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理学的小论文借鉴借鉴吗

作者&投稿:孔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理学论文,关于法律的效力。求大神说几个可行的思路。谢谢~

1、先解释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外延
  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普遍的约束作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书、公证书等都不具有这种普遍约束力,只具有具体的或特定的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尽管这种解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法律效力问题,但明显地是一种关于法律效力的发散式说明,缺乏逻辑上的严整性。并且该狭义的法律效力概念事实上所讲的是法律效力的范围,而不是法律效力这个概念本身。
2、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规范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
其一,法律效力内含于法律规范之中。
其二、法律效力乃是法律规范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
  法律规范由内部向外部(法律调整对象)的辐射力(包括规范力、调整力和强制力等等)。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在于法律本身,在于实现社会交往主体之间有序、自由与和谐的生活。这一目的的实现,只有法律发生效力时才可取得。因此,法律效力是法律从静态的规则走向动态的实践,从明晰的文本走向复杂的社会之力量源泉所在。
  第一,法律的内部效力。它是指在国家体系内部不同板块和不同层级之间法律的效力关系问题。一国的法律体系,既有横向的板块构造,其中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以及内国法和国际法等之间事实上只能是板块的构造。那么,它们之间是否有效力关系?一国的法律,不论有多少板块构成,其效力在总体上应是互补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法律之间,发挥着构织法律秩序的整合效力。这就决定了在不同板块的法律之间,具有明显的制约、交涉和整合效力。显然,它们之间的效力是通过横向的、相互作用的机理而形成的。可见,在不同板块之间的法律间所要解决的效力问题,乃是其间的效力合作问题。
  至于在不同层级的法律之间,照样存在着效力关系问题。这就是所谓法律的效力层级问题。在上、下不同的层级之间,低层级的法律要服从高层级的法律。但在同一级别的法律中,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整体秩序、安定和完整,必须在同一级别的法律之间保持效力合作。否则法律就不再是国家统一秩序的建构者,反倒是破坏者。这更需要高层级法律对低层级法律的有效制约。
  我国尽管是单一制国家,在大陆完全按照单一制国家的法律层级效力准则在立法。但随着一国两制原则的施行,对于特别行政区我们实行了类似联邦制国家之不同层级间法律效力的模式。这使得我国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体现出明显的立体型和多样性的特征。
  第二,法律的外部效力。它是指法律对其调整对象的作用能力。外部效力强调的是其实践意义的效力。法律被公认为是有别于纯粹理性的实践理性,因此,法律制定的意义不在于仅仅追求逻辑形式上的圆满(当然,这很重要),而在于法律制定后能否以规则来对社会实践或者主体交往行为发挥实际效力。
  首先,法律的空间效力。它所指的是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的问题。可以将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其次,法律的时间效力。它是指法律能够对其调整对象产生效力的期间范围。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法律的生效问题、法律的失效问题和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前者,一般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法律颁布即生效;其二是在该法律或其他法律中专门规定某一法律的生效日期。究竟选择何种模式?乃由立法者所决定。
  关于中者,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其一是法律明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其二是因相关的新法律制定而使与新法律冲突的原先的旧法律自然失效;其三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
  关于后者,即新生效的法律对既往所发生的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如有,则为有溯及力;如无,则为无溯及力。大体说来,各国法例中不外乎如下几种规定。即从旧原则,按此,则新法律无追溯力;从新原则,按此,则新法律完全有追溯力;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此,则新法律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部分溯及力。
3、、法律的合法性效力--实质合理性追求
  法律效力的逻辑前提是什么?或者说法律为什么对人们有效力?有人说,那是因为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无疑,某种强制力量的存在是法律能够发挥效力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完全归诸于某种权力强制力量,显然,只能使法律被动地发生效力。虽然我们知道,不间断的强制也会形成某种自觉和“文化”,然而,这种以牺牲主体自治和自由为前提的“文化”,不去生产它也不值得遗憾。
详细论述自己来……
4、法律的逻辑技术效力--形式合理性追求
  法律既然是一种规范表达方式,就在客观上存在着如何表达这样一个技术问题。法律规范要合乎形式逻辑之规定。法律规范要符合语法之规定。法律规范要符合修辞之规定。当然,要使得法律具备更大的效力,就需要程序自身必须正当。当然,法律效力的逻辑技术因素还包括了其外在的保障机制-即法律的强制性。
5、法律效力与司法
  尽管法律效力是预先存在于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说来,司法活动只是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所进行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法律效力与司法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
  第一,司法是法律效力的实现机制。也是人们纠纷的最后救济机制。
  第二,司法是法律效力的创生机制。英美判例法模式中
  第三,司法是法律效力的补救机制。法律的解释机制

