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看到李清照改嫁说和没有改嫁说的文章

作者&投稿:并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李清照改嫁~

绍兴二年(1132年),李清照孤独无依之中,再嫁张汝舟。
但是张汝舟早就觊觎她的珍贵收藏。当婚后发现李清照家中并无多少财物时,便大失所望,随即不断口角,进而谩骂,甚至拳脚相加。张汝舟的野蛮行径,使李清照难以容忍。后发现张汝舟还有营私舞弊、虚报举数骗取官职的罪行。
李清照便报官告发了张汝舟,并要求离婚。经查属实,张汝舟被除名编管柳州。李清照虽被获准离婚, 但宋代法律规定,妻告夫要判处3年徒刑,故亦身陷囹圄。后经翰林学士綦崇礼等亲友的大力营救,关押9日之后获释。

扩展资料李清照(1084年3月13日-1155年5月12日),北宋齐州(今山东省济南市)人,为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女词人。
李清照前后期作品风格迥异。宋室南渡前,李清照生活美满,作品热情活泼,明快天真,多写少女生活的无忧无虑,以及婚后的离别相思,充分表现女性闺阁的感情。宋室南渡之后,丈夫病死,又逢国家破亡,都一一映入词作之中,李清照多写颠沛流离之苦,孤独无依之悲,缠绵凄苦,而入于深沉的伤感。
李清照前期词风婉约,委婉含蓄。后期因历经国破家亡、丧夫等之痛,词风转为孤寂凄苦。作词特点为音律和谐,善于白描,刻画细腻,形象生动,比喻贴切,用典妥贴,善用叠字、叠句和对句,喜以浅白之字和寻常之语入词,浅近自然。

  支持“改嫁说”

  “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宋代女词人李清照晚年流荡无归,屡遭打出,谢世以后还留下了一个千古之谜——晚年有没有改嫁张汝舟。

  宋代人赵彦卫的著作《云麓漫钞》中存有李清照的一封信——《上内翰綦公(崇礼)启》,(以下简称《谢启》)。按《谢启》的说法,李清照是在重病期间被骗结婚的,婚后,张汝舟暴露出市侩面目,清照不堪虐待,揭发了张汝舟以前的匿罪,按照宋代《刑统》规定:妻告夫,虽属实,仍须徒刑二年。当时的大官吏綦崇礼帮了清照的忙,使她免受了牢狱之苦。事后,清照对綦崇礼表示“感戴鸿恩”,写了这封信。关于李清照改嫁一事,除了赵彦卫的《云麓漫钞》以外,尚有六部之多的宋代著作提及此事。

