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大神们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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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怎么赔~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可以先行赔付受害者,但保险公司有权向酒驾肇事者追偿,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还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扩展资料:
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 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被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1)至(4)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机动车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用赔偿财产损失。这里“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用赔偿财产损失”应如何理解?在《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未被修改之前,存在无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依法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失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我们不仅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更应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其第76条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加害人醉酒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中国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的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的答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当行政机关的答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时,应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交强险条款》第9条属于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经保监会审批的全国统一的格式条款,此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酒等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适用。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责任承担和免除均属强制性法律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任何下位法的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得违反和排除适用。第二,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非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主张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而要求合同以外的人承担义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依文意解释,《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除外,依该法条的文意解释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21条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任然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依目的解释,我国交强险立法体现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以区别于商业险。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肇事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显然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方醉酒为由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事实上,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发,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违反保障社会公益、救济弱势群体的基本职能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第五,由于交强险制度的在于及时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也有成本核算问题,如果由于保险公司理赔成本过大,运营亏损,也会危及交强险制度的存续,最终影响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关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有权机关未依法作出纠正之前,尚需严格适用,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第六,规定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加害人行使追偿权,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其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情况下对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途径消化或分解这一加重的负担,即对被保险人追偿。如此,一方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给予了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通过追偿权的行驶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制裁,起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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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一般都是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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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一般都是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

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
醉酒驾车本就是违法的, 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

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 ...
也一样,保险公司不承担的,就是法律也会保护他们的,你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你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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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徐盐酸: 1、法律依据: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由此可见,你也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参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3、如果你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对对方的赔偿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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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徐盐酸: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的处罚.作为一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醉酒驾驶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如果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者将会面临严重的处罚.然而,很多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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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徐盐酸: 不是负全部责任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对方的驾驶行为也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一样要担负责任,只不过一般醉酒行为为恶劣情节,在事故责任中占比较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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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徐盐酸: 一、醉酒驾车肇事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一种特殊免责. 首先看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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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徐盐酸: 1、是酒后驾车肇事的行政处罚:一是酒后驾车要扣证并罚款;二是醉酒驾车不仅要扣证罚款,约束至酒醒后还要以行政拘留. 2、酒后驾车肇事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事故的,还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3、酒后驾车肇事的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黑水县19651078821: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
古徐盐酸: 醉酒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的事故处理,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刑拘. 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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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徐盐酸: 1、饮酒驾驶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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