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事油漆喷涂行业2年,离岗体检不合格,血液有异常,该怎么办呀,公司是否会有补偿措施

作者&投稿:兆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搞喷涂喷漆行业的,一般都有哪些对人体有害的东西呢?需要做哪些个人防护呢?~

喷涂中的主要问题是高度分散的漆雾和挥发出来的溶剂,喷涂或喷漆中的颗粒很容易被吸进人体肺部,从而危害身体健康,轻则使人感到不适、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和精神不集中等症状,重则对人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生殖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毒害。分析有害因素,下面逐一作出喷涂(喷漆)行业个人防护产品介绍:

1.眼睛防护:在喷涂操作前,检查材料时(如开罐或搅拌),漆料可能溅入眼睛,应该佩戴防护眼镜或护目镜。溅出的漆料一旦进入眼睛,使用清水冲洗,并立刻送医诊治。护目镜常见的品牌有3M、霍尼韦尔、UVEX等。

2.手部保护:有多种化学品均能刺激皮肤,长期接触可能导致皮炎。此外,有些溶剂可经由皮肤吸人体内。漆类喷涂物溅在皮肤上时应迅速擦去,必要时用适当的清洁物质帮助去除,再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戴上合适的防化手套,可以有效地防护手部不受涂料或其他液体的伤害。防化手套可以选择丁腈橡胶手套或氯丁橡胶手套。

3.呼吸防护:避免呼吸接触,不良的通风情况中,高浓度的溶剂挥发气体会在空间中累积,长期暴露其中可能导致昏晕及失去知觉。打磨时的粉尘、腐蚀性溶液或溶剂的雾状蒸气、喷涂时的漆雾对人体的肺部危害极其严重,长期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而言尤为如此。为防护作业人员的呼吸道不受有毒害物质的侵害,作业人员一定要佩戴防毒面具或长管呼吸器等呼吸防护用品,同时保证作业场地良好的通风状况。

4.头部保护:进行车辆维修工作之前,尽量保证长发不要外露,长发要盘卷起来。同时也要佩戴防护帽或穿着带帽的防护服来防护头部不受粉尘和喷雾的伤害。

5.身体防护:因为喷涂或喷漆,雾状的有害物质具有渗透能力,且颗粒物直径细小,为避免喷涂雾状物刺激皮肤,一定要穿防化服作业。防化服等级需要选用type 4喷雾致密型防护服,市场上较常规的有杜邦Tychem系列和雷克兰凯麦斯系列等。

6.脚部保护:工作时应该穿具备防砸防刺穿且防滑的安全鞋。因为工作环境中可能有物件砸伤脚趾或地面出现油漆等造成跌倒伤害。另外,安全鞋还需要为长时间站着进行打磨的工人提供良好、舒适的站姿。

喷涂行业中的污染因素较多,除了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还需要从污染源、传播途径进行全面的改善。

补充:喷涂或喷漆行业,建议从业者定期对身体进行全面的检查,最好能够一般每年体检1次,检查有无重金属超标等。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血液的异常是很难判断是油漆造成,主要是验证你的病与从事这行业有关系,这样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般医生是很难开这样的证明的。医生也不会跑到你们岗位看,他也不是油漆分析员,能具体说明是什么原因导致。最好是跟领导反映一下能不能帮你申请一下,当自己很吃亏的时候,走正当途径对自己是很不利的。


油漆喷涂,活着家装漆行业油漆工算不算特殊工种
不算特殊工种,不过是有职业病危害暴露的,需要建立职业病个人档案

我马上要从事汽车油漆行业了, 该如何预防油漆对人体的危害?
人在无防护情况下喷漆,喷漆的颗粒很容易吸进肺里,危害身体健康,轻者使人感到不适、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和精神不集中等症状,重则对人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生殖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毒害。长期接触苯会引起慢性中毒,造成白细胞减少,血小板降低,骨髓造血功能发生障碍等疾病产生....

我想请问一下从事喷漆这个行业如何预防油漆对人体的危害 ? 请大家多多...
危害大了去啦)整天衣服上面全是油漆;还有鼻子里面:虽然带上防毒口罩;但时间长了.还是避免不了:最好不要干这行;

我是做油漆喷涂行业三年,今天厂里体验说我右上肺有阴影,请问问题大吗...
油漆喷涂行业的气味散发中里面是含有有毒物质的,大量的吸入会对肺产生营养,容易得肺病,还是换个环境,在去医院看下有没有毛病,没有换个环境养养就好了,多呼吸新鲜空气

从事油漆行业会对身体有哪些伤害,对生育有影响吗?
这是对你自己身体和后代都有影响的,油漆里面含有苯等挥发性的有害物质,长期吸入苯等有害物质就会导致苯中毒,甚至可能诱发血液系统疾病,例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肿瘤等,都是非常难治麻烦的大病,所以你自己定期要做职业病方面的体检,早期发现疾病。指导意见:如果要生孩子了,就一定要暂停工作,...