  早在明代,一位名叫徐勃的学者先提出李清照改嫁不可信,他的观点主要是清照年老和宦们出身不可能改嫁。到了清朝,便有许多学者都为李清照改嫁“辩诬”。卢见曾根据清照生平事迹推断不可能改嫁,他说:“观其(清照)洊经丧乱,犹复爱惜一二不全卷轴,如获头目,如见故人,其惓惓德夫(赵明诚字)若是,安有一旦忍相背负之理。”(《雅丽堂本金石录》)继卢见曾之后,俞正燮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改嫁不可信,首先他采用史家编年的方法排比岁月,接着指责宋代著作的记载不可靠。俞正燮考证的李清照经历,没有改嫁张汝舟的可能。他指责《谢启》虽记载了李清照改嫁的整个过程,可是《谢启》又为什么称此事为“无根之谤”呢?再者,男女婚嫁世间常事,朝廷不须过问,《谢启》中怎么会有“持官书文字来辄信”之类词语?在俞正燮看来,《谢启》文笔劣下,前后矛盾,中间杂有佳语,定是篡改本。根据《谢启》内容分析,只有把其视为李清照感谢綦崇礼解救“颁金通敌”(李清照另一冤案)一案,才更说得通。针对宋代历史性著作《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上记载李清照改嫁一事,俞正燮认为,《要录》的作者李心传与李清照远隔万里,他很可能是误听误载。近代,也有不少人否定李清照晚年改嫁。况周颐考证了李清照、张汝舟在赵明诚死后的行踪,证明了两人踪迹判然,不可能有婚配之事。现代人黄墨谷附和上面观点并且作了补充。她认为:第一,从李清照自传性文章《金石录后序》中可以看出,“颁金”案发生在建炎三年,但是延续到绍兴元年仍未解决,何况《谢启》是事后感谢信,当然有可能作于绍兴三年以后。这样,《谢启》中提到的背景和綦崇礼的官衔等与事实就没有矛盾了。第二,綦崇礼与清照的丈夫有亲戚关系,清照如果真的改嫁一事,而且又涉讼,她会腆颜去求他帮助吗?第三,宋代有这么多人提及李清照改嫁,那么,赵明诚的表甥,又是綦崇礼的儿女亲家谢伋不会不知道。然而,谢伋在《四六谈尘》中不但不提再嫁一事,而且称清照为“赵令人李”,书中还引用李清照对赵明诚表示坚贞的祭文。第四,摒弃李清照的诗词文章、生平事迹来议论改嫁一事是不全面的。李清照曾说:“虽处忧患而志不屈。”在赵明诚卒后,她又为颁行明诚的著作《金石录》耿耿于怀,这些情况也是否定李清照改嫁的佐证。

  与上面看法相反,现代学者王仲闻、王延梯、黄盛璋等认为清照改嫁是无可否认的事实。黄盛璋在《李清照事迹考辨》一文中指出:记载李清照改嫁的材料,就时间而论,胡仔、王灼、晁公武、洪迈都是李清照同时代人;就书的性质而论,又是史书、目录、金石等严肃的东西;就地域而论,胡仔、洪迈之书一成于湖州,一成于越州,并不是相去万里。同时,胡仔、王灼成书时李清照仍然健在,要说在清照生前他们就敢明目张胆地造她谣、伪造《谢启》是很不近情理的。

  黄盛璋还指出,妇女守节直到明清两代才趋严格,《宋史》中记有治平、熙宁年间都有诏许宗女改嫁之事,可见改嫁在宋代是极为寻常的事。宋朝人对李清照改嫁一事不会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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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定说
  李易安(清照)的没有再嫁,在历史上可以成为定说了,这是稍懂基本考证的人都知道的。李易安有文采、有学问,但是因为是女人,又才气太露(晏殊、欧阳修、晏几道。柳永、苏拭,秦观,黄庭坚、贺铸等名家都被她批评过),所以被当时许多人嫉忌,硬给她造谣言,说她在大夫赵明诚死后改嫁张汝舟了;改嫁后又所遇非人,告到官里去,又判决离婚了。

  其实这些都是谎话。

  最早编造或传布这些谎话的是胡仔、赵彦卫。李心传等人。他们虽然与李易安同是宋朝人,时代接近,但是纪录的手法却大有问题,胡仔的《苔溪渔隐丛话》一书,成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戊辰(一一四八)三月,这时李易安大概已经死了很久了。(李易安的死年不可考,周密《浩然斋雅谈》记她曾在绍兴十三年癸亥(一一四三)端午进“帖子词”,那时她六十一岁,以后再也没下文了。)晚一点的是赵彦卫的《云麓漫钞》,这书成于宁宗开禧二年丙寅(一二0六),已经到第十三世纪了。再晚是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书最早的版本是理宗宝佑年间的扬州刊本,在一二五三年以后。上面三书的成书年代都可证明一件事-李易安当时并没看到这类诽谤她的记载,而这类记载的形成,不过是根据一些鄙恶小说的绘影绘形,正如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所说的:

  “其时无学者,不甚易安讥询,改易安与綦学士启,以张飞卿为张汝舟,以玉壶为玉台,谓官文书使易安嫁汝舟,后结讼,又诏离之,有文案(详赵彦卫云麓漫钞、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方扰离,不纠言妖也。”

