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法学的指导思想

作者&投稿:勾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显然,形式法治侧重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略考虑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条件。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
特别说明: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态,它在近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从19世纪初开始,西方国家展开了广泛的立法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制。西方法律的两大传统,即通常所讲的英国法系(或称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这一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这些现象意味着资产阶级法治的确立。与此相应,在法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纪的三大法学派别: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学著作中被称为形而上学法学派或哲理法学派)。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西方资产阶级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亦称“私法的公法化”)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法不应以维护个人权利,而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社会化的新法律原则代替了个人权利的旧法律原则,于是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了诸如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二)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三)对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四)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五)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六)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七)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应经不像以前那么的明显,二者有些方面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例如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法官也更多的借鉴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条款也不断地增加。二者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也有利于二者根和更好的发展。

在中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近代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这时已公开化。先从政治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谈起。

  首先是英国的洛克,因为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洛克的法治主张包括个别要求和一般原则两个方面。就个别要求而言,洛克在《政府论》中强烈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而所谓一般原则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除主张权力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之外,洛克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主要讨论了什么是政府权力以及它的限制等问题。在当时,英国的政治制度并没有权力分立的特点,它与其说是权力分立,不如说是不同权力的并存,而且还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并存。洛克的伟大贡献在于,他把这种混乱的、多种权力并存的政治现实概括为权力分立,从而使它获得了理论上的合理性。

  在洛克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经研究过法治问题。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孟德斯鸠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表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生活的时代,他可以说是最博学的法学家,而且他还提出了自己的法理学观念。事实上,他不仅提出了最广泛的法律定义: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法律的方式,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理解法律。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理论方面论述较为系统,且影响较大。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之一,法律应可能地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着重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说明它已在英国的法律中建立起来了。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或是政治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取得政治自由呢? 为此,他讨论了法律自由的关系,认为自由分为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自由。他根据自己在英国的观察发现,政治自由不是人们追求道德的结果,而是精心组织的政治制度的产物。第二,与一些抽象论述自由价值的理论不同,他意识到了自由与政治体制密切关联。他精辟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第三,在他看来,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为权力不受约束是可怕的,而法律的约束与人民的约束都远没有权力之间的约束来得更直接和更有效。第四,要保障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绝对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独断专行,从而达致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

  继孟德斯鸠之后的法国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是卢梭。卢梭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时代的其它思想家,但是,也有相同之处,即他也是明确主张法治的,并且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共和政体的惟一标志。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表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卢梭的法治思想大致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守法。就立法而言,卢梭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记录,它以“自由和平等”为自己的两大主要目标。就守法而言,在卢梭看来,遵守法律不是什么耻辱,而是公民的骄傲。他主张,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而且这种束缚不仅仅是严厉的纯粹的限制,它还是温和而有益的约束,有益于人们追求善业。卢梭心目中所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因而他极力反对分权主张,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分权则是对主权生命有机体的肢解。

  在16 世纪至18 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在探索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提出了法治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概念及其要素予以明确界定。自19 世纪中后期,才有学者开始系统论述法治的概念、原则、要素。他们所论述的法治,主要是民主形式法治。实践中,这种法治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成为主导的型式。

  在19 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戴雪结合本国的宪政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法治三原则。它们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与前人相比,他的认识似乎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他的法治观念完全是对英国当时法律的理论抽象。第二,他不再把法治看作是理想,而是当作事实,并视其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特点。第三,他的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个人与法律的关系。第四,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从而突出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法官造法。戴雪的法治观念是从观念向制度转移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戴雪的法治观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他的法治观念仅仅基于英国的经验,不具有普遍性;其次,他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没有考虑到“恶法”之治的可能性;最后,他所要保护自由仍然是消极自由;他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是一种掩盖实际不平等的形式平等。

  与戴雪同时期的德国学者们也对法治问题思考,经过几代人的长期努力,他们为世界贡献了“法治国” ——英语“法治”一词的德语表述。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为法治国概念的产生准备了基础。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有三个要点: (1)国家与法律是密切联系有一起的。(2)国家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关键在于它们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3) 国家与关系的核心是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统治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康德之后,德国思想家洪堡也曾经论述过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他坚持认为国家的目的不是积极地为公民的幸福创造条件,相反,国家的目的是消除罪恶。由于这两个思想家在理论上重新安排了国家权力、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从而为后来法治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之,西方近代西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的理论解答了法治的诸多重要基础性问题,为现在法治理念和思想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了如今法治理念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并指导了日后一系列法学思想的变革和发展。


