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罪 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作者&投稿:道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法制史,历史上什么时候开始区分公罪与私罪?~

那个原文应该不是区分公罪私罪,所谓公罪是因公务适当而犯罪,私罪是官员为谋取私利犯罪。官当不是刑罚,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这种区分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区分,但是唐代从处理犯罪的意义上进行了区分,我觉得你应该从这个角度上理解。
制度的确定是一个很严格的概念,并非说有这个说法就有了这个制度,好比儒家化从汉代就开始了,但是儒家化的制度却不能说从汉代开始。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第四讲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第六讲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重点掌握五听

  (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时期

  1、“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二、西周时期

  1、“以德配天”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明得慎罚”的法律主张。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三、汉朝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2、 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
  2、 强干弱枝,集权中央。

  七、元代

  1、 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2、 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思想。
  2、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
  2、“参汉酎金”的立法思想。

私罪(1).个人所犯的罪行。《谷梁传·文公十四年》:“ 齐 人执 单伯 ,私罪也。 单伯 淫于 齐 , 齐 人执之。”
(2).由营私所获的罪行。《明律·名例律·文武官犯私罪》:“凡文官犯私罪,笞。” 清 林则徐 《密拿汉奸札稿》:“如有目下再有徇庇,是转自陷於私罪矣。”


平武县19125744692: 求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
御费力坦: 亲属相为隐,这是汉朝的法制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一大原则,它是反映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原则,又称之为“亲亲得相首匿”,它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平武县19125744692: 中国法制史问题,名词解释"约法三章",不要成语的解释,各位知道大神帮帮忙啦!在线等哈! -
御费力坦:[答案] 刘邦与民“汉高祖-刘邦 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义军的首领相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翻了秦王...

平武县19125744692: 徇私枉法罪怎么判刑 -
御费力坦: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平武县19125744692: 走私罪包括哪些罪名 -
御费力坦: 走私罪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平武县19125744692: 应该怎么解释私放在押人员罪
御费力坦: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二、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平武县19125744692: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会被判几年 -
御费力坦: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平武县19125744692: 中国法律对'私闯民宅罪'有什么解释? -
御费力坦: 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2、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平武县19125744692: 私不可有罪,是出自哪里? -
御费力坦: 宋代范仲淹说过一句有名的话,叫“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意即出于公心,为国为民谋利而受到的怪罪,要勇于承受;以权谋私,为个人捞取好处的罪,则应坚决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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