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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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dgj32/j19-2015替代DGJ32/J19-2007的。
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DGJ32/J19-2015《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2.2、4.2.7、4.2.15、5.2.2、6.2.2、7.2.2、8.2.2、8.2.3、9.2.10、10.2.3、10.2.11、10.2.17、10.2.18、11.2.2、12.2.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同时废止。
该规范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要求,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取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增加了监测与控制工程、室内环境、场地与室外环境、景观环境工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验收的内容,是全国首部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该规范的实施将对我省绿色建筑闭合监管起到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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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江苏省从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既有沿海地区,又有内陆地区,不同地区的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与社会习俗等都存在差异。绿色建筑重点关注建筑行为对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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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建筑场地资源进行生态环境的评估分析,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符合要求:1、保持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地貌,通过优化场地规划与设计,降低开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2、保护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尽量维持原有水文条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3、妥善回收、保持和利用无污染的地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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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场地要求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建筑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并满足下列要求:1、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2、利用盐碱地时应进行盐碱度检测与改良评估。建筑基础处理和...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场地设计的要求建筑工程介绍?
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场地设计的要求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场地规划与设计应遵循被动式策略,顺应当地气候特征,尊重地域文化和生活方式,优化建筑布局。场地光环境设计要求如下:1、建筑朝向、布局应有利于获得良好的日照,建筑主要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45°和南偏西30°的范围内,...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建筑材料的要求建筑工程介绍?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现行规定。应选用江苏 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建筑材料的选用应遵循新型、轻质、节能、经济、适用、耐久、环保、健康的原则。应优先 选用本地化建筑材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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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而制定。适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其中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公共建筑材料的要求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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