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法律制度上有哪着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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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重典治国体现在哪些方面~

  明朝“重典治国”制度的体现
  “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就是指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大明律》规定官吏贪赃超过六十两的就要枭首示众,其刑罚之重历史罕见。如果地方官员依仗权力欺压危害百姓,当地民众可以把这些官员捆绑赴京陈诉,形成了百姓对官员贪腐的控制。与唐律和其他时期的律法相比,明律对官吏犯罪的惩治要严得多,因为很小的过错而株连全族的案件经常发生,使得官员们人人自危,以至“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重典治吏”还表现在刑制繁酷上,明律公开规定,对谋反及谋大逆等严重犯罪,适用凌迟之刑。对于凌迟刑,中国的隋、唐、宋时期只有宋代有过运用的记录,但也没有被正式载入法典。明律的这一规定也使得官吏在对国家的统治上不敢有任何怨言,不敢有任何反抗行为。同时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许多,如“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上言大臣德政罪”等,这些都体现了明律对官吏的治理达到了极为严厉的程度。
  “重典治民”。治民方面,朱元璋曾说“民经乱世,欲度兵荒,务习奸猾,至难齐也”,所以对治民,他也是“尚严厉”。在刑法的适用上,唐朝以来对民都是采取从轻原则,即以犯罪被揭发时的法律论罪,不以新定重法处罚过去的犯罪。唐律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以旧条,轻从轻法”(从旧兼从轻)。而明律的规定则为“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

1.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
2.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人“六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其他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也是为惩治赃官而设置的罪名。《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3.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死”,《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

在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大诰》上均有这类情况出现。
具体内容我简单说引用一下,挺多的,引自 略论中国古代的重典治吏(褚宸舸)

1、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
  首先,它体现在贪罪与盗罪的量刑上。从上古开始,立法中便“盗”、“墨”相提或“盗”、“赃”并论,盖二者侵犯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开始,便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对于盗贼施以重刑。然而从立法中看,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重。这是因为官吏以秘密方式获取公有财物比一般盗窃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官吏的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自身执行公务的廉洁,而且对法律的尊严和政权的巩固建设也是一种破坏。正因为如此,历代对官吏犯赃都处以重刑。如《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疋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
  其次,只要官吏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数额和是否枉法只作为量刑的依据。早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8]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酒一斟者,罪至大辟”[9]所谓“枉法无多少,皆死”。[10]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判处绞刑。即使不枉法,也只能减一等“一尺杖九十,三十疋加役流”因为不管枉法与否,接受贿赂本身就已破坏了当官的廉洁。从理论上讲,不论贪贿多少、枉法与否,都被视为非法而严加禁止,其目的就是使官吏无隙可乘,从而防微杜渐。
  再次,官吏不论以任何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所谓好处,都为王法所禁止。以唐律为例,间接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监临之官家人乞借”罪,官员接受管辖下的吏民的肉类、酒食、瓜果一类物品,要以受贿论处,甚至对于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这一类物品,也要以受贿论,只不过按其在职时减三等处罚罢了。目的是防止上级官吏对下属吃拿卡要这种变相的受贿。此外,单纯的请托也构成犯罪。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为法所禁止。请求人无论是为他还是为己,被请求人无论枉法与否,只要口头应允,就构成犯罪。虽无请求,事后受财也同样构成犯罪。在量刑上则区分不同主体和情节,原则上监临之官重于一般官吏,枉法重于不枉法。
   2、量刑上轻重有别,宽严适中。在立法上重典治吏并不是一味的加重刑罚,严刑苛罚,而是需要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以唐律为例,便采用“以赃入罪”,在《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色正赃,也就是六种和赃物相联系的犯罪。明代继承并发展了唐六赃,这就是所谓“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列“监守盗”于六赃之首,突出了对现任官吏贪污的重点打击。六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就官吏职务犯罪而言,其量刑 体现了如下特点:
   首先,犯罪主体区分监临主司和监临势要。二者处罚有区别。前者指主管人员,后者指非主管人员,但对主司依法办事有影响的,一般指主管上级。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11]监临势要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主管人员同等处罚。但因为监临势要并不像监临主司那样直接侵害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而是具有间接性。因此立法上规定可以“至死者减一等。”[12]
   其次,从犯罪人动机上区分为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就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类似于现在的渎职罪,只是立法上未明确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但从“无私曲者”看来指的是过失犯罪。私罪指的是“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通常指的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在处罚上,依据犯罪人的动机和罪过,公罪要轻于私罪。
   再次,从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上分为“枉法”和“不枉法”。所谓“枉法”就是违反法律行事。“不枉法”则是虽然收受了贿赂,却并不违法行事。从量刑上看,枉法罪重于不枉法罪。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13]
   3、特殊的惩治——作为资格刑的禁锢。
  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14]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便有禁锢的记载,“在中国秦汉时开始有夺爵免官之法,尤其是汉之禁锢,都与现代之褫夺公权相仿佛”。[15]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住在京城。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16]
   禁锢大抵有两个方面作用。一方面,对官吏实行禁锢剥夺或限制了其再犯。从这一点上说,它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特殊预防。另一方面,禁锢包含了政治上的否定和名誉上的污损。禁锢多泱及子孙,有时株连整个家族。中国古代讲求家族观念,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如果因其一人犯罪泱及家族,对其不啻是最重的否定。因此说,禁锢对于遏制职务犯罪确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但体现了对犯罪官吏本人的否定,而且利用家庭或家族实现对此类犯罪有效预防,效果明显。

