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000字

作者&投稿:招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准则。在具体适用某项国际私法规范去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这种法律关系就得不到正确的调整。但这些基本原则也会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至于哪些原则可以构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上有不同的认识,但以下的一些原则则是当今公认的指导国际私法实践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规范的适用,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原则。


首先,依据这个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当然各国也应该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其次,对外国法的适用必须是有根据的,表现在,或者在内国法里有规定,或者与其他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已成为一种惯例;再次,当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其内容不得损害法院国的主权和公共秩序;最后,主权国家在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的前提下,可以在某些领域对外国人的民事权利作出限制,或对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的歧视采取报复措施。


国际私法上的许多冲突规则的确立均直接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如物权法律冲突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解决、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依据法院地法解决等。


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体现,如我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法通则》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就是坚持对等和互惠的意思。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要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时,应以互惠为条件;

其次,各国民商法应有平等适用的机会,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平等适用外国法;

再次,承认外国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应该与内国国民一样受到保护;

最后,在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中,应该根据彼此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代为进行一些司法协助。


我国通过的现行法律中,如《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与发展的。它调整的对象
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那些被社会公认的即
反复体现在各国的立法规定或国际条约之中、普遍的即
贯穿于国际私法各个领域, 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 并适
用于国际私法的一切效力范围、以及构成国际私法实践基础
的即如果国际私法的主体不遵守这些原则, 国际交往就无
法进行, 从而失去了国际私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
私法的各种规范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些原则。它应该包
括下面的五个方面
第一, 国家主权原则。
这一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国际私法
实践中, 集中地反映在国家法院对国际私法案件的管辖权和
法律的适用问题上。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学说, 始于十六世纪后半叶。当
时, 资产阶级处于生气勃勃的革命时期, 努力倡导和传播国
际私法上的进步原则。了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了《论共和
国》一译《国家六论》一书, 阐述了国家主权观念。随
着这一观念的产生, 资产阶级学者们把国内法中强行法与任
意法的分类方法用于解释国际私法, 认为, 国内强行法体现
的国家主权观念, 就是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适用
的对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至今仍是国际私法在适用外国法
问题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博丹以后, 卢梭的《社会契约
论》, 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的《国籍为国际法的基础》等名
著都力倡国家主权原则, 并对之进行了较为严密的剖析。
上述文著论征了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最重要属性, 表
现在三方面一是对内表现为最高权二是对外表现为独立
权三是在特定场合下有自卫权。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进步
的原则, 对任何国家都是重要的。有人把它比之为各国保护
自己生存、利益的法律后牌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 到了帝国主义列强掠夺时期, 国家主权原则实际
上被歪曲和践踏得面目全非了。当时, 德国的学者伊墨霍提出了“ 既得权利说” , 把国
际私法归纳为对既得权利的保护。后来, 英国的国际私法学者戴西进而认为凡在
“文明国家” 所取得的权利, 其他国家必须予以承认和加以保护。所谓文明国家就是那
些信奉基督教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按照这样的理论, 国家主权原则就蜕变为从法律上
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殖民地、附属国所取得的特权利益的工具了。
在近代国际交往中, 由于两种根本不同的所有制国家的并存和平权原则的客观存
在, 几乎所有的重要的国际会议和文件都重申了国家主权原则。如,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
原则中的第一条规定“大小各国平等权利” 第七条规定“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
国千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
提请解决。” 这样就肯定了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本质上属于它应该管辖的国际私法案
件, 别国即使是联合国也无权干涉这一权利的行使。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支
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年我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与这一原则的基木精神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特点, 如何运用国家主权原则来指导我国国际私法
的实践呢我们可以作这样简单的概括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 以我为主, 来确
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民法关系和在我国提起诉讼的国
际私法案件, 我国法院都有权管辖, 并进行实际上的审理, 不问诉讼双方是否都在我国
境内。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 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 所产生的纠纷原则上都
要适用我国的法律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在不损害我国主权的情况下, 按有关法律
的规定, 我国法院管辖的国际私法案件可以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同时, 我们也承认和使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 把它作为保护我国主权和法
律制度不受外国侵犯的一种措施。

