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害)通常分为哪几类

作者&投稿:栋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筑安全事故分哪些类~

1、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有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十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内发病。
7、工伤事故类别
答:工伤事故类别是:(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瓦斯爆炸;(15)火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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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可将工伤事故分为以下三类: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一共20种,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等;二、按照损伤程度划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种;三、按照伤残级别划分,分为1-10级共10个伤残等级,其中1级伤残等级最严重,10级伤残等级最轻。每个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都不同。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扩展资料

安全施工

1、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

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2、安全规则

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

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3、现场文明

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山东: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 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5月12日,江苏南通下发《关于下达20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指标要求:大幅压降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分别下降20%以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与市优(紫琅杯)、省优(扬子杯)、省市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数量挂钩。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地区年度市、省优申报资格,暂停该地区半年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取消该地区年度内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

年均监督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发生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年均监督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且年度发生事故累计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害)通常分为五大类: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高空坠落事故
  (1)临边、洞口坠落。
  (2)脚手架坠落。主要是搭设不规范。
  (3)悬空高处作业时坠落。主要是在安装、拆除脚手架、井架、 塔吊和在吊装屋架、梁板等高处作业时的作业人员,没有系安全带,也无其他防护设施或作业时用力过猛身体失稳而坠落。
  (4)在轻型屋里和顶棚上铺设管道、电线或检修作业中坠落。
  (5) 拆除作业时坠落。
  (6) 登高过程中坠落。
  (7) 在梯子上作业坠落。
  2. 触电事故
  (1) 外点线路触电事故主要是指事故中碰触事故现场周边的架空线路而发生的触电事故。
  (2)施工机械漏电造成事故。
  3. 物体打击
  (1)高处落物伤害。
  (2) 滚物伤害。
  (3) 从物料堆上取物时,物料散落、倒塌造成伤害。
  4. 机械伤害
  (1) 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 没有使用和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没有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或不符合要求。
  (5) 机械不安全状态。
  5. 坍塌
  (1) 基坑、基槽开挖及人工扩孔桩施工过程中的土方坍塌。
  (2)楼板、梁等结构个雨棚等坍塌。
  (3) 房屋拆除坍塌。
  (4)模板坍塌。
  (5) 脚手架坍塌。
  (6)塔吊倾翻、井字架倒塌。

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土方坍塌,机械伤害,触电


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害)通常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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