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的法律规定

作者&投稿:崇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吗~

  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最高可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具体法律条文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非转基因食品必须在标识上标注清楚,所以界定非转基因食品看包装上的标志即可。
依据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统一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食品规定委员会也已决定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

中国先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同时成立了农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以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审批。

2014年10月,农业部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商请要求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管理。10月9日,央视广告部门官微称禁止对非转基因广告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将对涉及转基因、非转基因的产品广告加强审查,其中,在我国和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扩展资料

转基因的发展前景:

与世界上出现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转基因作物的发展决不会一帆风顺,但前途依然光明。

第一、与世界情况相反,美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仍处在不断增长之中。一种植转基因玉米中色氨酸含量提高20%,而色氨酸是人体必需氨基酸;转基因油菜籽不饱和脂肪酸含量明显增加,对心血管有利;转基因牛奶,增加乳铁蛋白、抗病因子含量,而脂肪含量则有所降低。

第二、世界转基因作物业已说服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和世界组织支持这一正在激烈争议之中生物技术。

第三、随着生物技术不断完善,数年后肯定会出现可以同时给农场主和消费者都带来巨大好处的新型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未来的转基因作物(例如“金米”)还可帮助人类解决蛋白质、维生素和铁缺乏问题。在真实的实惠面前,世界消费者可能会逐渐接受转基因作物。

第四、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强化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但并不是绝对禁止。世界各国共性在于:强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转基因作物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基因食品



1、严防转基因材料恶意扩散

2014年5月5日,农业部向我国各转基因研发单位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严防转基因试验材料流失。该红头文件明确针对发生的某境外环保组织“盗窃”转基因研发水稻之事,称转基因材料为“科研核心机密”,如发生育种材料失窃和遗失,需立即报案,“依法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2、转基因粮油不得进入军粮供应领域

所有军供站点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随着我国粮油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批转基因粮油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鉴于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粮油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尚未定论,为全面保障我市驻军官兵健康和饮食安全。

根据军区联勤部和省军粮供应中心要求,所有军供站点一律按要求从军供粮油定点加工企业采购非转基因粮油供应驻军。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

3、餐饮企业或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

北京市科委联合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就《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年)》召开发布会。北京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以前餐饮企业未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今后制定标准时或将考虑列入。

4、农业部非转基因广告属商业范畴与食品安全无关

2014年10月13日,在关于转基因的争论在中国网络上此起彼伏之际,一些商家将“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中国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13日表示,“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商战的背后,是企业的利益之争,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并无本质关联。

扩展资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人:法建办 发布日期:201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机构 :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主要立法 :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问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有用请好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还有个什么什么转基因食品的法规,忘记叫什么名字了……


转基因的法律规定
7. 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加强了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但并非完全禁止。各国普遍强化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转基因作物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基因测序的法律规定
申请注册需先开展临床试验,基因测序诊断相关产品包括基因测序仪、相关诊断试剂和软件。国家食药总局介绍,用于临床检测的基因测序仪、诊断软件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申请注册;相关体外诊断试剂,可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申请注册。上述产品申请审批注册,还需...

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简介
《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深入探讨了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关注法律如何适应基因科技的发展,寻求在保护个人基因信息隐私与合理利用之间建立平衡。它旨在确保个人的基因信息得到妥善保护,同时支持社会对这些信息的合理需求,实现基因科技利益的公正分配和风险的公平承担。这本书不仅为法学、医学、伦理学...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法律分析: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1.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最根本的措施是尽快出台《转基因食品安全法》。2. 当然,这部法律的制定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循序渐进,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因为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3. 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将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法律如何对转基因产品进行规制
中国对转基因的管理,最早的文件是1993年12月24日,由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后废止),其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到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后废止),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安全评价系统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原则...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

2022年对中国人基因保护的相关法律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为了保护我国公民基因数据的安全,2022年中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境外组织机构不得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禁止我国相关企业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坚决防止我国遗传资源向外流失。

我国有哪些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基因检测是自费还是医保
法律分析:基因检测目前还没有纳入医保范畴,所以是不能报销的,基因检测可以诊断疾病,也可以用于疾病风险的预测关注。检测费通常不在报销范围内。基因疾病诊断是用基因检测技术检测引起遗传性疾病的突变基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

丰南区18757917528: 我国有哪些关于农业转基因安全的法律法规?
彤通葡萄: 主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以国 务院第304号令的形式颁布.为配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的实施,农业部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 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等4个配套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读者可登录农业部官方网 站查询.

丰南区18757917528: 《环境保护法》对转基因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有何规定?为什?
彤通葡萄: 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引进外 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本款中的“生物技术”,...

丰南区18757917528: 中国有没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急,谢谢 -
彤通葡萄: 您好!目前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管理上的法律包括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谢谢!

丰南区18757917528: 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实行怎样的管理制度?
彤通葡萄: 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实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丰南区18757917528: 转基因的食品和饲料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
彤通葡萄: 基于转基因食品潜在安全的不确定性,世界各国政府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主要原则是:一、执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二、标识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法规主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丰南区18757917528: 国家对于生产、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
彤通葡萄: 考虑到农业转基因生物通过技术改变了生物原本的基因结构,有可能对人类、 动植物、微生物乃至生态安全带来危险,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转基因生物的行 为进行了...

丰南区18757917528: 我国或其他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观点? -
彤通葡萄: 我国是转基因作物研究的大国,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产品的管理.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委颁布实施了《基因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按照潜在的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具有低度...

丰南区18757917528: 我国或其他国家在对待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规定,并解释这些法规所针对的安全性或其它问题. -
彤通葡萄: 国际组织转基因食品管理1993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提出了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即转基因产界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时,必须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常规产品做“实质等同性”比较.其比较内容主要包括...

丰南区18757917528: 国家对销售转基因食品的规定是?拜托各位大神 -
彤通葡萄: 国家对销售转基因食品的规定是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该原料是转基因物质不用注明原料性质贴上绿色产品标志注明原料产地和该原料是转基因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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