我想以“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作为今晚的讲题,意思是就近些年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所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且是我和大家都真切地感知或真实地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我的一些见解或观感。因为讲的都是发生在我们学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大家可能容易揣摩我讲的问题的针对性,而我事实上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所以我在这里先要借用港台影视中的一句台词以为说明:本讲座的内容属于虚构,如有类同,纯属巧合。我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
不是基于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的现象:不少人把法学搞得很玄,或者说他们在很玄地搞法学。受他们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中,很多人立志要做思想家。
其实,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一门很玄的学问,更不能被人为地搞成很玄的学问。法学院的学生,将来主要是做务实的法律人,真正做成法学思想家的那是极少数。你到哈佛、耶鲁、牛津这些大学的法学院问一问,他们也会告诉你,法学院的目标就是培养法律人的,这些法律人首先是务实的。而我们这里,许多学生却立志要当思想家。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迷点。
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影响,它们直接以社会生活或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注重解决制度性问题,直接对社会生活进行设计或为社会生活提供服务;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影响,它们通常并不直接研究或设计社会生活,而是注重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影响来引致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注重解决观念性问题,在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种种学问中,法学是更注重以制度现象为研究对象,而对社会生活发生直接影响的学问或学科。法学的这种类别归属,规定了法学是一门具有经世致用特质的学问。法学的这一特质在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得以清晰地显现出来。法学主要研究法和法律制度问题,法学的分科设置也是实在的,在构成法学整体或法学体系的各种要素或各种分支学科中,属于直接应用型的占多数,在法学的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事实上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在多种多样的法学学派之中,实证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其研究方法都直接显示出实在性的特征。
法学不是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学问吗?不久前我阅改本年度研究生考生的复试试卷,注意到有考生在回答法学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之类的问题时,竟然说法学不是一门自足自立的学问,因为它离不开社会学、经济学。这就等于说法学不是一门自洽的独立的学科。我为此沉吟良久,心境颇为沉重。
立法是要坚持法治原则的,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应当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其中包括处理立法同宪法的关系问题,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无疑是最高规格的根据。
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便是实例。

法理的小论文(论述题),表面上看,可以论述的自由度大,又没有标准答案。好像无从准备。在考场中有限的时间内写出漂亮的小论文并不容易。在平时准备时可以总结出有效的答题步骤(模板)。

首先,我们要明白以下几点:
1.论述题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型题目,其规律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题目,完全可以理解成考试经常见到的供材料作文。其考查的观点明显的隐含的隐藏在材料中,因此阅读材料时注意提炼观点。
2.我们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老师在短短的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理想的分数,而不是其他。这样短的时间,阅卷者只能是去寻找题目所要求的有效信息。这样一来,如何将最有效的信息明确无误地提供给阅卷者,就是考生遵循模板式答题技巧所要达到的目标。
3.模板式训练的目的是有效缩短答题时间,避免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做不完题目。在训练中,我们可以尝试把论述题变成“填空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题并取得理想的分数。

其次,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五个段落,可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段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第二段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析概念,写原因)
第三段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好,如何坏)
第四段 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做,注意点)
第五段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

第三、因此,对论述题的训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要求考生熟练模板的每一部分结构。这种训练不需要太多的时间,一般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彻底掌握。
2.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通过训练快速把握题目所蕴含的真正法学观点。需要提醒考生注意,论述题更多考查的是考生的基本法学素养。
3.卷面整洁训练(凑字数能力训练)。由于考试题目中有字数的规定,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每一个段落的字数限制。要控制总的字数。字数太少的话,会给阅卷老师以字数不足的印象;而字数太多,又会浪费你太多的答题时间,也容易造成卷面结构的不均衡。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卷面的整洁,写字不求漂亮,但一定要一笔一画地去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修改,宁可错了的字不改动,也不要弄脏了卷面,更不可以大面积地修改。
4.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论述题的语言是与大家平时的法学素养息息相关的,总的来说靠的是日常的积累。但对于考试来说,可以去记忆些“法律格言”,不要多,30条就足够用了。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文章中避免用极端的语言,而要以客观、平实的语言来反映你的观点。

