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作者&投稿:熊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请具体说明。~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扩展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职工的健康权益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的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GBZ/T 225—2010:《指南》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 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台账,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管理工作。
4.4.9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存在放射线的工作场所都应设置射线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 GBZ158 使用指南设定。 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 、警示线(红、黄、绿) 、警示语句和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0 核设施、辐照装蓝、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放射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所设的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应保证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够正常运转。
4.8.11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 GB 18871 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5.3.4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管理档案包括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
5.4.3 报警装置管理档案包括 —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报警装置配备档案、班前检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 —放射工作场所报警装置配备档案、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报警装置配备档案、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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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4. 辐射防护知识:放射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辐射防护的原理和方法,知晓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如铅衣、防护眼镜等。他们应该知道如何减少辐射剂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5. 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放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他们的工作关系到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需要严守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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