  这段文字说明了两点:

  一、李易安再嫁的传说,是小人们编造的;

  二、这种编造,因为南宋的偏安扰离,竟没有澄清。

  为了证实这些传说的错误,俞正曼在《癸巳类稿》中又批评这些早期的史料:

  “读云麓漫钞所载谢秦崇礼启,文笔劣下,中杂有佳语,定是篡改本。……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采鄙恶小说,比其事为文案,尤恶之。后读齐东野语,论韩忠缕事,云李心传在蜀,去天万里,轻信记载,疏衅固宜。又谢材得集亦言,系年要录为辛弃疾造韩侘胄寿词,则所言易安文案谢启事可知。”

  这段文字已指出这些史料的不可靠。不可靠的原因依我看来,乃是李易安的词,已“版行于世”,但她的丈,却“少有见者”,这种情形,在《云麓漫钞》中说得很明白。《云麓漫钞》记这种情形时,距李易安的死不过才六十年,文章的流传已如此之少,篡改本或膺品自然是极可能的事。

  这种史料方面的不可靠,足以成为李易安没再嫁的第一个证据。

  李易安的丈夫赵明诚,死在高宗建炎三年已西(一一二九),那时候李易安已经四十七岁了;四年以后,在高宗绍兴三年癸丑(一一三三),她写《上枢密韩公工部尚书胡公并序,其中有“间阎嫠妇”“嫠家父祖”的活,那时她已经五十一岁了,还在守寡;第二年,绍兴四年甲寅(一一三四),她写《金石录后序》,已经五十二岁了。(这序的末尾署“绍兴二年”,是后人转抄抄错的,应该是“绍兴四年”,洪迈曾在王厚之(顺伯)那里看过这序的原稿,遂在《容斋四笔》里记为四年,也就是清人吴衡照《莲子居词话》所说的“绍兴甲寅”。序中说“至遇莲竣知非之两岁”,莲瑷(伯玉)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可证李易安当时是五十二岁。)在序中李易安历数她从丈夫葬后,“无所之”的苫况,由于想投奔她丈夫的妹婿到投奔她的弟弟李迹迒,受尽了病困苦恼,这样一个可怜的老太婆,那里还改什么嫁?无怪乎吴卫衡照要在《莲子居词话》里说:“岂有就木这龄已过,隳城之泪方深,顾为此不得已之为,如汉文姬故事?意必当时嫉(哲宗)元桔君子者攻之不已,而及其后(人);而文叔之女(敖按:李易安的父 亲李格非字文叔)多才,尤适供谣诼之喙,致使世家帷薄,百世而下,蒙垢抱诬,可概也已!”

  这些文件,可以成为她没有再嫁的第二个证据。

  从李易安寡居后的作品中(如“感怀”诗、“晓梦”诗、“武陵春”词等),我们看不到她改嫁的原手史料。再从宋人朱烹、洪迈等的片语或著作品中,也看不到有关她再嫁的微辞或记载。(寡妇再嫁在朱嘉眼中是何等严重的事!可是《词综》记朱嘉提到李易安,却只称赞她是“本朝妇人”中的“能文者”。我怀疑李易安若改嫁了,朱老夫子会不揭她的疮疤!)又从《宋史》李格非的传中,更看不到她的女儿改嫁再适的证据。又如帮过李易安大忙的綦崇礼学士,他的女婿谢伋,在高宗绍兴十一年辛酉。(一一四一)写《四六谈尘》的自序时,李易安已五十九岁,谢伋还称她为“赵令人李”,她若再嫁张汝舟、怎么能有这种称呼呢?所以俞正燮认为:”若(綦)崇礼为处张汝舟婚事,伋(为)其亲婿,不容不知。”俞正燮又提到百年后、理宗淳佑元年,一二四一)张端义《贵耳集》中称“易安居士,赵明诚妻”的话,同样可证“易安为嫠行迹,章章可据”,因为张端义也是宋朝人,《贵耳集》也是不算太晚的史料,至少比《建灸以来系年要录》还早)。这些文证,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三个证据。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说:

  “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

  清人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里细味这段话,怀疑“汝舟妻李氏”可能不是李易安,也许是李易安的本家,也许是一种讹传或牵合。李慈铭又说“讼其妄增举数”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明发生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的九月朔,但《金石录后序》却明明还记着绍兴二年十月朔“易安室”的字样,“岂有三十日内,忽在赵氏为嫠妇,忽在张氏讼其夫”?其实这是李慈铭自己的错,他不知道《金石录后序》中的绍兴二年该是绍兴四年,所以这种反证,虽然在替李易安辩护,却不能驳倒李心传。驳倒李心传的办法,除了前面俞正燮举出的李心传有作伪行迹外,还可从社会史的观点来看这件事:原来赵明诚死的日子是建炎己酉三年(一一二九)八月十八日,李心传指出的李易安与后夫涉讼则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九月朔,前后不到三年。李易安死了丈夫,必得守“三年之丧”,她若不先守丧三年,改嫁不但要判“徒三年”的罪,而且婚姻是无效的,这种规定,“宋刑统”中著有明文,读书知礼世门望族的李易安绝不敢不守这种礼法,也不可能不守这种礼法。即使三年之丧按照二十六个月来算,则她为亡夫守丧完毕时已在绍兴元年(一一三一)十一月十八号了。从这天朝下算,直算到李心传所谓的与后夫涉讼公庭为止,前后不到十个月,在这不到十个月的日子里,若照诽谤她的人所描写的,她必须又要脱下丧服,又要疗养重病,又要找到新欢,又要听新欢“如簧之说”“似锦之言”,又要再婚燕尔,又要双双闹翻,又要整天挨打”,又要上达皇帝,又要“被桎梏而置对”,又要“同凶丑以陈词”,又要“友凶横者十旬”,又要“居囹圄者九日”,……不到十个月的日子,要接二连三发生或凑足这么多的事件,实在不能不说有点牵强,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这些推断,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四个证据。

  朴人先生说:“张汝舟的身世无可考,读上面一段文字,知是易安嫁他,甚为勉强,是受了他的哄编和勒逼。所谓持官文书来辄信’,大约仍牵涉到诬明诚馈璧北廷一案,汝舟的伪造文书,欺骗易安姊弟,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的。”据我所知,朴人先生这种结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当时宋朝的法律,“官方”不但不会”命令”寡妇改嫁,甚至明文禁止主婚人以外的任何人来干涉寡妇再嫁与否的问题:“宋刑统”中硬件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这,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即使寡妇被“祖父母、父母”强迫改嫁,她若不肯,长辈们也无法可施,在宋人文集如毕仲游《两台集》、洪迈《夷坚乙志》,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乃至《宋史》列女传中,都叫以找到佐证。因此李易安“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张汝舟)”的说法,是站不住的。这是李易安没有再嫁的五个证据。

  再从常理判断,堂堂一个南渡偏安的朝廷,整天为女真人的侵略闹头疼,那里还有工夫来研究一对男女之间的隐私,研究这些“闺房鄙论”?俞正燮说得好:“夫南渡仓皇,海山奔窜,乃舟车戎马相接相时,为一驵侩之妇(敖按:造李易安谣言的人,说她上綦学士启中,有“猥以桑榆之末影,配兹驵侩之下才”的话。)(皇帝竟)从容再降玉音(旨),宋之不君未应若此!”