第四、以一遍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为例分析:
(西政的法理小论文与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比较象似,可以作为参照)
这是2005年考试论述题,也可以使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

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查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论述必须要有自己明确的观点。

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过多思考。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二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三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只有选定一个观点,全面阐述即可,但观点要鲜明,切忌“立场不坚定”。

对于论述题拟个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等。

为了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比如: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第一段(129字) 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

第二段(268字) 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

第三段(350字) 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判例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

第四段(135字) 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第五段(88字) 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范文赏析】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
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规范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

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在立法上完全体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

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注重继续发挥和完善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注意借鉴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

从该例文可以看出,对于应试型的论说文来讲,只要弄清了题目要求,就可以轻松地写出前两段,也就是提观点和析概念。后面几段的写作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五、现在,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试着写一下辅导班上法理老师发的题中的10道论述题了。最好考前能够练习完。肯定会用益匪浅的!
例析我校主观题打分方法
我校考试评卷基本是按采点给分的模式。因此答题贵在“全深兼顾”,见前文《我校研究生考试答题经验:贵在“全深兼顾”》出自http://874866775.qzone.qq.com/,此处不赘述。以下举例说明如何采点给分。
一、概念比较题
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5分)
评分标准: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第一,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实际实施状态,属于“实然”范畴。(1分)第二,法律效力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即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质有效性,即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1分)第三,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1分)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就谈不到法律实效问题;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在实践中也不一定都有实效。(2分)
二、辨析题[即判断分析题](判断命题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法律价值之间不可能存在冲突(5分)
评分标准:
错误(1分)
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者系统。(1分)组成法律价值体系的各法律价值并非是平行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每一个价值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2分)多种规定性不同的价值共存,在逻辑上旧有冲突的可能。(1分)
三、简答题
简述正义与法律关系的学说并说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方法。(10分)
评分标准: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3分)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费正义行为,促进正义的实现。(3分)
(3)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和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4分)
四、论述题
结合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论述人类的平等诉求及其法律保护机制。(15分)
评分标准:
法律与平等的一般关系。(4分)
法律将平等权利化。(5分)
法律为平等提供统一标准。(3分)
法律保护被确认的平等。(3分)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位于重庆市主城九龙坡区繁华地带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工地中,二百八十户拆迁房屋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三年多来这里孤独地耸立着一栋二层小楼,小楼周围已向下挖空数米。这座像“孤岛”一样的小楼照片在今年三月流传开来,被网友称为重庆甚至中国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房主杨武、吴苹夫妇在现身两天内迅速成名。据了解,夫妇俩要求开发商在原位置给其安置一套面积相同的房子,开发商未答应,并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裁定。后双方协商未果,主管部门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的申请,法院作出杨武夫妇限期自行搬迁的裁定。
  面对裁定,房主吴苹表示,他们“要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杨武则重回空置两年、已被断水断电的小楼中,挂上国旗,打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
某位学者断言,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另一位学者提出,认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旧城改造本来就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而且法院已经作出了裁定,认为拆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那么就是违法行为。这位学者支持支持强制拆迁,认为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两位学者的意见都是根据物权法作出来的,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他们的认识并不统一。
试根据法律与利益的相关理论和人权理论,谈谈你对这个案件的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的争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评分标准:
观点突出。(4分)
论证充分。(4分)
逻辑严谨。(4分)
文字通顺。(3分)
六、材料分析题(15分)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非常困难,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危急的情况迫使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他于是被同伴吃掉了。 
  四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判定四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四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意见:  
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组成,他们分别是特鲁派尼、福斯特、基恩、汉迪和唐丁。现在他们的判决将决定四位被告的命运。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汉迪法官就指出,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那么民众的常识和意志是什么?汉迪提出了主流媒体的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百分之九十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民众的态度显而易见。因为“法庭应该考虑民情”,被告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鉴于四位法官的表决形成2比2的平手,最后出场的唐丁法官的态度就决定了被告的最终命运。唐丁法官最终做出最高法院历史上没有先例的裁决:宣布退出对本案的判决。 
  问题:如果你是第五位法官,你将如何作出判决?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理学知识;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评分标准:
对材料的简要叙述。(4分)
法律与人权相关理论的阐释。(6分)
论证充分。(4分)
逻辑严谨。(4分)
文字通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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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的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中国有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史,并演化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制度依据西方标准看来未必是‘法律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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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论文怎么写?
[2]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杨介生.试论公民的法律意识.云南警学[J],1997,(3)。[4]李蕊,孙玉芝.公民法律意识——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学论坛,2000,(02)。[5]杨小云. 实现从人治意识走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6...