明朝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其指导思想。明朝统治者曾在《大明律·序》中作了阐释:“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大明律》重治朝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首创“奸党”罪。奸党罪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严禁大臣结党和树立个人威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其他大臣知情,则与同罪。第二,为强化皇权,明律还严禁内官包括宦官内臣及皇帝的近侍人员与外官即各衙门官吏“私相交结,漏泄事情,缘作弊”形成派系,欺君罔上,违者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妻子流放二千里。第三,剥夺权臣擅自用人的权力,以防结成私党。凡提拔、任命官职,必须通过朝廷;如果是权臣的亲属则须奉皇帝特旨方可任用,违者处斩刑。明朝为强化皇权、重治朝臣,最显著的表现是设有廷杖制度。所谓廷杖制是指在皇帝的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太监负责监督,由皇帝侍卫兵行刑,刑具为木棍,杖数为无限。朱元璋创立的一整套重治朝臣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实施上令人发指,酷吏审案时“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据赵翼《廿二史札记》载:“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朱元璋治吏的重点是朝臣,在朝臣犯罪上,重治搞宗派结死党;在一般官员犯罪上,则突出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他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可见,严法惩贪体现了出身贫贱、长于乱世的朱元璋对劳苦大众的同情和对贪官污吏的仇恨。明律充分体现了朱元璋的“重典治吏”的思想,体现了他重视对官吏渎职行为中的贪赃犯罪的惩处。
《明大诰》惩贪非常严厉。有的按律免死,而《大诰》处凌迟刑,且家财没官,迁往化外。另外,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被害之民可拘执该官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也要依法论处。洪武十八年,在朱元璋的亲自过问下,破获一起以中央高级官员为首的,有众多官员参加的特大集体贪污案。当时,户部侍郎郭桓与其他官员相勾结,侵吞官粮。结案后,追回赃物700万石,六部侍郎以下被处死者达数百人之多,因供词牵连而下狱的直省官吏多达数万人。明朝严法整饬吏治,重刑赃吏,对于改善明初的政治,缓和社会的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托王权与专制制度,严法整治贪官赃吏,只可收一时之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此,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不仅如此,“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现为士人不愿入仕,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明初的重治朝臣以及严惩贪官污吏的立法思想也在一些律学作品中得以反映。《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以严刑峻罚为特点。从中可以看出朱元璋总结元朝经验教训,重视法律的制定,严立法禁以治贪官的决心。
明《大诰》法外用刑,极其残暴,偏重于惩治贪官豪强,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集中体现了重典治吏的立法取向。洪武后期《大浩》强行于民间,“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日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刑罚的锋芒直指官员的贪墨和读职失职行为,且不惜任何残酷之手段。

重典治世是每个王朝建立之初的必行制度,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因为刚刚什么都还不是很巩固,需要重典来维持震慑,乱世必用重典就是这么来的。
明朝总的 来说是一个严厉的王朝。特别是在整顿吏治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朱元璋颁定的《大诰》,“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反抗。 明太祖原想通过颁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但是这是明朝初期重典政策的产物,里面对官吏的刑罚更重。
2,大明律,这堪称明朝的宪法,但是它不及大诰,也就是说如果两者出现冲突的话以大诰为准,大诰往往判得比大明律更重。
3,设立厂卫,锦衣卫和东厂这两个组织可以说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但是他们身负皇权。锦衣卫和东厂抓人很多都不需要什么证据,只要有嫌疑即可。一开始朱元璋设立锦衣卫就是为了严密的侦搜控制全国,包括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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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为什么要颁布《明大诰》
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朱先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又编定了《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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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世,用重典的实际出处是指那个朝代
解析: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乱世用重典原文乱世用重典
2、出处:出自明朝朱元璋的《大明律》。3、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4、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大明律与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治乱世,用重典的实际出处是指那个朝代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治乱世用重典”的出处是哪里?上下文是什么?
“乱世用重典”,“乱世”是指中国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与“盛世”相反;“重典”是指严苛的惩罚。为了整顿好社会上凌乱的局面,迫不得已唯有使用严苛的惩罚。而整体上,“乱世用重典”用于社会上的定义为,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重典的重典治国
对此太祖晚年也认识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至成祖永乐初年废建文仁政而沿用《大诰》收效不佳后束之高阁,《大诰》之刑渐渐弃用后数载,贪官污吏已遍布内外,显示了挣脱重典之束缚后强劲的反弹力。(二)适用重典之合理性分析 由上,传统社会无论何种重典治世模式,收效均属了了,呈现整体低效甚至无正...

重典治世受益的是谁?
重典治世一般存在于古代封建社会,在当今法制社会不会出现大的政策变动,换句话说是依法治国,在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不可能随意变动。摘自百度百科;“乱世用重典”,“乱世”是指中国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与“盛世”相反;“重典”是指严苛的惩罚。全句指,为了整顿好社会上凌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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