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法的几个问题

作者&投稿:褚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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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适用海牙规则,承运人不承担航运途中货物损失的责任。因此货主的所有货物损失责任皆由保险公司赔偿。《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如果适用鹿特丹规则:由于鹿特丹规则中第17条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该条第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付赔偿责任。”这就使得承运人的管船义务始终贯穿航次始终,由此带来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承运人将不再适用免责条款的保护。
  因此,承运人对43棵盆景松和37棵盆景松承担责任。还有25吨广柑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5吨钾矿石的灭失。


  (1)规定了有效期的要约,不能撤回。至6月12日上午9时,被告负有义务,被告将房屋卖给了他人,违反了义务,原告在6月12日上午9时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即承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成立。
  (2)
  当他人是善意的,房屋归他人所有。
  当他人是恶意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划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政府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政府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可见,取得独立地位并在国家最高权力体系占据话语权才是弄清楚“司法”是什么的前提。

1.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确定的货物风险转移原则有哪几个方面?
3. 简述关税概念,作用.
4. 什么是’日落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5. 简述承诺的生效条件,承诺生效的意义何在?
6. 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区别?
7.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力担保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8. 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9.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几种?
10. 简述关税壁垒的概念和关税的作用?
11. 如何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2. 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13.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多民族哪些内容?
14. 什么是无效合同?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5. 简述世界各国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措施.

1.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2.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3.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做出的要式法律行为称为票据行为。
4.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以被保险人的责任规定办理。
b
5.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

关于国际商法的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因此,在国际商法上的国际商事交易发生
在( )
A.国家与国家之间 B.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
C.国际组织之间 D.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

2.按照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订约能力( )
A.是不受限制的
B.可以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订立合同
C.须受公司章程的支配,但其越权行为在法律上仍是有效的
D.须受公司章程的支配,其越权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3.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 )
A.到达主义 B.了解主义 C.投邮主义 D.通知主义

4.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的,那么( )
A.其效果也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B.其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C.其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勿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也能成立
D.其效果视为对原要约的部分接受,双方当事人均受此约束

5.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是( )
A.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释合同,但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请求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6.在违约金的性质上,认为其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7.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上,都采取( )
A.不要式原则 B.书面形式原则 C.口头原则 D.要式原则

8.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合同对交货的地点未作明确约定,而货物是特定物的,卖方交货的地点是( )
A.卖方的营业地 B.货物所在地
C.买方的营业地 D.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9.依照德国法,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 )
A.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
B.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作为所有权的交付
C.必须以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D.不需要以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10.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或确定价格的方法,公约规定应按下列哪种情况下的价格确定为货物的价格( )
A.交货时候 B.订立合同时候
C.买方接到货物时候 D.发价时候

11.在美国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援引的理由对其最有利的是( )
A.违反担保 B.疏忽 C.严格责任 D.自担风险

12.依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能提出与有疏忽和相对疏忽的抗辩的诉讼是( )
A.合同之诉 B.违反法律之诉
C.违反担保之诉 D.侵权之诉

13.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明示的指定 D.默示的授权

1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英美等国家采取( )
A.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发行资本制 D.折中资本制

15.在股份有限公司法中,构成公司资本基础的、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 )
A.回收股 B.优先股 C.普通股 D.无表决权股

16.汇票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一个主要区别是( )
A.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B.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C.汇票保证具有从属性 D.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17.按照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执票人通知背书人与出票人的时间应于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书作成
之日后( )
A.1个营业日内 B.2个营业日内
C.3个营业日内 D.4个营业日内

18.按照英国法律,如果银行由于疏忽对客户开立的支票付了款,而事后发现客户的存款或财产不足以抵偿这一金额,则
( )
A.银行向受款人要求赔偿 B.银行向客户要求赔偿
C.损失由银行自负 D.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19.当案件涉及到外地市场价格时,仲裁员有权要求该地的商会、行业公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物价证明书,并以此作为
仲裁的依据。适用上述规则的仲裁院是( )
A.英国伦敦仲裁院 B.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C.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D.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0.预约保单虽约定在特定期间内承保货物,实际它属于( )
A.定期保单 B.定值保单 C.航程保单 D.不定值保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中国法律中作为有权解释的法律解释通常有( )
A.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E.任意解释

22.海牙公约规定对产品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 )
A.产品或部件的制造商 B.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C.产品的供应者 D.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
E.产品供应者的代理人

23.下列属于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是( )
A.默示授权 B.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C.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D.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E.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24.在股份公司的优先股中,以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时,日后优先股的股东
对往年未付给的股利是否有权要求如数补给为标准分类,可以将优先股分为( )
A.参与优先股 B.非参与优先股
C.累积优先股 D.非累积优先股
E.可调换优先股

2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
A.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B.公约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还作了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
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C.公约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过失责任的原则
D.公约认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E.公约没有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

26.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国际货协》规定,发货人对运输合同可作的变更有( )
A.在到达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 B.变更发站
C.变更发货人 D.变更收货人
E.变更零担货物件数

27.我国人保公司货物险条款一般分为( )
A.一切险 B.综合险
C.水渍险 D.平安险
E.第三人责任险

28.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 )
A.仲裁规则 B.仲裁协议
C.书面协议 D.仲裁条款
E.贸易双方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参加的国际协定

29.董事的责任主要有( )
A.以应有的谨慎和技能履行其职责
B.不能使自己个人的利益同对公司的责任发生冲突,不能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C.不能把公司的金钱借贷给董事
D.不能以董事的身份谋取个人的利益
E.如董事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个人的利益,必须把有关的情况在董事会上作出说明

30.票据的法律特点主要有( )
A.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B.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C.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D.票据是一种不要式证券
E.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违约金

32.本票

33.光船租赁合同

34.实际全损

35.仲裁协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6.英美法规定的一项有效的对价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37.试比较公司债与股份的不同法律特征。

38.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撤销的规定。

39.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40.简述提单背书的效力。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1.试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42.试论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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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法案例如何作正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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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丧失了它原有的跨国性或国际性。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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