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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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察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监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监察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监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监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监察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互确实施。

第五条 监察部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监察部、监察部派出的监察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不作为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国务院指定监察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监察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监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监察部设立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

(四)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中要求监察部办理的事项;

(七)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八)指导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十)承担监察部部长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设在案件审理司,具体工作由该司法制(协调)处承办。

第七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行政监察法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行政监察业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知识;

(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八条 监察部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监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对由本司局以监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协同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九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否符合监察部的受理权限:

(七)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八)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监察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和送达《监察部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监察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制作和送达《监察部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并根据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要求立即转送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查: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监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的;

(三)具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以及书面审查不能查明案情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制作《监察部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 0日内,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监察部是被申请人的,以监察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 0曰内,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监察部两个以上司局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应当协商一致后,按上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监察部部长指定其中一个司局,按上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应当按上款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对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监察部是被申请人的,以监察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司局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部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部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部部长决定。

第十九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监察部或者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应当商监察部法规司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在3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监察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制作《监察部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向监察部部长提出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监察部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监察部部长批示或者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决议,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制作《监察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第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监察部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曰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经监察部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曰。经批准延长的,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监察部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第三人对监察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监察部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部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是被申请人的,由以监察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部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按下列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监察部部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代理人。必要时,经监察部部长同意,也可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监察部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监察部有关司局以监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监察部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起草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送交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对答辩状进行审核后,报监察部部长审定。

对监察部有关司局以监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监察部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起草答辩状,并报监察部部长审定。

(五)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目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一级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制作《监察部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应诉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监察部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监察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应诉专用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应诉专用章与监察部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曰起施行。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针对“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权的保障,严格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大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涉法信访被导入法律渠道。作为行政执法“大户”的公安机关,行政诉讼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多。2014年,全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2件;今年1-9月份,全市已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2件,同比上升80.6%;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8起,同比上升160%;均超过去年全年总量。其中涉及市局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4件,同比上升了286%。另一方面行政败诉风险大大提升。法院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安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难度加大,加之法院对合法性、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的严格,特别是对程序审查的严格,使得过去一些实体正确、程序瑕疵的案件也会面临被确认违法的结果,公安机关败诉的风险越来越高。法制支队作为全局行政应诉的直接承办部门,不等不靠、迎难而上,主动应对,在积极做好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在努力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的同时,着力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截止目前,市局机关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全市行政案件的败诉率也同比下降了50%。

  一是狠抓法律培训,着力提升诉讼意识。开展专题法律培训。为让全体民警充分了解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及实施后对公安执法的新要求,支队先后以党委议法专题学习、邀请专家举办讲座、组织法律测试等方式,分层分级开展了多形式的新行政诉讼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全体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思维和规范意识。突出领导诉讼责任。为让各级行政负责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行政诉讼的压力,支队在征得局主要领导的同意后,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对全市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以基层所队为被告的,基层所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以县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由分管或挂钩局领导带领涉案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民警共同出庭;市局为单独被告的,由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业务的分管局领导带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支队民警出庭应诉。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诉讼观念和风险意识。目前,全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始终保持在100%。狠抓旁听庭审。一次身临其境的旁听庭审对民警的教育作用胜过十次法律宣讲。支队将强化旁听庭审工作作为全年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来抓,明确要求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专(兼)职法制员、承办民警,法制部门的审核民警、负责复议应诉的民警都必须参加旁听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各级法制部门要及时组织民警围绕庭审中调查或辩论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点评。为确保旁听庭审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支队还将旁听组织开展情况纳入法制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截止目前,全市共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180余场次,有2000多民警参加了旁听。此举有效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

  二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降低败诉风险。完善诉讼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时发现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减少和压降行政诉讼败诉风险,支队建立完善了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各地必须在提交行政答辩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在收到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完善研判分析机制。从去年8月份开始,支队将每月20日以后的第一个周二确定为复议诉讼研判分析例会日,召集全市分管或负责复议应诉工作的法制民警,对上月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点评,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情况,交流做法,相互借鉴;同时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会商,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纠错指导作用,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无论结果如何,一律编发典型案例,上网供民警学习参考。今年以来,已编发典型案例14期。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作为复议机关,支队积极发挥复议前置纠错作用,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阵地。一方面,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复议案件,该撤销撤销、该确认违法确认违法,坚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支队共撤销及确认违法、限期履行14件。另一方面,积极改进复议办理方式,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和说理工作,对结论为维持的,强化文书的说理性。今年以来,有16起复议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占已办结复议案件的14.5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办结的60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只有17起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了行政诉讼,且未有一起败诉,通过复议行政争议的化解率达72%。

