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制度

作者&投稿:塔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单位名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四、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点排查内容;

  仅供参考,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重点排查内容

  一、加强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安全运行。
  二、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三、经营期间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
  五、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七、在营业结束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等安全情况,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上述检查应做好详细记录。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机制
建筑工程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监督检查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并随时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防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本项目监理监理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部应认真审查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要提出监理意见,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催促发生事故的施工(或总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的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进行相应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
监理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处理方案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监理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见证及整改协调机制如下:
1、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当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监理应协助施工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迅速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业主及上级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应急预案启动,市、有关县(市、区)应急预案也必须启动,市、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相应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应急预案启动,市级预案视情况启动。
监理应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小组,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带领应急小组成员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业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监理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2、监理指挥和协调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监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项目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村、社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街道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重大安全事故,由街道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街道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街道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保障措施
(1)信息保障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坚持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经业主、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2)人员保障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服从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调遣。
(3)医疗保障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120急救车辆和救治人员赶赴现场运送病人,救治医院组织抢救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4)技术保障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项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专家库,派专家组参加事故处理,指导开展工作。
(5)物资经费保障
应当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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