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革和完善地质找矿体制和机制的建议

作者&投稿:潭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逐步改革和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不断取得地质找矿成果的新突破~

张瑜麟 曹迪明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正在全国展开。这次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和继续;是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地质工作根本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处在关键节点,更好地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通过大讨论活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提升地质工作服务能力,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是本次活动的根本要求。“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中要按照徐绍史部长“统一思想,聚焦问题,创新体制机制,突破固有模式,使地质找矿工作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又服务于自身的改革发展”的要求。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找准各单位存在制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不断探索和创新体制与机制,以一种合理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地矿行业科学发展。
长期以来地勘行业的改革一直是有关各方讨论的热门话题,而且地勘行业的改革也从未停止过,从地勘单位的建立开始,地勘单位就经历了多次分与合和不同归属的变化,尤其是工业部门的地勘单位更是如此,但是,地勘单位的事业体制并未进行根本的变革。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地勘单位的改革才开始逐步进行,并于近几年开始实质性推进地勘单位的改革,但是,为何要对地勘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对地勘单位进行改革?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想法和说法,但是各方都应明白:对地勘单位的改革只是一种手段,稳定和谐地进行改革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长期过程,而改革根本目的之一就是增强地勘单位的活力、快出找矿成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而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的经历,下面谈几点体会:
一、地勘单位的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地勘单位伴随着新中国成立而组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兴起,同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呼吸、共命运,近50年来,为国家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人民的小康作出了国人公认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国进入小康社会和向发达国家的迈进,以及全球对资源需求强度的大幅攀升,提高全国的资源保障程度,确保国民经济科学、稳定的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的重大问题。但是,地勘单位几十年的事业体制和工作机制及存在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因此,必须不断地对地勘单位进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并逐步给予完善和创新。
二、进一步明确地勘单位改革的目的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地勘单位的改革方向和有关措施,地勘单位的改革目的得以明确表述。特别是地勘单位属地化以来,进一步融入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资源型企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观念进一步深入到地勘单位的日常各项工作中去,地勘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河南省近几年两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在取得良好地质找矿成果的同时,使得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等方面得到大大加强。但是,地勘单位的现有体制仍是制约地勘单位科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对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了各个部门关心的大事。但是,进一步明确对地勘单位改革的目的,是制定科学、适用的改革方案的基础,是地勘单位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
地勘单位体制改革的目的:首先,要有利于地勘单位找大矿、快出成果,从而提高对经济发展的资源保障程度;其次,地勘行业历史长,在过去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为国家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自身也遗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欠账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正视地勘单位存在的基础薄弱、欠账过多、经营性资产少、离退休老人多、工作岗位艰苦、社会地位不高、人才青黄不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出台各项有关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地勘单位尽快得以和谐与稳定,为地勘单位体制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通过改革,使地勘单位尽快变成一支技术装备精量、人员精干高效、能打硬仗、充满活力与工作激情的队伍,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竞争,从而为快出地质找矿成果奠定基础;第四,要明确对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第五,要认识到地勘单位的特殊性,地勘单位是一个从事特殊工作的事业单位,它是一个以事业单位性质获取政府资金支持,而为政府进行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极具探索性和战略性的工作,这种工作具有较大的超前性、不确定性和长周期性,它的工作成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经济的发展前景和速度。地勘单位虽然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它确有不同于一般事业单位的特点,它是一个事业型的生产和科研探索单位,它不像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按设计和生产周期生产出预期的产品,获得预期的利润,更不像纯事业单位一样,只进行事业费用的消耗,而没有具体的产品。地勘单位在消耗国家事业费用的同时,也在为国家生产着产品———地质报告,这种产品有的有地质资源储量,有的没有地质资源储量,但是,都是一种有形的地质成果。因而,地质勘查单位具有事业和企业的双重性质和特点。
三、稳步和谐、循序渐进地推进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与完善
进行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与完善,必须全面认识和熟悉地勘单位的成长历史和地勘行业的特殊性及与其他事业单位的差别。这些特殊性和特殊问题决定了地勘行业的体制改革不可操之过急,而要稳步和谐、循序渐进地推进。以汪明部长“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座谈会暨地勘行业先进集体和优秀找矿项目表彰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遵照“对地勘单位主要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也就是‘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因此,地勘单位改革主要就应围绕这个核心而开展”的指示,可以按照以下模式对地勘行业的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单位与事业性地质工作单位分开运行
(1)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精干的公益性地质队伍。公益性地质队伍完全从事政府下达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其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分别列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之中;项目经费则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分别由两级财政列支,确保公益性地质队伍的高效运行。对公益性地质队伍提交的各项成果,如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地质地形测绘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成果,要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尽快向全社会公开,提高其成果的利用率,真正做到公益性地质成果公开化、公众化、服务社会化。