  这是很平允的议论,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六证据。

  上面这些证据,还只是就外在的证据而言。从内在的证据来说,若仔细分析李易安的“人格品质”和她个人的成长背景,也极难令人相信她有改嫁的可能性:一个“素习义方,粗明诗礼”的女人,一个“文章落纸,人争传之”的女人,一个“忠愤激发,意悲语明”的女人,是很难不为旧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模式殉道的。

  关于李易安再嫁一,案,历史上谈论的人很多,除了上面所举的以外,如陈振孙、陆心源、沈寐史、刘声木等都有所论列。由于方法论的牵制,关于这段史实,闹错误的人大多了。即以相关年代一点而论,从俞正曼、吴衡照、李慈铭,到胡适。陈东原,人人都有不精确或失检的地方,因此更使我们觉得,做历史考据真是不容易!

  李易安这件事,牵涉到的已经不止一个历史真相的问题,它还牵涉到一个道义的和观念的问题:一个女人,再嫁也好,守寡也罢,都是她个人的私事,别人没有用泛道德的字眼乱骂的权利,更不可造谣。再嫁并没有什么不得了,可是没再嫁却硬说她再嫁,这就太不对了。

支持“改嫁说”

“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宋代女词人李清照晚年流荡无归,屡遭打出,谢世以后还留下了一个千古之谜——晚年有没有改嫁张汝舟。

宋代人赵彦卫的著作《云麓漫钞》中存有李清照的一封信——《上内翰綦公(崇礼)启》,(以下简称《谢启》)。按《谢启》的说法,李清照是在重病期间被骗结婚的,婚后,张汝舟暴露出市侩面目,清照不堪虐待,揭发了张汝舟以前的匿罪,按照宋代《刑统》规定:妻告夫,虽属实,仍须徒刑二年。当时的大官吏綦崇礼帮了清照的忙,使她免受了牢狱之苦。事后,清照对綦崇礼表示“感戴鸿恩”,写了这封信。关于李清照改嫁一事,除了赵彦卫的《云麓漫钞》以外,尚有六部之多的宋代著作提及此事。

早在明代,一位名叫徐勃的学者先提出李清照改嫁不可信,他的观点主要是清照年老和宦们出身不可能改嫁。到了清朝,便有许多学者都为李清照改嫁“辩诬”。卢见曾根据清照生平事迹推断不可能改嫁,他说:“观其(清照)洊经丧乱,犹复爱惜一二不全卷轴,如获头目,如见故人,其惓惓德夫(赵明诚字)若是,安有一旦忍相背负之理。”(《雅丽堂本金石录》)继卢见曾之后,俞正燮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改嫁不可信,首先他采用史家编年的方法排比岁月,接着指责宋代著作的记载不可靠。俞正燮考证的李清照经历,没有改嫁张汝舟的可能。他指责《谢启》虽记载了李清照改嫁的整个过程,可是《谢启》又为什么称此事为“无根之谤”呢?再者,男女婚嫁世间常事,朝廷不须过问,《谢启》中怎么会有“持官书文字来辄信”之类词语?在俞正燮看来,《谢启》文笔劣下,前后矛盾,中间杂有佳语,定是篡改本。根据《谢启》内容分析,只有把其视为李清照感谢綦崇礼解救“颁金通敌”(李清照另一冤案)一案,才更说得通。针对宋代历史性著作《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上记载李清照改嫁一事,俞正燮认为,《要录》的作者李心传与李清照远隔万里,他很可能是误听误载。近代,也有不少人否定李清照晚年改嫁。况周颐考证了李清照、张汝舟在赵明诚死后的行踪,证明了两人踪迹判然,不可能有婚配之事。现代人黄墨谷附和上面观点并且作了补充。她认为:第一,从李清照自传性文章《金石录后序》中可以看出,“颁金”案发生在建炎三年,但是延续到绍兴元年仍未解决,何况《谢启》是事后感谢信,当然有可能作于绍兴三年以后。这样,《谢启》中提到的背景和綦崇礼的官衔等与事实就没有矛盾了。第二,綦崇礼与清照的丈夫有亲戚关系,清照如果真的改嫁一事,而且又涉讼,她会腆颜去求他帮助吗?第三,宋代有这么多人提及李清照改嫁,那么,赵明诚的表甥,又是綦崇礼的儿女亲家谢伋不会不知道。然而,谢伋在《四六谈尘》中不但不提再嫁一事,而且称清照为“赵令人李”,书中还引用李清照对赵明诚表示坚贞的祭文。第四,摒弃李清照的诗词文章、生平事迹来议论改嫁一事是不全面的。李清照曾说:“虽处忧患而志不屈。”在赵明诚卒后,她又为颁行明诚的著作《金石录》耿耿于怀,这些情况也是否定李清照改嫁的佐证。

