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目的论与法律工具论有什么同,能具体阐述吗?最后举例,谢谢!

作者&投稿:暴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事法律工具论和目的论?~

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障碍谢晖当我国法学界把治理国家的焦聚对准法治这一目标时,起初人们并没有料到,阻碍我国法治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学界自己营建的理论——法律工具论。近年来,法学界通过痛苦的反思已经指陈在课堂上和一些刊物上通行的理论不但 进入新世纪来,国内付梓的关于法学理论的国内专著和国外译著不在少数,魏德士先生的《法理学》无疑是其中的翘楚。魏德士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学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结晶。其特色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抽象的法学理论与生动的例子结合起来,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其中的方法论部分讨论了解释并适用既有法律规范、漏洞认定和漏洞填补、“拒绝服从现行法律规范”并替代法律评价三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对法律适用的目的论的思考贯穿其中,是全书的菁华所在。本文拟针对法律解释,整理小生读魏德士《法理学》所生的零乱思绪。
一、 演绎推理的地位
1、演绎推理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范,不论其为何种类型,均有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前提部分;处理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三要素说曾经颇为盛行,但由于其内在缺陷已被逐渐抛弃。 魏德士先生采二要素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描写特定的事实类型,即所谓的法定事实构成,然后才赋予该事实构成某个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二元结构,决定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通常步骤就是:
(1)掌握待决的生活事件;
(2)寻找对于评价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规范;
(3)检验得到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
(4)宣布被规定的法律后果。
这样,法律适用的过程事实上表现为从两个前提(大前提和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已认定的事实)中得出结论的一种推理过程,即演绎推理的过程。这种过程中,“确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思维过程被称为涵摄,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因此产生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而涵摄过程中,根据需要做出判决的现有事实准确说明大前提的过程就是解释。
2、法律适用不等同于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逻辑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演绎推理并不等同于法律适用。演绎推理只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手段,法官通过演绎推理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价值对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他们的主要任务不在逻辑领域,而是目的的实现。涵摄并不是一个纯粹地、符合认识地将事实要素归入事实构成特征的孤立过程,换言之它不是逻辑推论的问题,事实构成特征与法律规范的目的和价值评价紧密相关。
纯粹的法律技术忽视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目的和价值评价,因而对法律和社会都是危
险的。只注重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德国历史上曾犯过严重的错误。按照当时的法律逻辑进行推理,那就是:
(1)凡是不符合德意志共同体需要的利益,都不应当保护。(法律规范)
(2)犹太人的利益不符合德意志共同体的需要。(已认定的事实)
(3)不应当保护犹太人的利益。(法律后果)
二、 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论
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为目的的。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
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目的和目标。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关联之间,还存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法官首先要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法官要正确地适用法律,首要的就是探究立法者的目的,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希望起到什么作用,法律解释也不例外,只有探究了立法者的目的,才有可能正确地解释法律;另一方面,解释的目的就是要查明法律中包含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与立法者价值判断的探究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
1、 文义解释
任何法律规范在恰当地适用前都需要进行文义解释。所谓清晰明确地表达的法律规定不
需要任何解释是站不脚的:一方面,人类的语言表达从不曾持久地保持清晰;另一方面,任何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看起来清晰的文义可能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矛盾。文义解释可以根据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语言习惯和专业术语。立法者在表达法律规范时,只能从所适用的概念在产生时所具有有效含义出发。对语言习惯和专业术语的理解,必须从其“产生时”的语义出发。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正确地领会立法者的目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设定动产质权时,必须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这里的交付应当理解为现实交付。但根据后制定的《物权法》,交付不仅有现实交付,还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观念交付方式。法官在对《担保法》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时,就应以“产生时”的含义来理解,将“交付”解释为现实交付。因为质权除担保债权实现外,还有督促债务人早日履行债务,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之功能。倘若在待决案件中存在约定依占有改定方式将动产交由质权人占有的,法官就应当认定此种约定不生效力。
2、 体系解释
一国的法律外在体系中的不同部门中的甚至相同部门中不同法律规范可能对相同的事实做出评价,并且这些法律规范相互冲突。但是法律内在体系总是或者总是被设想为一个完美的统一的体系。体系解释就是建立在规范内在整体的统一的基础上,从而消除法律规范间的外在的矛盾或者结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样法律适用步骤中的“寻找对于评价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规范”和“检验得到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的“规范”指的不是某个单独的规范或者某几条规范。没有一个法律规范是单独存在的,它们必须作为法律秩序的部分要素来理解对任何法律规范。体系解释要注意三个层面:
(1)具体规范存在于各自法律的上下文中;
(2)必须考虑法律秩序中的其他法律;
(3)具有远程影响的价值(主要是宪法价值)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根据法律秩序内部体系进行解释的前提是,法律适用者必须洞察整个法律秩序中与待决的调整问题和裁判问题相关的部分之间的价值联系。换句话说,只有了解了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与待决案件的关系,才能够进行体系解释。当然,体系解释并不局限于上述情形,在存在不特定概念、法律本身存在瑕疵、法律规范“陈旧”时体系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的,体系解释对实现其他部门法的远程影响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法官由于机械地适用法律,忽视立法者目的的统一性,从而殆于进行体统解释对判决的可接受性、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调控社会、引导人们行为的目标的实现都有消极影响。徐军交通肇事案中 ,徐军确实违反了法律所保护交通管制秩序并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根据关于交通肇事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特定,仅仅违反交通秩序只构成交通肇事,尚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当交通肇事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规范的主要目的不在制裁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而在制裁由于交通肇事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之行为。这种目的与民事法律规范对人身财产侵权行为责任的目的并无二致,因而对于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认定应有民事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规范的适用,即立法者在关于侵权的民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的影响范围能够辐射到交通肇事时人身财产损害的认定。《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131条所包含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就是,责任人仅对因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过错,且其过错程度甚于徐军。徐军依法仅需对“二死一伤”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考察,尚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最低标准,法院对徐军应做不构成犯罪处理。
3、历史解释
对任何制定法来说,它们都面临着这样的一种命运,从一制定公布开始,它们就是滞后
的。换句话说,任何法律在适用时都必须考虑两个时间点,规范产生的时间点和规范适用的时间点。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在价值观已经改变的情况下,“旧的”法律规范的法律如何适用于新的事实。
历史的解释力图从法律规定产生时的上下文中确定规范要求的内容和规范目的:导致立法的社会利益、冲突状况和目的观;酝酿和表达立法时所处的、概念史和信条史的初始状态;立法政策上的意图和调控目标。历史解释的目标不是立法参与者事实上的内心意志,而是可以从产生历史的上下文中认识的历史的调整目的。历史解释的目的在于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都是为历史解释服务的。但是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并不是最终的目标。历史解释为法律适用者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法律适用者是否应当毫无地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当规范所调整的素材的事实结构或者整个法律秩序的评价标准已经发生改变时,就必须检验历史的规范目的是否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适用者首先要弄清楚立法者的意志,再实现“有思考地服从”。
三、 法律解释的目的论的意义
中国或许没有犯过像德国那样严重的错误,但是将法律适用等同于演绎推理,或者把自己的价值判断作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把自己当作“自动售货机”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在少数。 这种纯粹的法律技术,对经济社会模式相对稳定或者对法律规范的相对清晰准确的民主国家来说,也许并不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因为即使法官并不不去考虑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仅依照其惯例或者普通人的价值判断往往也可能实现立法者的价值。但是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革迅速、立法技术又相对简陋的中国来说,纯粹的法律技术是极为危险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革迅速,立法技术的简陋会使涵摄更易出现这些困难:规范的事实构成中可能存着立法者安排的不特定的概念;法定的事实构成表述可能存在瑕疵;被调整的事实和状态或者普通价值观在法律颁布到法律适用这期间发生了改变。面对这些困难,如果法官不注意考察规范的目的或者以自己的惯常价值判断代替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则结果要么是冤假错案,要么就是判决结果不具有可接受性。
没有指出通向。

