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撞人平台需担责,法院的判决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衷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开车撞死人,已经私了,家属不追究责任,但已经走法律程序了~

死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可以私了,但刑事部分是不能私了的。如果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判缓刑。

  您好,如果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已过履行期限,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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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是判决了外卖配送平台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外卖员和配送平台之间已经构成了雇佣的关系,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配送平台不能因为通过所谓的协议条款等方式去淡化雇佣关系,规避平台的风险。

现在随着外卖平台的增多,很多平台都是对骑手有奖惩制度,而这个惩罚制度更是有送达时间的限制,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点击准时送达,那么骑手来说就会扣除相应的收入,因此很多骑手为了节省送餐的时间,去选择超速还有闯红灯甚至逆行等危险的驾驶行为。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骑手撞倒了行人,那也是在工作的期间造成的事故,除了当事的骑手付主要责任外,平台更是有连带的责任,即使两者之间没有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但是骑手的收入都是由平台结算和发放的,平台虽然只是和骑手之间签订的是网络协议,但是不能因此就去淡化平台和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而在2019年发生了好几起这类似的案件,都是因为骑手在送餐的时间撞倒了行人,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都是骑手付主要责任,骑手所在的配送平台也要付一定比例的责任,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对平台的管理也是在加强的。

近几年外卖平台限定的送餐时间越来越短,而骑手不可能一个时间内只接一单,一般都是距离较近的订单会接下,一次送3-4单,甚至6-7单,为了完成订单量,骑手就会选择超速等违反交通安全的规定驾驶,而很多平台为了规避这个风险,都是选择去劳动关系化,不希望和外卖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这么做除了是规避风险外,也是规避平台对于外卖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经济补偿金等义务,来降低运营的成本。

所以外卖人员和骑手自身的利益也是得不到保障,也应该多加注意这个方面。



其实全面来说,这里还要考虑到第三方平台,不过老杨的这个案子没有涉及到。有些外卖员其实并不是属于外卖平台的工作人员,应该属于第三方平台。再由第三方平台劳务派遣至外卖平台工作。此时外卖员的用工单位是外卖平台。全面来说,外卖员撞人赔偿应该要牵扯到外卖员本人,外卖平台,第三方平台(如果有的话),还有保险公司。不管怎样,外卖平台都逃脱不了责任,第三方平台只有在没有认真审核外卖员资格时,例如让未达到法定驾驶电动车的人送外卖时,就可以zu追责。至于保险公司,如果外卖平台为外卖员买的是责任保险时(责任保险就是专门用来赔偿受害第三者的,其实也是外卖平台一种规避责任的手段),受害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赔偿7万余元,由外卖员与外卖平台赔偿保险外的2万余元。
关于外卖平台声称并没有与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来逃脱责任的行为,我想说,多学学法吧。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不是你说是就是,也不是由公司的协议来规定的,是由是否有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来决定的。如果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公司不承认,在法律查明之后,公司仍然要承认,并且为外卖员补交之前未交的五险一金。其实不承认劳动和同关系在法院判决中,对外卖平台并没有什么太多好处,反而对外卖员有好处。另外,如果大家以后遇到这个问题时,记住一定要好好保存自己工资的发放证明,因为这是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有力证明。
好了,就说到这里了。

法院的判决是平台需要担一部分责任,外卖小哥也需要担一部分的责任。毕竟外卖小哥是在送餐过程中撞人的,送餐机制中平台设定了惩罚制度也是外卖小哥急急忙忙以至于车祸的一部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医院审理了一起知名平台外卖小哥撞人平台要担责任,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认定书,认定快递员负事故全责,其所属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平台赔偿被撞人的相应损失;被撞人应返还 外卖小哥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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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撞人让平台担责,我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具体原因如下:外卖小哥撞人是在工作中撞人,不管是外卖小哥被撞受伤或者是撞人,自身受伤是属于工伤,外卖公司平台是需要负责的,同理,撞人事故发生了,平台同样也是需要担责的。工作期间的事故其所在公司都是需要负连带责任,当然责任的大小会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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