与上面看法相反,现代学者王仲闻、王延梯、黄盛璋等认为清照改嫁是无可否认的事实。黄盛璋在《李清照事迹考辨》一文中指出:记载李清照改嫁的材料,就时间而论,胡仔、王灼、晁公武、洪迈都是李清照同时代人;就书的性质而论,又是史书、目录、金石等严肃的东西;就地域而论,胡仔、洪迈之书一成于湖州,一成于越州,并不是相去万里。同时,胡仔、王灼成书时李清照仍然健在,要说在清照生前他们就敢明目张胆地造她谣、伪造《谢启》是很不近情理的。

黄盛璋还指出,妇女守节直到明清两代才趋严格,《宋史》中记有治平、熙宁年间都有诏许宗女改嫁之事,可见改嫁在宋代是极为寻常的事。宋朝人对李清照改嫁一事不会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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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
李易安(清照)的没有再嫁,在历史上可以成为定说了,这是稍懂基本考证的人都知道的。李易安有文采、有学问,但是因为是女人,又才气太露(晏殊、欧阳修、晏几道。柳永、苏拭,秦观,黄庭坚、贺铸等名家都被她批评过),所以被当时许多人嫉忌,硬给她造谣言,说她在大夫赵明诚死后改嫁张汝舟了;改嫁后又所遇非人,告到官里去,又判决离婚了。

其实这些都是谎话。

最早编造或传布这些谎话的是胡仔、赵彦卫。李心传等人。他们虽然与李易安同是宋朝人,时代接近,但是纪录的手法却大有问题,胡仔的《苔溪渔隐丛话》一书,成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戊辰(一一四八)三月,这时李易安大概已经死了很久了。(李易安的死年不可考,周密《浩然斋雅谈》记她曾在绍兴十三年癸亥(一一四三)端午进“帖子词”,那时她六十一岁,以后再也没下文了。)晚一点的是赵彦卫的《云麓漫钞》,这书成于宁宗开禧二年丙寅(一二0六),已经到第十三世纪了。再晚是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书最早的版本是理宗宝佑年间的扬州刊本,在一二五三年以后。上面三书的成书年代都可证明一件事-李易安当时并没看到这类诽谤她的记载,而这类记载的形成,不过是根据一些鄙恶小说的绘影绘形,正如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所说的:

“其时无学者,不甚易安讥询,改易安与綦学士启,以张飞卿为张汝舟,以玉壶为玉台,谓官文书使易安嫁汝舟,后结讼,又诏离之,有文案(详赵彦卫云麓漫钞、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方扰离,不纠言妖也。”

这段文字说明了两点:

一、李易安再嫁的传说,是小人们编造的;

二、这种编造,因为南宋的偏安扰离,竟没有澄清。

为了证实这些传说的错误,俞正曼在《癸巳类稿》中又批评这些早期的史料:

“读云麓漫钞所载谢秦崇礼启,文笔劣下,中杂有佳语,定是篡改本。……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采鄙恶小说,比其事为文案,尤恶之。后读齐东野语,论韩忠缕事,云李心传在蜀,去天万里,轻信记载,疏衅固宜。又谢材得集亦言,系年要录为辛弃疾造韩侘胄寿词,则所言易安文案谢启事可知。”

这段文字已指出这些史料的不可靠。不可靠的原因依我看来,乃是李易安的词,已“版行于世”,但她的丈,却“少有见者”,这种情形,在《云麓漫钞》中说得很明白。《云麓漫钞》记这种情形时,距李易安的死不过才六十年,文章的流传已如此之少,篡改本或膺品自然是极可能的事。

