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磨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修订)~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6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3元至18元;

  (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6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三)小城市3元至18元;(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 (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地籍管理部门提供;地籍管理部门提供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最高一级五元,最低一级五角;
  (二)中等城市最高一级四元,最低一级四角;
  (三)小城市最高一级三元,最低一级三角;
  (四)县城(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最高一级二元,最低一级二角;
  (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一元,最低一级二角。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税务局备案。但城市和县城的具体适用税额中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必须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致。第六条 与市区不相连的城市远郊区或建制镇适用城市税额有困难的,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适用县城或建制镇的税额。
  经济落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需降低的,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税务局备案。但降低税额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税额基础上适当提高,但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高税额的,必须报财政部审批。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 国土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第九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按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的规定报批。第十条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五月一次、十一月一次)。具体缴纳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各地制定的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对于大城市,每平方米的年税额范围在6元至30元之间;中等城市的规定为4.5元至24元;小城市则在3元至18元之间;县城,除了特别指定的情况,其税额为1.5元至12元。具体来说,这包括除了一些特定地区的县城,如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各...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的实际土地占用面积,这是根据法定税额进行计算的。对于土地占用面积的数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主要的提供者。如果这个部门在提供相关资料上遇到困难,县(市、区)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相关部门来提供所需的土地面积信息。这个规定确保了土...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其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的幅度是有限制的,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中所确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这样的政策旨在给予这些地区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较为发达的...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标准: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城征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城征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在0.9-30元之间,按照城市人口数量计算,城市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每平方米税额 1.5~30,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上,为中等城市,每平方米税额1.2~24元,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每平方米税额0.9~18元。 一、城征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1、大、中、小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等地征收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谁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计征,大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的定额税率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定额税率为0.6元至12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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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曾用: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大城市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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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曾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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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曾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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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曾用: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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