(2)对从事事业性地质工作的单位,要做到以事业费用来保证队伍的稳定和运行,以企业化管理的机制来搞活地勘单位,增强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因此,事业性地勘单位在现阶段可首先按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行,在保持“人员事业身份不变、事业编制不变、财政拨款政策不变、管理和归属不变”的“四不变”基础上,以事业单位的性质承担政府非公益性的各类有关项目,充分发挥地质勘查等方面主力军的作用,确保各类政府项目成果的高质量提交,为缓解资源瓶颈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借助有限的事业费用和政府项目费用,来保持事业性地勘单位的正常运行,达到长期稳定队伍、用事业身份来吸引和留住人才、逐步打好经济基础、进而为推动企业化改革做好准备的目的。
在做好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企业经营和企业分配机制等方面的探索,首先,鼓励事业性地勘单位积极以企业化的机制去承担各类商业性工作项目,在为社会、为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各项技术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弥补事业费用不足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单位经济实力增强、机制的激活、人才的良性流动和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能力增强的目的;其次,鼓励事业单位发挥自身的高新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进一步拉长地勘行业的产业链条,不断向矿业开发的采、选、冶和地基施工、建筑、地下无损探测、高精度测绘等产业延深,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而且,同行业的经验、许多矿业公司的成功运作都表明,走探采一体化和大企业集团联合勘查开发的路子,才是地勘单位生存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储备各类人才、锻炼市场队伍、探索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目的。
(二)为地勘单位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地勘单位的各项改革要在省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才能够平稳推进。因此,对地勘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给予优先解决和考虑,对改革中所需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给予大力支持。
(1)允许地勘单位和地勘单位成立的企业性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地质勘查资质共用的政策。使地勘单位的人才在保留事业身份不变的前提下,在两个单位间互为所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和工作热情,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从而对事业型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管理进行探索和尝试。
(2)将探矿权优先配置给地勘单位,是快出地质成果的基础。考虑到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事业单位性质,在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前,各地政府在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内,首先,按照地勘单位优先的原则,由各地勘单位优先获取探矿权,对地勘单位申请的探矿权优先给予批准;然后,再面向社会进行招、拍、挂。
(3)对国有地勘单位及其公司拥有的矿业权,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尽可能创造宽松条件,支持其拥有的矿业权保值和增值。
(4)对地勘单位提交的地质成果报告,优先由地勘单位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进行采矿和开发工作;对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优先开发,各地市、县政府给予支持;凡由政府转让开发的,勘查单位按照不同矿种和矿床规模享有20%~30%的利润收益。前期政府的投入费用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协商回收。
(5)对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取得的找矿成果,由省政府按照不同矿种和矿床规模给予地勘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以一定数额的奖励。
(6)尽快出台具体办法或允许各地勘单位建立和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允许地勘单位和职工投资政府和国家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和风险找矿及矿业开发,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人员积极主动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服务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稳定地质人才队伍。
(7)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基地水、电、气、暖、路等管网老化改造和亟待增容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8)针对地勘行业存在的地质勘查工作有效投入不足,矿产勘查逐年萎缩;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矿产资源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地质科技研究工作薄弱,地质科技人员流失严重,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利用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削弱,基层和第一线地质专业人员缺乏,地质工作出现人才断层等问题。政府一要在原有事业费用拨款方法的基础上,逐年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投资带动地质勘查的投入,加速地质成果的提交;二要加强地质勘查矿产开发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地质勘查工作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三要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立健全矿业权信息公开、评估、交易等制度和规则,尽量降低地勘单位作为矿业权人一级市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三要加大矿业权市场秩序整顿,优化地勘工作的外部环境,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四要加强地质院校的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制度,从而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一批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吃苦耐劳、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质技术骨干队伍。
(9)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及其对地勘工作的影响,要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地勘单位和企业、金融部门联合,积极走出国门,进行矿权收购和资源性企业的收购及联合勘查工作,为今后经济形势的好转及保障国内资源的需求提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三年来,取得显著成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过理论提升,转化为政策、措施,进而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及相关制度。
一、关于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建议
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建立使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配置,企业主体,政府调控”的新机制。
1.明确“矿业”产业定位,实行勘查开发统一管理
一是明确矿业产业定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探采分离体制,源于把矿产资源勘查划归三产业,把矿产资源采选划归二产业,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采一体(机制上)不可分割,把勘查与开采一起归类为“矿业”,定位为第一产业,有理论根据,符合世界惯例。