什么是西方法治传统 详细点 麻烦咯~~
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思想
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从而为后来法治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总之,西方近代西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的理论解答了法治的诸多重要基础性问题,为现在法治理念和思想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了如今法治理念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并指导了日后一系列法学思想的变革和发展。

现代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是什么
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17、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法治国”等原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种含义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依不同情况而定。例如当我们讲应有“完备的法制”,通常指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制,即应制定齐全的法律、法规。当我们讲“法制建设”时,主要是第二种...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及特点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西方文化 希腊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和自由精神。1、民主精神 古希腊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最高权力属于人民。(1)民主政治在于全体公民执掌政权;(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用人惟才;(4)政务公开与自由;(5)私人生活自由与宽恕的原则。

简述近代西方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宪法思想
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从而为后来法治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总之,西方近代西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的理论解答了法治的诸多重要基础性问题,为现在法治理念和思想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了如今法治理念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并指导了日后一系列法学思想的变革和发展。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有何建设意义
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

晚清法律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力求将修律与研核法理相结合。他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沈家本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x0d\\x0a如根据西方“法无...

清末西方法律思想传播的主要表现
清末修律 1、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

西方法学史简介
何先生强调,日本当代法学虽承袭了东方法学传统,但主要在吸收西方法学成果和适应日本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西方法学特色,对理解西方法学发展至关重要。为深入挖掘西方法学的历史遗产,何先生将第二卷定为《西方法学史》,旨在详述西方法学史的整体发展概况。西方法学史作为世界法学史的主流,对现代法学...

西方法哲学论文
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援。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

东市区15257258715: 西方法学流派的观点 -
再项腹膜: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 [ G+ N2 z9 ?1 y# y& F 2 G! K7 ]( d) p. j5 p1 Q& E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f. v5 H# o9 O 3 j5 O- g. l, L7 u% `7 m! g其一,关...

东市区15257258715: 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学的区别? -
再项腹膜: Legal Realism 现实主义法学 或 实用主义法学 或 法律现实主义.是同一个东西,翻译的不同而已.主要的特征是注重司法效果,对社会的效果.

东市区15257258715: 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对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
再项腹膜: 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

东市区15257258715: 西方法学的影响 -
再项腹膜: 近现代西方法学对西方国家以外地区,如亚、非、拉美地区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有重大影响.这些国家在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前,一般是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所以在取得独立后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是以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为范本,并在不同形式下和本地区或本民族的习惯法或宗教规范相互并存.当然,有些国家在取得独立后,为了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彻底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也进行了法律改革,制定了许多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并且有了自己的法律学说.

东市区15257258715: 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 -
再项腹膜: 推荐我读过的几本比较好读的书吧:国内的:张文显《20世纪法哲学思潮研究》,经典之作.沈宗灵老师《现代西方法理学》,也是经典.刘星老师《法律是什么》,入门书籍. 国外的: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系统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传承.

东市区15257258715: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影响 -
再项腹膜: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

东市区15257258715: “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John Austin的主权理论 -
再项腹膜:奥斯丁法学思想的主导性论题是,法律是功利主义政府的工具.其主要学术观点包括:1.“法”的含义.“法”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上帝为人类制定的“上帝法”、人类自己制定的“实在法”、实际...

东市区15257258715: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趋势? -
再项腹膜: 西方法律分为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从罗马法发展来的,分为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两个分支 英美法系是有英国的衡平法和普通法发展而来,曾经为英国的殖民地的地区大都是英美法系.

东市区15257258715: 希腊自然法和自然法学派 -
再项腹膜: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哲学家们把法分为两种:一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不变的自然法;另一种是由人们指定的可变的人定法.并且认为自然法是居于人定法之上的指导人定法的普遍法则——即所谓的“自然法学说”. 近代自然法学派是以格劳休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观点各异,但都假定一种自然状态的存在,认为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代表性观点是:一切现行法律都不能与自然法相违背,后者是自然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其效力来自于人的理性而非上帝(区别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学思想).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