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律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投稿:秋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是叫做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是信用证贸易的国际通则,在合同中规定使用UCP就不用再重复大量时间精力对信用证的条条款款进行再谈判磋商,而且它是国际通用的,大家都熟悉,用起来顺手。。
UCP600没有法律强制性,但是在国际贸易的工作中一定要接触到的。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50435.htm?fr=ala0_1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学好国际商法,利用好国际商法的各种法律知识,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和作用。  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流动空前加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冲击和挑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正以高度发达的数字信息、电子通讯及高效物流等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为主要内容,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商法必须跟上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我国在强化自己的经济主权的同时,必须有原则地保持适度灵活性。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里,一国采取过于强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反感甚至反对。国家主权本身是不可以协调的,但是国家政策却是可以在顾及国际条约义务和国际商法习惯法义务加以调整的。比如,我国在强调自主制定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必须顾及国际社会对我国某些出口产品的反应。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好国际贸易实务,同样还要学好国际商法,并加以利用。为我国的经济法律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此论值得赞同。由于经济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主权平等的国家之间出现了裂痕,形成了国家的层级化趋势,比较明显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鸿沟有扩大的倾向。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致使这些国家经济主权遭到侵蚀。就当前而言,一方面,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态势加深,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体制尚未理顺,如一国国内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使国家难以确定民族工业的范围,传统的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内容大为弱化。这便在客观上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能力有所下降。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乃是当代各国经济主权“攻防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要改变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就必须大大增强弱国经济主权的保护;为此目的,就必须从“源头”上改革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弊端。发展中国家弱小民族要在当代经济主权的“攻防战”中,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显然必须凝聚集体的力量,力争在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平等的一份。世界贸易新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国必须统筹规划并稳步推进贸易、投资、交通运输的便利化,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加强对话与协商,发展与各国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投资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增加我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实践证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日益增强。因此,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机遇来加快发展自己,在不断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推动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应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见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为青年一代我们更要首当其冲,国家的未来不久将落在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我们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一定要牢记把课本与实际紧密结合。做到真正有所学有所知。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形势下更要紧密结合。在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下,国际商法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国际商法学好,在我们自己创业或就业的过程中可以帮我们一臂之力。

毛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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