  三是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着力强化诉讼保障。规范出庭应诉工作流程。制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标准,建立了庭前合议、庭审参与和庭后评议制度,要求各地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通知后,必须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承办该行政案件的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召集法制负责人及负责应诉的民警、案件承办单位的领导、办案民警召开案件商讨会,制定应诉策略、方案。在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再由参加庭前合议的全体人员对该案应诉过程中的得失、经验、教训进行点评,总结并写出结案报告。强化庭前沟通联络。对已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介绍交流案件情况,探讨有关法律适用和执法实践问题,争取法官的认可和理解;另一方面,对有调解余地的案件,主动上门开展说理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公安阶段。今年以来,全市通过主动上门工作,有12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和真诚沟通获得当事人认可、谅解,主动撤诉结案。强化应诉队伍建设。为适应行政诉讼形势的新变化,支队邀请专家学者和律师组建了南通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团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注重发挥法律专家顾问和行政复议委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参谋作用,提升应对解决执法难题的能力。支队积极协调各地进一步配齐配强了专职应诉民警,保证各县级公安机关至少有1名专职民警负责行政诉讼工作;同时,以法制系统实战练兵考核为契机,组织对全市法制民警和法制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着力提升法制民警和法制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考核追责。支队每月对各地发生的复议诉讼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执法问题的诉讼案件,坚持通报、剖析和追责同步走。对已经发生的败诉案件,支队要求各地法制部门要会同涉案单位开展议法活动,认真剖析败诉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必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重大有影响的败诉案件,相关县级公安机关必须组织党委议法活动,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法制大队长必须到市局说明情况,案件剖析材料,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一并报市局备案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今年以来,有多名民警因复议涉诉案件存在问题被追究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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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新形势下做好社区工作要做到三个"创新": 创新的意识。社区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力军,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社区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第一,要有大局意识。社区虽是居民自治组织,实际上却承担了大量重要的行政职能,一切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1、新时期信访举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2、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 3、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管理。 4、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加强的几项工作。 一、新时期信访举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一)新时期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1、新世纪、新阶段为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当前,我国已进入...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 无产阶级政党的力量和作用,主要不是看党员数量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党员的质量。从严治党,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在吸收新党员时要严格坚持标准,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 一、在指导思想上,坚持标准、明确方针。 发展党员是党建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在社会生活深刻变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观...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民政是为民之政,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民政工作主要就是为民解困、为社会弱势群体代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促进民政工作,努力开创构建民政事业的新局面...

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县,镇人大工作
并及时将建议案办理情况向提案人做说明,发挥人大代表的共同监督作用。三是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一是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乡镇人大应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保证党委的合法意志能通过人大程序得以实现,并善于在党委的领导下大胆监督政府的工作。通过理顺关系,乡镇...

广元市13238007318: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或复议应诉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
储皇大黄: 1、首先要懂法.这一点很重要,但是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比如我国现在有那么多的法律,而且有许多法律有关的人士都能把法律原文背下来,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许多犯错误的高官,他们都是很了解法律的.我这里说的懂法,就是把我国立法的真正含义搞清楚,然后服务于社会.现在有许多人只知道执法,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背出来,说,这是法律规定的,一定在按法律办事,罚款,殊不知,我们国家的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钱的.2、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你的执法,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做到以上两点,你才可以算得上是为人民的人,才可以算得上是人.

广元市13238007318: 新行政诉讼法后如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
储皇大黄: 一是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复议案源.加大宣传行政复议相关知识;制作行政复议流程图,进行公示公开;在人流较多的地点投放宣传资料并现场答疑,切实提高公众知晓度.二是创新培训内容,提升业务能力.坚持集中培训与个人学习相结合,...

广元市13238007318: 如何降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风险 -
储皇大黄: 第一,避免程序违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应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进一...

广元市13238007318: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应诉 -
储皇大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在原告当事人起诉后,行政机关必须应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地位和威信问题.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认真作好...

广元市13238007318: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
储皇大黄: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

广元市13238007318: 行政复议改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储皇大黄: 行政复议改革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现阶段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机构是隶属于各级 人...

广元市13238007318: 新形势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什么?
储皇大黄: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

广元市13238007318: 谁知道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政府法制工作 -
储皇大黄: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临...

广元市13238007318: 行政诉讼结案后如何复议 -
储皇大黄: 行政诉讼后是不能再进行复议的,不过你对诉讼的结果不满意或感觉有错误的话可以提起上诉的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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