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嵇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建立集中统一、运作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从源头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第四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

  (二)制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编制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终端的建立与使用管理;

  (六)负责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七)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各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工作;

  (八)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九)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服务”的唯一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

  (三)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四)负责专家抽取、使用;

  (五)负责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负责受理质疑工作;

  (八)负责组织或者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验收工作;

  (九)负责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 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以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为主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级审批的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出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
  (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七)涉讼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

  (八)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供水、供气等特种行业经营权的转让;

  (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公管局审核后,报公管委批准。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公管局备案。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 平台服务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主体包括哪些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形办法规定什么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哪个部门管理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集中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政府投资项目等。交易中心通过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规范交易流程,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二、管理部门与层级 公...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制)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法律客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五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

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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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学脂可:[选项] A. 有利于确保公民行使监督权 B. 完善了我国监督制约机制 C. 保障了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D. 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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