这种史料方面的不可靠,足以成为李易安没再嫁的第一个证据。

李易安的丈夫赵明诚,死在高宗建炎三年已西(一一二九),那时候李易安已经四十七岁了;四年以后,在高宗绍兴三年癸丑(一一三三),她写《上枢密韩公工部尚书胡公并序,其中有“间阎嫠妇”“嫠家父祖”的活,那时她已经五十一岁了,还在守寡;第二年,绍兴四年甲寅(一一三四),她写《金石录后序》,已经五十二岁了。(这序的末尾署“绍兴二年”,是后人转抄抄错的,应该是“绍兴四年”,洪迈曾在王厚之(顺伯)那里看过这序的原稿,遂在《容斋四笔》里记为四年,也就是清人吴衡照《莲子居词话》所说的“绍兴甲寅”。序中说“至遇莲竣知非之两岁”,莲瑷(伯玉)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可证李易安当时是五十二岁。)在序中李易安历数她从丈夫葬后,“无所之”的苫况,由于想投奔她丈夫的妹婿到投奔她的弟弟李迹迒,受尽了病困苦恼,这样一个可怜的老太婆,那里还改什么嫁?无怪乎吴卫衡照要在《莲子居词话》里说:“岂有就木这龄已过,隳城之泪方深,顾为此不得已之为,如汉文姬故事?意必当时嫉(哲宗)元桔君子者攻之不已,而及其后(人);而文叔之女(敖按:李易安的父 亲李格非字文叔)多才,尤适供谣诼之喙,致使世家帷薄,百世而下,蒙垢抱诬,可概也已!”

这些文件,可以成为她没有再嫁的第二个证据。

从李易安寡居后的作品中(如“感怀”诗、“晓梦”诗、“武陵春”词等),我们看不到她改嫁的原手史料。再从宋人朱烹、洪迈等的片语或著作品中,也看不到有关她再嫁的微辞或记载。(寡妇再嫁在朱嘉眼中是何等严重的事!可是《词综》记朱嘉提到李易安,却只称赞她是“本朝妇人”中的“能文者”。我怀疑李易安若改嫁了,朱老夫子会不揭她的疮疤!)又从《宋史》李格非的传中,更看不到她的女儿改嫁再适的证据。又如帮过李易安大忙的綦崇礼学士,他的女婿谢伋,在高宗绍兴十一年辛酉。(一一四一)写《四六谈尘》的自序时,李易安已五十九岁,谢伋还称她为“赵令人李”,她若再嫁张汝舟、怎么能有这种称呼呢?所以俞正燮认为:”若(綦)崇礼为处张汝舟婚事,伋(为)其亲婿,不容不知。”俞正燮又提到百年后、理宗淳佑元年,一二四一)张端义《贵耳集》中称“易安居士,赵明诚妻”的话,同样可证“易安为嫠行迹,章章可据”,因为张端义也是宋朝人,《贵耳集》也是不算太晚的史料,至少比《建灸以来系年要录》还早)。这些文证,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三个证据。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说:

