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作者&投稿:淡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现代法制建设的影响~

  法家的基本主张及其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法家不同,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所谓“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 “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中国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不可混为一谈,西方的法治,其基本的理论是天赋人权,而法家的法治,其基本的指向是针对西周而来的礼治,西方的法治与民主相联,以民主为基础,并以法治来捍卫民主;而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西方的法治以权利为核心,它的作用是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刑罚发达,而私权利不足。
  在法家的“法治”统治下,除了权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无足轻重,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赏二柄,无敌于天下。这种简单易行的学说,在当时不仅深受统治者的赏识,而且也易于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制帝国王朝应运而生。
  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专制制度在残性的“法治”理论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秦王朝统一后,将天下人置于法网之中,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统治尚陶醉于“皆有法式”、“专任刑罚”的成果之中时,平民百姓却饱尝了“法治”之苦,对于秦政权深感失望,统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灭了。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对“法治”亡国的反省中,人们注意到儒家“礼治”思想的优势。“礼治”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保民。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可弥补专制主义的某些缺陷,缓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从此,是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法家法治的功绩与缺陷


  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法家,为什么法家思想不能走向法治?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什么功绩?有什么可以检讨的缺陷呢?
  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于是,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国家与法律是“禁暴”、 “止乱”的工具,认为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轻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认为要“禁暴止乱”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制,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法家的“法治”理论将一切复杂问题简单化,在“法治”的统治下,除了权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无足轻重,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赏二柄,无敌于天下。这种简单易行的学说,在当时不仅深受统治者的赏识,而且也易于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制帝国王朝应运而生。
  一分为二地看,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专制制度在残性的“法治”理论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秦王朝统一后,将天下人置于法网之中,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统治尚陶醉于“皆有法式”、“专任刑罚”的成果之中时,平民百姓却饱尝了“法治”之苦,对于秦政权深感失望,统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灭了。 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对“法治”亡国的反省中,人们注意到儒家“礼治”思想的优势。“礼治”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保民。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可弥补专制主义的某些缺陷,缓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

  (一)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1)起诉;(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

  A.盗法 B.贼法 C.具

  如果指整部法律,当然没有;如果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当然有;
  一、中国的现代法律,并非凭空而来,离不开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中国的现代法律当然离不开中国古代的法律的继承,只是这种继承是一种批判的、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根本否定新旧法律之间存在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的虚无主义是错误的。
  (二) 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如果认为中国的现代法律是全盘西化的结果,显然是违背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中国客观经济基础决定的原理。
  二、中国历史上,(秦朝)法家的基本主张及其影响:
  1、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
  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主张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
  2、在法家的“法治”统治下,除了权力,一切以法为标准,合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战国末期,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专制帝国王朝——秦朝便应运而生。
  3、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1)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等思想,至今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当然,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
  秦朝的灭亡,导致“法治”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从此,是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你问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
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个什么东西要说清楚,古代法是以维护君主统治为目的的,现代法是以维护公民权益为目的的,从这方面来说古代法就是古代法,现代法就是现代法,没有“古代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这种说法。
假如从法制思想,个别法条上来说,古代法对现代法有影响这个是毋庸质疑的,课本上就有很清晰的原文,古代法也是现代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现在各条法律都事在宪法的基础上改加的,宪法是我国统一法。

不知道哦,我只知道我们需要一个严格,规范,全面的游戏规则,可是现在那个。。。。。。

可以肯定的说,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没有现代意义。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基本上是在承继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们不能否定人类思想无论在何种时空,总会有共性的东西,但中国古代的法制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旨在维护封建统治(或奴隶制度)。但是有些东西看似符合现代法律理念,也多是法制史学者的穿凿附会。
所谓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意义,是强调在法律思想、法治理念上,中国古代的法律已经没有借鉴意义,具体的刑名法例也多无可取之处。向沉重的历史枷锁挥手作别,汲取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制度,培育当世中国的法治环境,才是目下之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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啜和银多: 古代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矩,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现代中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玉环县18567624238: 道德具有什么功能和作用?
啜和银多: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

玉环县18567624238: 古代中国法与古代西方法的区别及产生的影响的差异 -
啜和银多: 古代中国法与古代西方法的区别: 1、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源于西方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

玉环县18567624238: 何谓精神损害?及赔偿依据? -
啜和银多: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

玉环县18567624238: 古代中国人有时候杀人没法律,现代为什么有法律了?现在人都是平等的.以前不公平吗? -
啜和银多: 法律肯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健全,但你所说的古代有时候杀人没法律似乎有欠考证,历朝历代无故杀人都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是有某些人,把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免责.你是不是电视剧看多了,被误导了

玉环县18567624238: 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区别 -
啜和银多: 现在是法律依法治国.古代的法是一人的法皇权法.不一样.在于现在法律制定不是一个人定的.是机遇理性思考逻辑可行性人性和公平平等为原则.古代的法律多以皇权法为主也就是维护皇家统治的法律没有平等性.古代以型法维护统治.现在以法律维护平等.古代法律对应是设计统治阶级得利.现在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平等保护弱小让弱者在社会中有被平等的权利.总之不一样的.我也没有专业性的术语就是忘记了那个老师讲过.具体就是这意思.

玉环县18567624238: 中国历史上从古代史到近代史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
啜和银多: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

玉环县18567624238: 急用 - ------古代开庭的每一步具体的程序
啜和银多:这要从中国古代法律说起. 中国古代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更无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一般都是皇帝下令,行政官吏行使立法职能 自商鞅将 《法经》改编为秦律,从此中国自秦到清,历代法典均以律来命名,尽管各个朝代有诸 多法律形式,...

玉环县18567624238: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区别!(期末作业) -
啜和银多: 古代是没有民法的,民法和刑法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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