看楼上写的太复杂了,好像是复制过来的,也比较抽象,难以理解。我说的白话一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所谓法律工具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也即将法律当做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工具是为目的的,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是目的,法律只是一种促进稳定与和谐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备太多的意义,完全是为社会服务的。
所谓法律目的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也即,法律本身有其内在价值,法律制度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目的论认为,法律不仅要为完善国家社会关系而存在,并且,法律自身也需要不断完善。

就法学的发展趋势而言,近代以来,早期法学多以工具论为主调,然而,二战后,随着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思,目的论逐渐成为法学界的主流。

简而言之,法律目的论是说法律本身也有其价值,是不断完善进化的过程,将法律本身作为研究的客体。
法律工具论则强调法律在社会管理或者政治统治中的工具作用,法律从属于政治,为政治服务。


法律目的论与法律工具论有什么同,能具体阐述吗?最后举例,谢谢!_百度知...
简而言之,法律目的论是说法律本身也有其价值,是不断完善进化的过程,将法律本身作为研究的客体。法律工具论则强调法律在社会管理或者政治统治中的工具作用,法律从属于政治,为政治服务。

为什么要反对法律工具论
所谓法律工具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也即将法律当做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工具是为目的的,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是目的,法律只是一种促进稳定与和谐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备太多的意义,完全是为社会服务的。所谓法律目的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也即,法律本身有其内在价值,法律制度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目的...

