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权”与“私权”划分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作者&投稿:亥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试述“公权”与“私权”划分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的答案~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是: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促进社会的公平民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仅就技术成面而言);在理论上更加明确地完善权利范畴,避免钻法律空子的现象频频出现;明确责任,有利于层层相扣的行政问责制的实行;呼应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觉悟。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

“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私权”即指公民权利。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非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内,公民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享有绝对自由。划定个人自由范围,由法律做出规定,并通过确认公民权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对于公共权力机关(政府)合理合法行使其权力,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及其理论与现实的意义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界定“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究其本源,就是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界定。

个人利益:指的是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基础之上,源于人们生理、心理需求的物质及精神需要。

团体利益:就是出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人们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共同利益。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成员个人利益的交叉就构成团体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既有协调一致的时候,也有矛盾冲突的时候。在二者一致的时候,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当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划分二者的界限就显得非常必要。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自由范围的确认。

三、权力与政治权力

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一个人让另一个人按其吩咐做事的能力,是一套执行政策和决定的能动的工具。首先,权力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对人的制约关系,是权力施动者对受动者的制动关系,同时受动者也对施动者和权力过程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其次,权力是一种能力,是一个人或者机构对另一个人或者机构的驾驭能力和制约能力;权力是一种工具,权力作为一种工具手段,是行使权力、执行政策的载体和依托。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政治权力表现为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它在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有关权力的一般理论,政治权力是一种政治能力,也是一种政治工具,它反映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支配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政治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还更多的表现为国家权力,反映了国家权力机构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力。

政治权力具有如下特性:
(1)权威性,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政治权力带有一定的权威性;

(2)支配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掌握了政治权力,也就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正由于此,政治权力才成为社会势力展开角逐和斗争的焦点;

(3)强制性,政治权力也是一种要求政治服从的强制力量。它一般通过严密的组织,以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军事的等多种手段作为备用,奖励和惩罚是它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政治服从,暴力往往是后盾;

(4)扩张性,政治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而且,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所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化”;

(5)排他性,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倾向于排除其他权力的介入。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力量,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从积极的角度讲,它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从消极的方面讲,它也是实施专制和暴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因此,它也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恶”。这就要求我们在肯定和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还要对它保持高度戒备,限制和约束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四、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变迁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在常见的讨论中,权利一般被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前者被归结为正式的法律和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后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的主张或哲学观点。人权和早期的自然权利,均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尽管现在也经常被引申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容。

对权利的认识和阐述有两种不同的角度。对权利的上述基本划分(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划分),都包含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积极的权利观念和消极的权利观念。消极权利观念划出一个行为不受限制的领域,约束他人,尤其是约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领地,那是“我”的权利范围。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论自由等,多属于这种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不要干涉我们,让我们自己好生呆着。积极的权利观念要求别人,特别是政府给我们提供资源和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要对我们承担责任。社会和福利方面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利,社会受益等权利,多属于这个范畴。这种积极的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提供服务,保障社会资助。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范围内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权利”指传统的自由权和公民权,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权利”指社会经济权利,如受教育权利,居住、健康、选择职业和保持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这被认为是较为激进的主张,但基本上还属于个人权利观念的范畴)。第三代“权利”指向社团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如果说第一和第二代权利基本属于个人权利观念范畴,那么,第三代权利则过渡为团体权利观念。

政治权利一般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政治自由(如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政治参与(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和社会平等(如种族、民族、性别、教育等方面平等权利以及平等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三个方面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内容在早期关于人权的若干历史经典文献中就有明确体现,这些文献包括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等。当前,各国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见之于国家的宪法中。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是: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公权力可成为职权,相应的,其与职责相连。因公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即法无明文皆禁止。
  私权利即公民权,与公权力相比具有弱势的特点,法律必须穷尽一切保护私权利,即法无明文皆自由。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权权利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法理学简述题: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好像和私权公权有...
二、“法无授权即禁止”1、概念:是指法律主体(公权力)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2、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三、二者之间的关系“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

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价值追求与妥协
认为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的是公法,主体是非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平等者的是私法。以上学说标准歧异,难以同一。但大体规律却不难寻见。公法、私法的划分,其意义在于:1)民事法律是私法而不是公法。承认并区分公法、私法,将引起法观念的变革。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救济私权,公法为私法...

