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外地总部合并,员工被遣散,关于劳动法赔偿的问题

作者&投稿:宥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在的公司明年就要搬到外地,,员工全部遣散,我的平均工资是7500工作七年,按劳动法怎么赔偿赔多少~

劳动者做了7年,其平均工资是7500元每月,用人单位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其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52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首先要明确合同问题,有合同按合同走,要是真的这样裁员的话,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
就算是人家裁员的话都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应按照程序走。
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客观变化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合并如果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的话,则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换句话说,劳动者此时有权选择继续留在新的用人单位还是拿钱走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省补偿费用而强迫劳动者转调。
3、公司既没有提前通知,有没有裁员决定,协商不成时应认定为公司裁员,需要支付相信的补偿金。
你们可以到相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仲裁。

首先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类型,居间合同签的意义只是负责中介帮你找到合适的可以确保签约的单位,如果找到了,对方单位答应和你签约并成功了则居间合同完成。按照你所描述的这种情况真正的用工合同还是需要你和用工单位之间签约才可以。你姐姐没有和用工公司签约吗?? 如果没有签约的话,那你姐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属于中介公司违约,你姐姐被遣散的损失应有中介公司负责赔偿。
如果你姐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那么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并给予被裁减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下岗一次性安置费),分公司与外地总部合并应属于以上情况。
所以说主要看你姐姐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不是与中介公司签的居间合同)来决定。如果没签找中介公司。如果签了应找总公司要经济补偿费。

你姐姐和中介公司如果欠的只是介绍单位的居间合同(仅介绍工作),那么总公司应该给经济补偿费。有些情况下中介公司会因为工人不懂法骗你们签劳务合同,那么你与公司的合同只是劳务关系的合同,这时候如果公司与你们解除合同的,你可以找中介公司要求介绍工作,在没工作的几个月可以向中介公司要工资。关键先看看与中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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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19563916226: 劳动法,公司以合并为由要员工到其他公司上班,不给员工补偿,不去视为主动离职,请问这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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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任奥乐: 1、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三)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需符合41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补偿金就是合法的,要坚持到6月份,公司同意当然可以,不同意也没办法了.2、只要符合41条规定,不可主张赔偿金.否则,可主张赔偿金.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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