管理学基础期末论文范文精选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14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80.9万 我也去答题访问个人页 关注 展开全部 管理学是经管系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培养管理型人才的基础学科。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管理学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管理学基础论文 范文 篇一:《法理学视域下企业制度建设思考》 一、引言 从管理的...

宜秀区17658802821: 求一篇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 ~ 案例不限~本人大一学生 所以最好不要有太深的~请各位大大自己写点,不用太多
丙鱼炎消: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宜秀区17658802821: 法理学的视角写东西,那么什么是法理学的视角呢,法理学的视角包括什么,怎么入手呢?谢谢, -
丙鱼炎消: 法理学的视角就是法哲学的视角,说的简单点就是带点哲学的感觉去看法学. 多看看法理学名家的论文,你就明白了. 张明显啊,邓正来啊··· 给你推荐邓正来的“正来学堂”,是一个网站,免费的,去看看吧!

宜秀区17658802821: 法理学论文,关于法律的效力.求大神说几个可行的思路.谢谢 -
丙鱼炎消: 1、先解释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外延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

宜秀区17658802821: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写什么好 -
丙鱼炎消: 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最新进展和相关的论文题目可以看下伯乐论文网的,我的硕士小论文就是求助伯乐论文的老师搞定的, 真的是非常效率加专业,很快就给我了,论文的修改过程也很顺利,投稿到录用来回只用了一个多月,比起同学发表的文章来说真的是超级速度了

宜秀区17658802821: 求《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的论文 -
丙鱼炎消: 两方面,1,法律不是万能的.(1)例如道德问题,行政问题,法律管不着.(2)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继续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2,法律也不是无用的.在法律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

宜秀区17658802821: 您对法理学的认识. -
丙鱼炎消: 法理学是基础 开始学的时候是有点迷糊感觉很深奥 但是我希望这位同学能自己体会法理学 克服暂时的迷糊 这个过程要自己走 借鉴别人的不是自己的 好好看看书本 结合历史事件和现实实际 分析比对 相信你一定能做出一份自己的认识

宜秀区17658802821: 法学毕业论文创新点怎么写 -
丙鱼炎消: 1.、归纳法 从分析典型,即分析个别事物入手,找出事物的共同特点,然后得出结论. 2.、推理法 从一般原理出发,对个别事物进行说明、分析,而后得出结论. 3.、对照法 对所有事实、方面进行对照,然后加以分析,得出结论. 4、驳论法 先列出错误的观点,然后加以逐条批驳,最后阐明自己的观点.

宜秀区17658802821: 狐狸的资料 -
丙鱼炎消: 饲养成本的探讨 近期留史、尚村市场,蓝狐销售稳定,尤其90cm以上毛绒密度大、毛质长4cm以上的条子路相对较快,价格在450元/张左右;另外,毛质强,针毛齐的领子路蓝狐也较快,但价格相对较低,85cm的280元/张.同等尺码的蓝狐...

宜秀区17658802821: 要写一篇2000字以上的法理学小论文,有没有格式规定啊? -
丙鱼炎消: 当然有格式,标题,作者姓名(单位,省市,邮编)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一个都不能少.

宜秀区17658802821: 如何理解法理之理 -
丙鱼炎消: 一提到法律,人们很容易想到法庭、警察、监狱,想到国家的强制服从.的确,法这种行为规范与道德、习惯等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其背后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法并不仅仅是“力”,法还讲“理”,“理”赋予法中之“力”以正当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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