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作者&投稿:针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法学的案例分析题~

1、法院应支持鞋厂的诉讼请求,此时业务员王某的授权证明足以使鞋厂认为王某有代理权,且鞋厂为善意,此代理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法院不应支持服装厂的诉讼请求,服装厂明知业务员王某的授权证明被撤销的情况下,仍与王某以商场名义与其订立500套服装的买卖合同,且具备恶意,并且事后商场没有追认,此代理无效。
王某以自己名义和服装厂订立的100套服装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付款义务由王某个人承担,与商场无关。

不能
首先,甲男与乙女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如果甲男要诉之法院必须要存在法律关系。
综上,甲男的这一诉求不会被法院受理,因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

1张某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2不能因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而受限制
3无权

案例分析

  1. 某公司与一乡镇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工艺品的合同,由于包装和运输问题,而使工艺品报废90%公司损失5000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公司要求乡镇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该企业只答应支付违约金,不愿履行,公司起诉?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⑴乡镇企业没按合同履行,有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 

       ⑵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乡镇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继续将工艺品发给公司。

      ⑶该乡镇企业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双重义务。

 2.  某甲在乙商场买一高压锅回家后使用,过了一个月,甲在做饭时,高压锅因质量问题突然爆炸,将甲眼睛炸伤,花医药费10000元。甲找乙商场,乙称系质量问题让甲找厂家,甲找厂家,厂家称锅已使用一个月,应当找乙商场,厂家不对顾客,过了一个月厂负责。

 问:甲应当找谁?此事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⑴某甲找乙商场和厂家都可以。

 ⑵某甲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损失10000元。 

⑶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甲某在一天傍晚酒后骑车回家,因当天下雪路比较滑,乙单位在路上施工挖一坑,因下雪收工,见坑口较明显未设标志,准备待雪停后继续施工,甲由于喝酒,精力不集中,骑到坑前才发现,因路滑刹车不灵摔入坑中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甲找乙赔,乙称是甲原因所致拒赔。甲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⑴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乙是有因果关系的被告。 

⑵甲方喝酒,观察路况不周不构成减轻免除乙方责任的过失,乙方的

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500元,因为乙方在道路施工未设明显标志。

 ⑷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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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19413606442: 急!民法学案例分析两题,谢谢: -
慕苗安洛: 1,此民事责任由钱乙承担,根据侵权的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钱乙是过错方,因此,由钱乙承担.2,无公正遗嘱时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有效,所以最后一份遗嘱是有效地.另外,题目中没有说弟是否有收入来源,我国民法规定,无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应当保留其应有分,如未保留,则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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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苗安洛: 1. 甲家有120万元的财产,本题没有特殊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再甲死后所占有的份额应当为60万元(也就是遗产是60万元)现在根据法定遗产继承,甲的两个儿子、妻子和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人应该可以各获得15万元的遗产.(不考虑之后的情况)2. 乙妻并非甲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够继承甲的遗产,而只能够继承乙的遗产.3. 丁的女儿基于代位继承可以继承甲的财产.4. 这笔财产的具体分配如下,先讨论甲的遗产,如上所述,甲的妻子分得15万遗产,两个儿子各分得15万遗产,女儿如果不去世的话也应该分得15万的遗产.但是由于女儿已经死亡,所以由女儿的女儿代位继承这15万元 4.至于大儿子家庭内的继承为转继承,与甲的遗产继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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