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军事违法行为最严重?

作者&投稿:宾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军事违法行为是什么意思拜托了各位 谢谢~

你所讲的是指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具体是: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军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九、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私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一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服兵役最严重。

拒服兵役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②两年内不允许出国(境);

③两年内不允许升(复)学;

④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逾期不缴的,加大处罚力度;

⑤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⑥ 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而且近日,陕西省25个省级部门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全省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

不依法进行兵役登记、预征对象不按要求参加考核、入伍后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或逃避军事训练等8类人员。



《备忘录》对履行兵役领域失信行为做出界定,并提出了9条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其中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升学、限制评先评优、限制享受财政保障资金或补贴优惠政策、重点行业从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可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和限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追回以及处罚等措施。

《备忘录》还充分考虑到兵役义务失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程序做出规范,失信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兵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拒服兵役,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这些情乱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部队纪律。

对于拒服兵役,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依法服兵役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兵役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各级机关和单位,都有义务配合完成征兵任务。

对于违反职责和违抗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以及其他各类专门军事法规、规章中对于各类军人的一般职责,各级指挥人员、主管人员、值班值勤人员及其他专门人员的具体职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所有军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的神圣职责。任何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都要按照军纪处理,触犯刑法,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军人违反职责罪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对国家军事利益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包括可能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情况。



首先军人泄露国家机密这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军人触犯了法律,做了犯法的事情也是需要收到法律的制裁,准确来说他们和普通人一样违反法律都是比较严重的。

军人违反法律条列,不听指挥,导致危害到整个国家的安全,影响到整个国际局势的发展下,这是军事违法行为最严重的了,士兵应该负责任,为国家的安全着想,为国家的未来着想。

我觉得可能是违背上级命令而且可能严重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违反军事法律就非常严重,可能会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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