商事登记中公权定位与私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录
其权利证成和国家本位主义的权衡在此展开。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审查制度中公权力的淡化及其可能带来的问题。第五章则关注商事登记的效力,探讨私权保护的缺失和困境。最后,第六章提出商事登记中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试图寻找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可行路径,以期为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刑事诉讼主体公权与私权图书目录
刑事诉讼主体公权与私权图书目录概览本书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与保障,分章节展开阐述:第一章概述了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概念,包括主体范围、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载体。章节重点分析了公权与私权的配置如何影响司法公正。第二章详尽探讨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涵盖了其权力来源、重要性,...

关于私权制公权的问题.
梁慧星:开放纳税人诉讼 以私权制衡公权 一、传统理论和传统做法:以公权制衡公权 法律上有所谓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私权的行使应受司法审查。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对私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制度,对 协调私 权行使中的利益冲突,制止、纠正滥用私权以损害私人利益和 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法律秩...

政治学原理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题答案 中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_百度...
3、试述划分“公权”与“私权”的意义。(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

运用对立统一的观点,说明如何正确处理和对待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思想指导行动,所以:从本质上讲,是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素质修养 ,当人们把公事与私事都当成自己的私事时,就可以正确处理和对待 公权 与 私权 的关系了。需要侧重于 统一论 解释。

三种权力分别是什么
一是行政权力(总统),一是立法议会,一是报刊。第三种权力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明1850年5月以前法国报刊社会作用时使用的概念。他们在当时写的《国际述评》(三)中指出:“当报刊匿名发表文章的时候,它是广泛的无名的社会舆论的机关;它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23页,译文有...

公权力的定义是什么、以及主体是哪些、
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体系中,维系这种公平精神,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如果有的话,“私权力”和“私权利”又有什么异同点?
私的话就不能叫权力,应该叫权利。什么是私权利?其英文为Private right,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http:\/\/news.sohu.com\/20060925\/n24...

吕梁市17169936772: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是什么? -
标夜安欣: 划分行政法和民法的界限. 公权由行政法约束,私权由民法调节

吕梁市17169936772: 公权与私权? -
标夜安欣: 公权力由一个个私权利组成的,私权利在公权力中存在的,公权力和私权利是相联的,是彼此影响的.

吕梁市17169936772: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
标夜安欣:[答案]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

吕梁市17169936772: 公权和私权的含义 -
标夜安欣: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

吕梁市17169936772: 公民私权隐私权有什么不同 -
标夜安欣: 私权是与公权对立的概念,严格来讲应该是“私权利”和“公权力”. 公民个人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政治自由、财产权等等,都是私权利.绝大多数私权利都是可处分、可放弃的,财产权可转让.在私...

吕梁市17169936772: 我国的民事送达能否看作是私权目前我国的送达难问题相当严重,我们能
标夜安欣: ··送达,是法律程序之一,是公务活动,不是私权问题. 不能含糊的.

吕梁市17169936772: 民法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标夜安欣: 民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其最基本的实质便是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

吕梁市17169936772: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后现代国家的政治的发展是什么?救急啊…… -
标夜安欣: 后现代国家政治越发向公权为主的方向发展...但私权也一定程度反作用于公权...也就是说后现代国家将以实现社会主义为体的新型国家为发展目标..希望楼主满意..

吕梁市17169936772: 罗马法的实质和核心是什么 -
标夜安欣: 罗马法的实质是私权法. 罗马法更加倾向于保护私权,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罗马法关注的焦点.罗马法对公权与私权的划分体现了对私权的关怀与保护.罗马法的突出特点是重私法、重实质,...

吕梁市17169936772: 怎样维持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
标夜安欣: 对公的时候:以公权为主私权为辅. 对私的时候:以私权为主公权为辅.两“权”相辅相成.以“合法”为根基!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