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新型的矿业管理体制,实行矿业“横向集中统一、纵向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解决目前探采分离,管理上横向政出多门,纵向争权逐利的问题,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的问题。
2.发挥好法律、法规的间接管理和政策的调控作用
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惠泽民生、代际补偿作出法律规定;明确以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作出与《物权法》相适应的矿业权用益物权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新形势下矿产资源保护与矿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建议对现行征收资源税费的办法进行调整。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形势,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造成矿产品价格不合理,矿业收益分配不公,不利于矿业发展方式转变。主要问题是作为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货币性资产补偿的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平均1.18%),补偿不足;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目前只部分征收,从量计征,应扩大征收范围,从价计征。
建议解决矿业权“价款”制度异化问题。目前矿业权“价款”未按国务院文件征收,发生“异化”。“价款”范围扩大,有些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不论投资主体,不管是否形成矿产地,都收“价款”;“价款”额都超出了地勘投资的成本;有些地方将开采预期收益提前全额征收,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在炒卖资源。“价款”制度异化,混淆“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概念,扰乱了矿业市场,造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不公。要准确划分国家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分体运行机制,调整二者处置方式。修改完善评估理论方法及相关准则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价值”(投资人权益)应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矿业权人在市场上平等交易。
建议解决一些地方“基金”的错位问题。地质勘查基金是在我国地质勘查风险基本市场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设立的,理应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间接起到对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融资作用。而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把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等同于政府投入找矿,与市场争权,与企业争利,挤出社会资金。
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公共服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为找矿突破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解决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和政社不分的问题,还有政府掌控矿业权,集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问题。
二是规范政府投入,处理好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的关系。部推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内容是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式及其经济关系。为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需要规范投入,尤其是规范政府投入。目前多数省(区)地质找矿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源补偿费”和“价款”,多以“省财政”和“省基金”形式投入,政府持有矿业权。要规范“省财政”“省基金”投入地质找矿运作方式,纠正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掌控甚至垄断矿业权问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健康发展。
4.尊重市场规律,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要素市场。要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矿业权市场运行。目前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是政府采用市场的办法的调控手段,不是市场配置资源,而转让市场才是真正的市场配置。要加强矿业权转让市场建设,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要建立健全与矿业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构建矿产勘查的融资平台,建立合理的矿产勘查投资结构和风险激励机制,规范矿业资本市场。
要规范中介组织,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现有的中介组织进行整顿,规范资质,严格把关,加强自律,提高水平。
5.激发各类矿业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
深化改革,激发各类矿业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一是深化国有矿业企业改革,改制成股份制公司体制,像甘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碌铁矿股份有限公司,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探采(机制上)一体,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控股和参股从制度上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以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动力、激发活力,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二是引导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矿业企业。非公有制矿业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矿业发展方兴末艾,已经成为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要认真贯彻实施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破除“姓国姓民”桎梏,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等的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非公有制矿业企业发展,为找矿突破做出贡献。
二、关于规范整装勘查的建议
整装勘查是实施地质找矿新机制以来推行的一种新的找矿模式,实施几年来,成效显著。整装勘查在全国全面推进中,各省(区、市)在理解上、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差异。有的整装勘查区从区域地质调查到勘探均含其中,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并存,事业费、基金、商业资本混用,矿业权设置多元,投资体系多元,勘查主体多元等等,需要对整装勘查内涵做出界定并相应制定技术标准和勘查规程。
1.整装勘查的内涵
按照找矿阶梯式序次递进规律,整装勘查是在公益性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有一定矿产规模的区域(客体)统一部署、整体勘查(主体)。这是尊重自然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所做出的选择,是对一个有一定规模矿产地质体的整体勘查。
明确整装勘查内涵,要对整装勘查区选择,整装勘查工作程序、工作阶段、技术标准与勘查规程、工作质量以及和开发的衔接,勘查开发的利益分配等方面,从地质技术规程层面和经济关系层面加以界定。
2.整装勘查的管理
对于整装勘查,政府矿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整装勘查规划,勘查区设立、矿业权设置,制定勘查技术标准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政府不能掌控矿业权,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配置背道而驰的。
整装勘查市场主体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找矿效率,缩短勘查周期,快速实现找矿目标任务,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资源保障的同时,获得自有发展的经济效益。
3.整装勘查各方的利益配置与协调
整装勘查涉及投资主体、勘查主体、地方政府和整装勘查区民众等各方面利益。整装勘查区各方利益协调直接关系到整装勘查的成功与否。政府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整装勘查中矿业权配置为核心,明确各主体权益,协调合理分配利益,对于调动各勘查主体找矿的积极性,对于推进新机制运行和实现找矿重大突破至关重要。
