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单位是政府采购

作者&投稿:哈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政府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家采购法是调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我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以第六十八号主席令公布颁发,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这里的采购、货物、工程含义是特定的。采购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释义】关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全条共七款,分别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

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使之与其他一些公共采购具有较多的相同或相似性,人们往往将其与公共采购相混淆。为了说明两者的关系,我们先对公共采购的概念进行必要的探讨。

所谓公共采购,是指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或低息贷款等,采购对象服务于有关公共利益的采购活动。事实上,公共采购是一个概括所有涉及公共利益采购活动的大概念,它既包括政府采购,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

毫无疑问,政府采购应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而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然而,政府采购应包括哪些范围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在起草中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购,这种采购仅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采购活动,除此以外公共采购均不包括;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资金来源于财政的采购活动,据此,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的党派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采购,以及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采购。根据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采购要保证预算拨款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因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以按第二种意见确定更为合适。但根据这种思路确定调整范围也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随着预算体制的改革,目前虽由财政拨款,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能改为自收自支或其他支出方式的单位不宜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对于国债项目的采购,由于国债利息是由国家承担,但许多项目建成后又属于企业经营,故对这一部分采购也以不纳入本法范围为好。这两部分采购目前属政府采购,但以后将发生变化,纳入本法中势必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对于这类采购的规范和监督,可以考虑先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规定,待体制变化定型后再纳入相应法律调整范围。

对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建议将政府采购中的建设项目排除于本法调整范围,理由主要是,这部分内容招标投标法已作规定,而且对于这类采购活动的监管体制有所区别。对此意见多数同志认为值得讨论:一是《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仅规定如何强制招标,而对于招标以外的采购并未作规定,以此排除本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规范有所不妥;二是作为一部政府采购法仅规定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而将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拿出来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即使该法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又可能使同样的采购项目适用不同的做法,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三是对于管理体制的区别并不一定必然影响统一立法,对于这样的问题,能在法中统一规定的,可以统一规定,实在不能统一规定的,也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区别性的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中也有先例。根据这种情况,他们认为,这部分内容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统一规定更好。

二、政府采购法对调整范围的限定

(一)政府采购概念。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满足本部门执行职务需要而进行的对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采购。政府采购是一个普通的概念,这种概念的采购自建国以来就存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统收统支体制,这种采购通常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编报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然后由有关部门根据预算拨付的资金进行。因而这种采购通常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概念有所不同。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收支体制的变化,国家对传统的政府采购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特别是1996年,根据改革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又普遍推行了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政府采购制度不同于传统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购。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这一概念即是我们现在所讲的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法律调整范围是一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它包括参与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象与行为等。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凡属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采购行为,均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按照这一规定,纳入本法的采购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政府采购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承担法定职能,并行使有关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如各级党务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企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属于社会公共机构,他们的职能是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活动,业务具有非盈利的公益性质。

2.使用财政性资金。上述机构进行采购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来源于财政,有的来源于贷款或者捐赠。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这些机构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即他们用于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的,才属于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如果虽然是上述机构,但用于采购的资金是来源于社会捐赠的,则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例如一些学校利用捐资进行学校建设,研究机构利用社会委托的课题费进行的采购,则不属于本法调整。

3.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所谓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所谓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由于政府采购既包括大批量的采购,又包括一般日用抵值易耗品的采购,对于一般日常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于点大面广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纳入本法调整,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照这一特点要求,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才纳入本法的调整对象,而此范围以外的采购,如出租车、买几把扫帚等日常采购则属于一般采购,仍应按原有关办法执行。

(三)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决定着纳入本法调整的内容和有关采购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要求,应按照本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作了规定(参见第七条、第八条释义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有关政府采购法名词的解释

由于本条关于调整范围的确涉及到一系列名词,而这些名词的含义如何又直接影响调整着范围的确定,本条在前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又对相关的几个名词进行了解释,以利于有关当事人更好地实施法律,本条解释的名词有以下几个:

(一)采购。对于采购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这里的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它们分别又包括若干具体的行为,如购买,可以分为现货购买、期货购买、赊销;租赁包括一般租赁、融资租赁;委托包括委托加工、委托制造;雇用包括长期雇用、临时雇用、一般性雇用等,除此以外的购买方式还包括参与拍卖、修缮、改装等。

(二)货物。对于货物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这里的原材料即指可以用于加工某种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料和材料,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的物质,如水泥、木材、钢材、矿石等;设备即可以用来生产加工产品的各种机器设施,包括机床、起重机、零件的组合设施;产品是指可以直接用于政府履行职能的生产加工物品,包括各种形态的产品,如计算机、汽车、办公用品等。

(三)工程。对于工程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对于工程的解释,本款已经比较具体,此处不再展开,但应该说明的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工程采购时,为便于管理,法律对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质的采购也连同工程采购一并管理。

(四)服务。对于服务的概念,本条的解释是,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服务是一个内涵很广的概念。在世贸组织有关文件中有着严格的限定,虽然我们尚未加入该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但他们对于服务贸易的内容限定我们仍是可以参照使用的,这些服务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律师、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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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什么
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什么单位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

什么单位是政府采购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进行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事业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吗
属于。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相应团体组织为履行公务或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式,从市场上获取所需的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在政府采购中,除政府机关单位之外,事业单位也可以进行采购活动。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批准设立,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为提供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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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窦孚悦: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属于,就是凡是工资是财政发的都算

龙泉市17347294979: 府采购的主体是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对吗 -
酉窦孚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

龙泉市17347294979: 行政单位 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吗? -
酉窦孚悦: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龙泉市17347294979: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哪些人员组织?
酉窦孚悦: (1)、采购人——采购人的范围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供应商的范围包括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也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龙泉市17347294979: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企业单位 ”这句话错在哪里? -
酉窦孚悦: 企业不能做政府采购

龙泉市17347294979: 政府采购具体指什么啊? -
酉窦孚悦: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龙泉市17347294979: 国有企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
酉窦孚悦: 按照采购法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实际根据各地政府情况,可以走政府采购的流程,根据各地法规不同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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