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作者&投稿:汉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改建扩建工程时应当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一、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消防法2021年最新修订案,第二章,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得损毁消防标识和设施。虽然在这一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单位要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标识,标线,但是这里已经对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如果一个小区或者是单位建筑物,没有设置消防通道标识和标志,也没有设置登高操作场地标线,那么他的设计图纸在消防送审的时候,就过不了消防审核。
这一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二、问题分析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这是一个填空题,()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 应当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括号中可以填写:建设
连起来就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 应当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因为题中并未提及问题的出处,所以根据《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适用这里可以填写【建设】二字。



三、消防通道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1、消防通道
什么是消防通道呢,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在很多小区,或者是单位里面都能够看到有一个门,就是那个门上面有一个跑步的,一个人的一个那种灯,就是消防疏散指示灯,那么在消防疏散指示灯的门后面,就是那个楼梯间,就是消防疏散通道也就是消防通道,还有就是,我们从这个小区的大门进去或者是某些单位的大门进去,可以看见地上面画了一个黄色的线条,就上面写了那个字,消防通道禁止占用,那个就是消防通道,如果发生了火灾事故,方便消防车进入的一个通道,是禁止停车这些的。


2、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什么是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呢?通常在高楼的这个前方的地方,会有一个四四方方的,一个黄色的,那种线框,是里面就写了这个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如果发生了高楼层的火灾,那么就会有消防云梯的那种车辆停在这个地方,可以进行高空的,高楼层的火灾救援,这个叫作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通常这些地方都有禁止占用的标志。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 应当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第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无上级单位,由本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第十一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二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
  (二)督促被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协助被督促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被督促单位的特点,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被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督促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工作;
  (六)建立督促工作专门档案。
  负有督促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三条 被督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依法查处外,可以书面告知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建立考评档案。具体考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评为消防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评为“消防先进个人”和“消防标兵”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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