三、关于加强基础地质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找矿突破的建议
随着地质找矿投入增大和地质找矿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影响地质找矿的主要矛盾将变为科学技术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资金无处投放、项目低水平重复、找矿效率低、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找矿突破才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方式转变。
1.加强学习,推进地质找矿思维创新
思维创新是实现找矿突破的潜力所在。目前我国找矿突破行动来势迅猛,广大地质工作人员思想准备不足,知识准备不够,缺乏思维创新,要安排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交流,提高思维创新能力,挖掘找矿突破潜力。如对我国成矿背景的再认识,对海洋资源的再认识,对我国矿产资源特点的再认识,对新矿种的认识,对新的开发利用方式认识等。认识上从自由王国向必然王国的转变是实现找矿突破的强大动力。
2.提高地质找矿部署质量
部署质量是第一质量。目前找矿突破部署78个整装勘查区,需要在实践中优化。
部署要建立在需求驱动、从问题出发,交叉、融合,大信息、大数据的基础上。地质工作从单一服务于经济发展已扩展到服务于经济、社会、生态、民生方方面面,地质找矿领域已从传统的基底岩石向兼顾地球表层和地壳深部扩展,新矿种、新的开发利用方式都为科学部署提供了依据。
3.加强基础地质调查
近几年找矿取得的重要进展是建立在多年地质工作积累的基础上的,尤其是基础地质调查和资源潜力评价为整装勘查选区提供论了重要依据。从调查省(区)看,一些省(区)新的整装勘查后备基地明显不足。14年地质大调查基础地质调查投入偏低(30%左右),地方基础地质调查投入更低。
要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于提高地球科学水平,促进地质找矿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基础地质调查与当前找矿突破的关系,统筹当前与长远,切实加强基础地质调查,提高中央公益性地质工作中的基础地质调查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基础地质调查投入,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加强管理,提高基础地质工作水平,保障整装勘查可持续发展。
4.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地质找矿突破
随着地质调查工作服务领域扩大和找矿难度加大,传统理论有些已不能指导地质找矿,一些技术、方法难以适应新的地质找矿工作需求,需要新的找矿理论和新的找矿技术、方法的支撑,以提升地质找矿工作能力。
制定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地质找矿的政策措施,鼓励、激发生产单位、科研单位、科研工作者、地质找矿一线工作者,开展地质找矿勘查理论研究,形成综合分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找矿技术和新方法,以解决目前一些传统地质理论指导地质找矿效果不明显,一些传统的、过时的技术方法整体效率低下的问题,提高地质找矿水平。
四、关于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建议
地质找矿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要根据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格局和建设生态文明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开展经济社会建设的要求,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
1.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地质找矿部署要服从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要以资源环境价值理论指导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对立统一于资源环境。人类要在生态价值实现过程中生存,更要在生产力价值实现过程中寻求发展,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是永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搞好国土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基础上,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出以生态保护为主,以资源开发为主和城乡宜居的不同地区,明确功能定位,作出国土规划。遵循国土规划编制原则及空间范围,相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付诸实施。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
2.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
在我国如青藏高原、大小兴安岭、秦巴地区等既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又是重要成矿区带上,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矿产地规模等因素,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
“点上开发”要以最严格的准入门槛,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办法,最先进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装备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与矿产所在地人共享开发效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点上开发”在为经济建设提供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和资金支持,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达到双赢。
3.制定实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实施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依据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成本,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生态补偿制度,基本原则是“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
实施生态补偿制度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平台,对不同的补偿类型、补偿主体、补偿内容和补偿方法进行协商对话,组织实施。
对基础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和部分普查形成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所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政府;矿区勘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企业。对工作区或矿区生态价值的损失,以修复生态环境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五、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建议
国有地勘单位在我国地质事业发展中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当前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仍发挥着主力作用。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走过一段艰苦探索的历程,成效显著,有较大发展,但遗留问题多,社会包袱重,一直围绕能否企业化,何时企业化争论不已,目标不明确,步调不统一。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提供了难得机遇。这次改革的重点是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对地质工作的需求确定从事公益性服务工作的地质调查队伍的规模,难点是研究确定区域经济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对转为企业的地勘单位的容量和条件。
建议地勘行业主管部门抓住这一有利契机,以中央文件精神为指导,从地勘行业特点出发,总结地勘单位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出明确改革方向,理顺管理体制,改善政策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国有地勘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分开运行的地勘行业贯彻落实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的指导性意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以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推动地质找矿突破,提高地质职工生活水平。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3年3月19日作者与余养力、王希凯、樊笑英、陈元旭、张兴合作撰文)