“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

清人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里细味这段话,怀疑“汝舟妻李氏”可能不是李易安,也许是李易安的本家,也许是一种讹传或牵合。李慈铭又说“讼其妄增举数”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明发生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的九月朔,但《金石录后序》却明明还记着绍兴二年十月朔“易安室”的字样,“岂有三十日内,忽在赵氏为嫠妇,忽在张氏讼其夫”?其实这是李慈铭自己的错,他不知道《金石录后序》中的绍兴二年该是绍兴四年,所以这种反证,虽然在替李易安辩护,却不能驳倒李心传。驳倒李心传的办法,除了前面俞正燮举出的李心传有作伪行迹外,还可从社会史的观点来看这件事:原来赵明诚死的日子是建炎己酉三年(一一二九)八月十八日,李心传指出的李易安与后夫涉讼则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九月朔,前后不到三年。李易安死了丈夫,必得守“三年之丧”,她若不先守丧三年,改嫁不但要判“徒三年”的罪,而且婚姻是无效的,这种规定,“宋刑统”中著有明文,读书知礼世门望族的李易安绝不敢不守这种礼法,也不可能不守这种礼法。即使三年之丧按照二十六个月来算,则她为亡夫守丧完毕时已在绍兴元年(一一三一)十一月十八号了。从这天朝下算,直算到李心传所谓的与后夫涉讼公庭为止,前后不到十个月,在这不到十个月的日子里,若照诽谤她的人所描写的,她必须又要脱下丧服,又要疗养重病,又要找到新欢,又要听新欢“如簧之说”“似锦之言”,又要再婚燕尔,又要双双闹翻,又要整天挨打”,又要上达皇帝,又要“被桎梏而置对”,又要“同凶丑以陈词”,又要“友凶横者十旬”,又要“居囹圄者九日”,……不到十个月的日子,要接二连三发生或凑足这么多的事件,实在不能不说有点牵强,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这些推断,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四个证据。

朴人先生说:“张汝舟的身世无可考,读上面一段文字,知是易安嫁他,甚为勉强,是受了他的哄编和勒逼。所谓持官文书来辄信’,大约仍牵涉到诬明诚馈璧北廷一案,汝舟的伪造文书,欺骗易安姊弟,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的。”据我所知,朴人先生这种结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当时宋朝的法律,“官方”不但不会”命令”寡妇改嫁,甚至明文禁止主婚人以外的任何人来干涉寡妇再嫁与否的问题:“宋刑统”中硬件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这,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即使寡妇被“祖父母、父母”强迫改嫁,她若不肯,长辈们也无法可施,在宋人文集如毕仲游《两台集》、洪迈《夷坚乙志》,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乃至《宋史》列女传中,都叫以找到佐证。因此李易安“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张汝舟)”的说法,是站不住的。这是李易安没有再嫁的五个证据。

再从常理判断,堂堂一个南渡偏安的朝廷,整天为女真人的侵略闹头疼,那里还有工夫来研究一对男女之间的隐私,研究这些“闺房鄙论”?俞正燮说得好:“夫南渡仓皇,海山奔窜,乃舟车戎马相接相时,为一驵侩之妇(敖按:造李易安谣言的人,说她上綦学士启中,有“猥以桑榆之末影,配兹驵侩之下才”的话。)(皇帝竟)从容再降玉音(旨),宋之不君未应若此!”

这是很平允的议论,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六证据。

上面这些证据,还只是就外在的证据而言。从内在的证据来说,若仔细分析李易安的“人格品质”和她个人的成长背景,也极难令人相信她有改嫁的可能性:一个“素习义方,粗明诗礼”的女人,一个“文章落纸,人争传之”的女人,一个“忠愤激发,意悲语明”的女人,是很难不为旧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模式殉道的。

关于李易安再嫁一,案,历史上谈论的人很多,除了上面所举的以外,如陈振孙、陆心源、沈寐史、刘声木等都有所论列。由于方法论的牵制,关于这段史实,闹错误的人大多了。即以相关年代一点而论,从俞正曼、吴衡照、李慈铭,到胡适。陈东原,人人都有不精确或失检的地方,因此更使我们觉得,做历史考据真是不容易!

李易安这件事,牵涉到的已经不止一个历史真相的问题,它还牵涉到一个道义的和观念的问题:一个女人,再嫁也好,守寡也罢,都是她个人的私事,别人没有用泛道德的字眼乱骂的权利,更不可造谣。再嫁并没有什么不得了,可是没再嫁却硬说她再嫁,

支持改嫁说,她自己写的诗词、文章中也有证明,虽然本人也爱李清照,但改嫁并不能玷污她的形象

看过她的资料,材料暗示她没改嫁,这是历史,所以谁也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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