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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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这一法律,是指国际上用来解决涉外因素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也是运用的比较多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这样在处理的时候也不会出问题。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一、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包括: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二、意思自治原则有什么适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
      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
      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示出来的可以表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示选择,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都普遍接受;但对默示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则承认默示选择。因此,除了不承认默示选择的国家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进行调整其本身自然有抉择权。而“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选择。可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且只能在实体法的体系中可以协议任意选择。
      第四,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有“单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单一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合同准据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论”的观点认为,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采用后一种做法,一些国际条约也接受“分割论”。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三、合同订立地点怎么确定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这点大家在认定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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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18652633206: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的方式和范围 -
爰力贺普: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甘井子区18652633206: 谈谈对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认识 -
爰力贺普: 国际私法是主要调整不同国家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服务\贸易等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适用的法律.

甘井子区18652633206: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的方式和范围(不是合同意思自治的方式和范围)← 这个是老师补充的话 -
爰力贺普:[答案] 充分的解释是,国际私法中,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法律时,选择适用法律的形式和适用法律的范围.

甘井子区18652633206: 什么是私法自治原则 -
爰力贺普: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对于民法基本原则而言,有这样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而另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后面的这种提出的方式是现在比较普遍的,但是如果实际对比之后会发现私法自治原则其实就在对应着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而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是合同法中比较凸显的原则.

甘井子区18652633206: 意思自治原则 -
爰力贺普: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含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该原则最初是由16世纪法学者杜摩林提出.他认为对合同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法...

甘井子区18652633206: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在哪些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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