鉴于当前我国地质找矿的投入来自三股力量,即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各级政府,这也是3个潜在积极性。地质找矿新体制和新机制,必须有利于调动这3个积极性,充分利用其中每一个的优势,抑制其劣势。具体来说,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的机制找矿;充分利用政府投入的资金找矿;充分利用地勘单位的技能、装备和地质资料找矿。让这3个优势通过政府的协调、市场的衔接发挥最佳效果。

1.落实企业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已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定位。但是,作为地质找矿的企业,不能套用一般企业的模式,而是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构建不同类型的企业体制,包括地质找矿投资体制、矿业权经营管理体制、工程手段管理体制等。

(1)对构建地质找矿投资体制和机制,一方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勘查资本进入股市创业板,实现证券化;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促进各级政府已有的对地质找矿的财政投入,改革其运行体制和机制,即不要用事业管理体制找矿,而是把资金注入自己组建的专业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由现有地勘单位组建)提供金融支持。具体支持形式可以是低息贷款,也可以是股权注入、贴息补贴等。政府通过融资支持,不去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地质找矿的实业,既可以把具有技术优势但缺少资金的地勘单位搞活,又可以通过实施支持的政策(给谁支持、不给谁支持)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矿产勘查向政府所规划的方向发展。据了解,这样的投资体制在有些矿产资源大省已经被省级政府提到议事日程,只是在具体实施认识中尚有不同理解,需要加强地质找矿新体制、新机制的宣传和诱导。

(2)构建矿业权的经营管理体制,可以考虑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勘局中组建。这些地勘局门类齐全,既有综合的,又有专业性的,它们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局面。最主要的是他们的地质找矿要素齐全,既有强有力的地质找矿技术力量,又占有大量的地质资料,并熟悉本地区的地质条件,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矿业权。所以,只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在局内加以整合,很快就会形成生产经营能力。据了解,现在有的省地勘局,已经开始着手组建这类公司。它们的想法与设想的框架大致相同,资本由地勘局所属的地勘单位共同筹集,按出资额的股权分享利益,承担风险。这类公司如果与省政府建立的投资公司相配合,为其融通资金将是最理想的。只有全国有若干个这样的公司,地质找矿体制改革才算到位。

