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哪一年

作者&投稿:卜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是在哪一年~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小平同志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制度.

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1983年以后,小平同志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

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并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1982年。
1982年1月11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成功实践:
“一国两制”除了在香港和澳门主权移交中国后实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但台湾民众在中国统一或台湾独立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台湾在经历1990年代包括总统直选的一连串民主化运动后支持台湾独立的比例缓步微升、且通常稳定地高于支持统一的比例,而均低于支持维持现状的比例。
这个方针已经使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得到解决,正在有力地推动台湾问题的解决。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报告指出:
历史将证明,按“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的构想和实践,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具有强大生命力。“一国两制”也为世界上仍在分裂中的民族和国家实现和平统一,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

1979年1月底至2月初,邓小平在应邀访美期间强调,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如果两岸能够实现统一,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

1981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台湾、香港知名人士时指出:“我们要力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种情况下被迫使用武力。

即使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台湾的现状也可以不变。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一个区,还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

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扩展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下治理好香港、澳门,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不断彰显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作出了具体阐述。

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伟力,彰显了党中央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不动摇的战略定力和制度自信,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

回顾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历程可知,“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在中英谈判时期,邓小平旗帜鲜明提出主权问题不容讨论。1984年12月19日,他在会见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精辟阐述了大陆、香港、台湾的相互关系和各自地位。

强调了“一国两制”的主体和前提:“‘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

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

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丰富了“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是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和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一国两制”作为制度创新,也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国两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你是要这篇文章的日期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1984年6月22日、23日

邓小平

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10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近
几年来,中国一直在克服“左”的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来制定
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经过五年半,现在已经见效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才提出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

详细内容见: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邓小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23日)。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小平同志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制度。

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1983年以后,小平同志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

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并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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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那一年提出来?
1982年1月11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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