员会(签章)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南京老年人怎样领取代劳费,即将要拆迁的老人,可能等不到拆迁,可以先领取代劳费吗 -
鞠妍复方: 你说的代劳费包括哪些,正常来未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任何费用均无法提前取得.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南京拆迁补偿办法南京拆迁补偿办法 -
鞠妍复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什么是代征用地? -
鞠妍复方: 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范围 这个在规范上面都有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记亩器/测亩器/收麦时别人用什么仪器测量土地 -
鞠妍复方: 记亩器/测亩器/收麦子必备,西法测亩仪. 西法测亩仪,一键测面积,使用简单,SV-118,内置高精度GPS进口模块和进口天线,测量精确,误差0.1亩,USB充电,大容量锂电池,待机更久,300,主机仅比烟盒长点,方便携带,真正厂家,质量保证,沿土地绕一圈就能测面积大小和图形轨迹,自由设置大小亩,山地林地等坡面面积也能测量.

乌拉特后旗15263756027: 征地招工是什么意思 -
鞠妍复方: 土地被征用后,招工人员条件: (一)在被征地单位参加劳动的身体健康,年龄男十六至四十九周岁、女十六至三十九周岁的常住人口. 被招工的人数如超过符合招工条件劳动力的20%,招工年龄延长三周岁. (二)征地后,被征地单位撤销的或被征地单位剩余的土地不超过原有土地10%的,招工年龄男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十六至四十九周岁. (三)与当地农民结婚而户口没有迁入的一方,结婚后在被征地单位连续参加劳动五年以上的,可享受招工待遇,户口可迁入被征地单位所在地.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