(3)对构建勘查工程手段管理体制,各个地勘单位是比较熟悉的,但大多数不够集中,技术装备比较陈旧,技术水平不高。应当由地勘局主导,以已有的专业强势的地勘单位为基础,通过经济办法适当加以集中,充实资本,形成股份公司。把强势专业做强做大,既可以给本局地质找矿服务,也可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服务。特别是应当把高水平的找矿专家集中起来,开办地质技术咨询公司,是为地勘单位服务,更为危机矿山服务,以使这个“奇缺”的要素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在地质找矿中真正短缺的不是地质技术人员的数量,而是质量。而这种短缺与现在的体制相关。在我国,高水平的地质专家是单位所有,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所以发挥的作用有限。如果通过组建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让他们有偿地为社会服务,他们的作用就大得多了。

2.摆正政府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地位

政府与地质找矿的关系具有3种身份,这些身份是不能混淆的,必须按照不同的身份各司其职:

(1)矿产勘查活动的行政管理者身份。主要是管理矿业权,其中对探矿权的管理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通过探矿活动,国家的矿产资源储量增加了,这个增加也正好是探矿权人所追求的,两者在这一点上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矿政管理,支持各种社会资金进入探矿领域,门槛比较低,税赋比较小,优惠、补贴等政策比较多,为明智之举。但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造成探矿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回到被给予大力支持的轨道上来。

(2)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主要是作为自然资源产权所有者的收益管理,这个收取标准当前普遍没有到位。首先,在认识上要到位,这不是一般性的税费,而是国有自然资源的产权权益,它的不到位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责任重大。其次,在收取标准上要到位。要认识到,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对使用者来说是矿业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它的收益应当与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一视同仁。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来研究确定它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不再让其他生产要素挤占这个稀缺的资源。它的到位,对构建地质找矿新体制和新机制也有重要推动作用。

(3)矿产勘查活动出资者身份。这是投资者的一种权益管理。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去政府出资已经形成的矿业权,或者是在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发现的矿业权,或者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具有明显级差收益的勘查区块,其受让者可以比“空白地”节省勘查投资费用,所以国家可以实行有偿取得,但它不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二是政府以寻找矿业权为目的的勘查投资,这属于商业活动,政府不能直接经营,应当通过企业进行,即政府出资办企业,企业投资搞勘查。对这种投资的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去做。

3.发挥市场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要发挥地质找矿中的主体地位作用,还需要一个平台,这就是矿产勘查市场。这个市场是由一个体系构成的,是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包括为矿产勘查筹集资本、提供技术劳务和中介服务的有机体。当前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以探矿权为核心的矿业权市场,特别要大力搞活探矿权二级市场。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所,并在主要地区建立若干个分所,形成矿业权信息网络,为矿业权流转提供反应迅速、交易简便的平台。

(2)要与财政、金融部门主动配合,尽快启动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这是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的长效机制。可以先列出专题,组织跨行业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方案,同时要全面实行勘查投入资本化。只有资本化才能证券化;只有证券化,才能为探矿权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捷的机制。

(3)要大力发展为矿业权市场服务的各类市场和中介。地质勘查技术和劳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提高质量,增强诚信;矿业权评估事务已经有相当基础,要进一步规范行为,端正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围绕矿业权流转的咨询业务要进一步发展,以便为各方面投资者进入矿业权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独立的注册地质师制度是发展矿业权市场特别是发展探矿权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

(4)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是指对进入矿业权一级市场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及其商品所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我国已经有了矿产勘查准入资质的技术方面的条件规定,而针对经济方面的条件尚没有规定。

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对市场竞争的方法和手段加以规范。在规定时要坚持3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即市场中所有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待遇;二是公正性,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管理者要以公正的态度来利用竞争规则,要以客观的标准来对待参与竞争的各个主体;三是公开性,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对手及竞争的协调与管理,都应该是公开的。

市场交易规则是指对市场上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其作用在于:①可以使买卖双方履行诚信,降低交易风险;②可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使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正常发挥;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④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合法竞争,反对、禁止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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