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家们,关于土地赔偿问题:前些年承包了老家的一些地,种了一些树。最近开发商要开发,赔偿问题。

作者&投稿:阎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教专家们,关于土地赔偿问题:前些年承包了老家的一些地,种了一些树。最近开发商要开发,赔偿问题。~

如果你的承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说的家庭承包方式,你可以得到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如果是其他承包方式,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
你这种承包好像是其他方式的承包,除了应该得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最后一款“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要求村里给予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可以向发包人要求补偿。
参考内容

  首先,克扣这种情况有可能存在,但是,只要您知道征收补偿的法律标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怕村里会出现随意克扣的情况了。
  其次,根据您的情况,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有如下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用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参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用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按新旧程度不同给予80-300元迁移费,限期迁移;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增加安置补助费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征地补偿费可以分期支付。”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 ̄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 ̄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 ̄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 ̄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 ̄4倍补偿;中龄林(10 ̄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 ̄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 ̄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 ̄2倍补偿。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 ̄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 ̄4倍补偿。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 ̄4倍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再次,结合您的情况,您属于林地,林地赔偿标准适用上述《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赔偿。另外,根据上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您的情况,就是数和房屋的补偿款归您自己所有,土地补偿款归村里所有。

你的要求很合理,树和房屋补偿款应该全部归你们,如果合同还没到期,那还应该多给你一些。积极和村里联系吧。和村干部搞好关系就没问题了。

村里协商确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你的现实问题,最好你自己去与开发商谈,也避免了越俎代庖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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