张文显 《法理学》 ①
分析法学的视角: 奥斯丁主张实然法的实质,关注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功能;哈特则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联,但非真理的必然性。自然法学的探索: 富勒关注法律的目的论,主张法应当符合道德理想;庞德和社会法学派则深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动态角色和作用。社会法学的探索: 法被视为社会秩序的工具,研究法律与社会的...

韦伯科的层制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三、以工具—目的论作为科层论的实证指归为了进一步深入论述官僚主义体制的合理性,同时又注意避免对不同合理性的价值判断,韦伯试图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表明他完全是在实证主义的层面上贯彻他对体现不同合理性的科层体制的个人倾向。据此,他在逻辑上划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

韦伯的科层论是什么
在韦伯看来.现代生活的彻底科层化意味着工具-目的论已完全控制了一般社会心理.资本主义合理化过程在消灭和取代其他形式生活的同时.本身也倾向于变成一种目的.这种工具-目的论与现代社会的效率相呼应.它或许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压倒性的世界潮流.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倾向于变得取决于纪律严明的等级制度...

法律文化2010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试卷
所谓方法的善,是说这种价值是方法性、手段性、工具性的。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 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 的价值还是一个目的论承诺,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是法...

求:关於霍布斯的人的自然状态
整个过程包含着潜能与现实之间的区别,潜能是奋争的基石,借此,潜能朝着现实的方向进步,这一进程以目的论的意蕴贯穿于整个自然当中,最终朝向“不动的推动者”。世界的过程不能是自因的和自存的过程,必须有一个自然之外的动力因去解释发生在自然当中的变化。很明显,这种有关发展的目的论观念将人维系在一个等级秩序...

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的意义分别是什么
苏格拉底哲学的基本要点是,他在批判自然哲学,特别是在批判阿那克萨哥拉的哲学中得出了目的论,在批判智者学派中得出了道德上的普遍原则,而苏格拉底哲学的中心内容是关于建立道德原则的普遍方法。具体来说,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目的论。从智者开始,古希腊哲学由注重研究自然本身转到注重研究社会伦理和人。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什么?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

黑格尔的介绍
“本质论” 包括本质自身、 现象、现实三个层次的概念。黑格尔的杰出贡献主要是通过本质自身的推演,即分析同一、区别、对立、矛盾诸层次的概念,深刻地批判了否认矛盾和矛盾普遍性的形而上学世界观,揭示了对立统一这个宇宙的根本规律。黑格尔认为,以传统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作为把握世界本质的思维方式,是抽象的...

成安县19333139341: 求一篇论文 800 - 1000字左右`有关道德和法律的! -
诺俗阿昔: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

成安县19333139341: 为什么要反对法律工具论 -
诺俗阿昔: 看楼上写的太复杂了,好像是复制过来的,也比较抽象,难以理解.我说的白话一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所谓法律工具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也即将法律当做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工具是为目的的,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是目的,法律只是一种促进稳定与和谐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备太多的意义,完全是为社会服务的.所谓法律目的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也即,法律本身有其内在价值,法律制度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目的论认为,法律不仅要为完善国家社会关系而存在,并且,法律自身也需要不断完善.就法学的发展趋势而言,近代以来,早期法学多以工具论为主调,然而,二战后,随着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思,目的论逐渐成为法学界的主流.

成安县19333139341: 罗斯科·庞德的庞德法社会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诺俗阿昔: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

成安县19333139341: 如何才能提高律师事务所办公效率 -
诺俗阿昔: 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效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 完善机制,简化管理流程.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范围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设置内部机构架构,部门不应设置过多,也不应过少.部门设置过多,就可能造成部门间的职能或职责有重...

成安县19333139341: 2年工作经验,能否报考在职法硕(双证)?本科专业非法学 -
诺俗阿昔: 通常参加一月统考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教育属于学历教育,毕业后可以取得研究生学历证书,这种也是平时说的最广泛的研究生教育.我们通常所说的在职研究生教育都属于非学历教育.即读在职研究生只能获得学位证书,大部分是没有学历证...

成安县19333139341: 根据政治属性的不同,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A. 错误B. 正确 -
诺俗阿昔: 对法律的认识,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 ) A.法律是人们的一般行为规则 B.法律是按统治阶级意志制定的 C.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

成安县19333139341: 同杆架设多回线路进行放线有何规定 -
诺俗阿昔: 1.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30.25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2.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3.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

成安县19333139341: 庞德实用主义法学思想的特点、 -
诺俗阿昔: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1.庞德强...

成安县19333139341: 使用电棒自卫是否违法 -
诺俗阿昔: 违法!国家规定电链宴棍类不许民用!但简穗是许多厂家和保安器材商店为了挣钱才卖的,公安也睁一眼闭一眼的不管,但追究起来还是违反!(其实我也有电棍,呵呵)棚咐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