论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惯例的适用

摘要 4-8
前言 8-9
第一章 国际惯例概述 9-19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及特征 9-12
(一) “惯例”及相关词语释义 9-10
(二) 国际惯例的含义 10-11
(三) 国际惯例的特征 11-12
二、国际惯例的种类 12-14
(一) 强制性国际惯例与任意性国际惯例 12-13
(二) 成文国际惯例与不成文国际惯例 13-14
(三) 实体性国际惯例、冲突性国际惯例 14
三、国际惯例的性质 14-19
(一) 国际惯例是不是法 14-16
(二) 国际惯例是否属于强制性惯例 16-17
(三) 国际惯例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17-19
第二章 国际惯例的效力 19-26
一、国际惯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9-20
(一) 契约性效力 19-20
(二) 强制性效力 20
(三) 替补性效力 20
二、国际惯例取得效力的途径 20-22
(一) 直接途径 21-22
(二) 间接途径 22
三、对国际惯例适用效力的限制 22-26
(一) 适用范围的限制 22-23
(二) 强制性法律规范限制 23-24
(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 24-26
第三章 国际惯例适用的立法实践 26-33
一、国外关于国际惯例适用的规定 26-27
二、我国立法对国际惯例适用的规定 27-31
(一) 实体规范国际惯例说 28
(二) 冲突规范国际惯例说 28-29
(三) 国际惯例二元说 29-31
三、关于我国适用国际惯例的立法建议 31-33
第四章 国际惯例适用的司法实践 33-43
一、各国实践中对适用国际惯例的态度和实践 33-35
(一) 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惯例而不参照任何国内法 33
(二) 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结合起来适用 33-34
(三) 较严格的限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34-35
二、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的司法实践 35-43
(一) 国际惯例适用的条件 35-37
(二) 国际惯例适用的途径 37-41
(三) 国际惯例适用中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41-43
结语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

国际法的主要规则
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经济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它是国与国之间处理对外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什么意思?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怎么理解如下: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程序的法定要求相对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之争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也是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程序先于实体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普遍性...

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内容简介
《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这本书是面向国际民商事案件处理的专业书籍,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它包括总论部分,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本书详细阐述了如何在不同国家之间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它还深入讨论了程序问题,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送达、...

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这一法律,是指国际上用来解决涉外因素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也是运用的比较多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这样在处理的时候也不会出问题。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一、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国家主权独立,主权平等,主权协调和合作,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第六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主观:现代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民事行为,为自己创设一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国家或他人对此只能消极的予以保护和尊重,而不能积极的予以干涉和妨碍。国际私法是在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上进行调整,调整...

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者简介
罗国强先生是一位在国际法学领域有着深厚学术背景的学者,他目前担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副教授,同时担任硕士生导师。他的学术旅程始于1996年,当时他以优异的成绩从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之后,他在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深入,于2003年在武汉大学国际私法专业攻读并获得了法学...

现代法学教材·国际私法内容简介
现代法学教材中的《国际私法(最新修订)》是一部全面详尽的法学著作。它分为四编,共计二十二章,涵盖了国际私法领域的核心内容。首先,读者能够了解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这是理解整个领域的基石。接着,它深入探讨了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重要性,这两者是解决跨国法律问题的关键依据。在后续章节中,教材...

临安市19233463451: 请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允哄压氏: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临安市19233463451: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
允哄压氏:[答案] 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临安市19233463451: 国际私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
允哄压氏: 一.解释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二.性质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临安市19233463451: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
允哄压氏: 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临安市19233463451: 谈谈对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认识 -
允哄压氏: 国际私法是主要调整不同国家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服务\贸易等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适用的法律.

临安市19233463451: 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
允哄压氏: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

临安市19233463451: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局限性和合理性紧急~考试内容,拜求
允哄压氏: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当事人可... shu1000.com 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原因1、对意思自治原则的...

临安市19233463451: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两大原则是什么啊 -
允哄压氏: 律师解答:属人法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另一种是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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