我老公是油漆工,还在一直从事这份工作,可我们现在想要一个孩子,请问...
个人认为:油漆中有大量的二甲苯和酯类挥发性溶剂,对肝脏、肾脏、和血液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长期从事这类行业的人影响很大,虽然表面上没有什么症状,但在集体里已经聚集了很多,他对这种毒害或许已经习惯和免疫,但对于精子质量会有很大的影响,很容易产生畸形和不健康的精子。即便对这类工人没有...

长期从事油漆工作对生育有影响吗?
病情分析:您好,长期从事油漆工作,可能会影响精子的质量和数量,可能会导致精子畸形,应该是会影响发育的意见建议:如果有生育需要的话,最好是尽量避免长期从事油漆工作,以减少对精子的危害,避免对生育产生影响,保持良好的心态,多吃营养丰富的食物,加强营养,忌辛辣刺激性食物 ...

油漆行业有那些危害?
对呼吸道,肺,肝,损伤都很大,因为油漆中含有苯、游离TDI、有害重金属等这类有机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人体,侵犯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和肝脏器官。长期呆在油漆环境,或从事油漆行业一定要用防毒面罩,每天喝茶叶(绿茶)希望对你有帮助。

给别人干汽车油漆,能赚多少钱一个月?
对于初入行业的新手,收入可能会相对较低,而有多年经验的老手,则可能会获得更好的薪水待遇。总之,汽车油漆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固定的数字,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您想从事汽车油漆工作,建议先通过各种途径积累经验和技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从而获得更好的收入。

本人从事油漆喷涂行业2年,离岗体检不合格,血液有异常,该怎么办呀,公司...
血液的异常是很难判断是油漆造成,主要是验证你的病与从事这行业有关系,这样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般医生是很难开这样的证明的。医生也不会跑到你们岗位看,他也不是油漆分析员,能具体说明是什么原因导致。最好是跟领导反映一下能不能帮你申请一下,当自己很吃亏的时候,走正当途径对自己是很不利...

镇原县19713948089: 本人从事油漆喷涂行业2年,离岗体检不合格,血液有异常,该怎么办呀,公司是否会有补偿措施 -
刀波硝酸: 血液的异常是很难判断是油漆造成,主要是验证你的病与从事这行业有关系,这样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般医生是很难开这样的证明的.医生也不会跑到你们岗位看,他也不是油漆分析员,能具体说明是什么原因导致.最好是跟领导反映一下能不能帮你申请一下,当自己很吃亏的时候,走正当途径对自己是很不利的.

镇原县19713948089: 我是油漆工,一月前做了在岗体检,现在离职了,医生说须做离岗体检对 -
刀波硝酸: 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先申请仲裁,不行就法院.具体咨询一下区县的劳动人事部门 .

镇原县19713948089: 劳动法对喷漆工种有什么规定 -
刀波硝酸: 喷漆工种属于有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用人单位应每年安排体检的,包括上岗前,上岗中,离岗前等,都需要进行体检的.

镇原县19713948089: 特种作业人员离职,要求离职体检,合理吗 -
刀波硝酸: 必须体检的,你身体上有什么问题,正好让单位负责赔偿和医治.因此,是合法的,劳动者应该配合.

镇原县19713948089: 和喷漆房在一个车间上班 辞职前老板有义务给员工做一次体检吗? -
刀波硝酸: 公司必须让员工做离职体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镇原县19713948089: 辞职了公司就不能带你去做职业病体检吗? -
刀波硝酸: 问题, 1. 其他4个是什么时候去检查的? 2. 那时你离职了吗? 3. 离职时公司有没有要求你去做检查? 4. 你是做管理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离岗检查,一般来说在离职前会安排你去做检查的. 对你的描述,我觉得你们公司还是比较正规的. 其他4人都去做检查了,如果你是认定的职业危害岗位,那不可能单独不让你去.

镇原县19713948089: 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申请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
刀波硝酸: 任务占坑

镇原县19713948089: 昆山做职业病检查 -
刀波硝酸: 建议你有空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

镇原县19713948089: 职业病鉴定 -
刀波硝酸: 你可以向职业病诊治医疗机构诊断是否属于职业病,申请职业病鉴定.具体程序是: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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