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谨记货物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作者&投稿:芝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际贸易中,FOB CFR CIF的区别是什么?~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一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所交易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储存、装卸、长途运输,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外来风险,需要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
因此,交易双方除了在成交时卖方要交货,买方要付款,并各自承担自己控制货物时的风险外,还有许多应该分别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办理出口、进口许可证手续,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装卸运输出口、进口货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等。承担的费用主要有:办理进出口许可证须支付手续费,办理进出口报关须缴纳关税,装卸运输货物须支付装卸费和运输费,办理保险须支付保险费等。
承担的风险主要有:进出口贸易货物在装、运、卸、贮的整个流转过程中都存在着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卖方或买方都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但是有些风险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予承保,即使投了保,也存在着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即使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也仍然存在着来不及投保或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不能赔偿的风险。
有关上述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责,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术语词条

商贸和贸易公司的区别如下: 1、纳税义务不同:商贸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贸易公司属于一回般纳税人,即使其在答每个自然月没有业务,也要零报税,由于其性质,其年底总是要交一些税的。 2、经营范围不同:商贸公司在注册上只能在商品的各领域,其他领域如工业、制造等是不可以涉及的,而贸易公司涉及面比较广,贸易公司不能做的诸如工业、服务等领域贸易公司都可以经营。 3、是否能够对外经营:商贸公司是指进行商业贸易的公司,比如城市或者城镇的第三产业,不含工农业,且商贸公司一般不拥有对外贸易资格; 贸易公司包含了工农业和商业,并且贸易公司是拥有对外贸易资格的。拓展资料:贸易公司一般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销售和其他如进行营业活动,也可以用经纪人或代理商身份从事活动。但贸易公司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从事业务活动,其职能都只是开发票。从国际税收方面看,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建立贸易公司是逃避国际税收的又一条途径。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贸易公司避税的典型模式是: 甲国的产品生产公司把产品销售给建立在避税地的乙国贸易公司,然后再由乙国贸易公司把产品转售给丙国客户,并从中留下一部分利润,从而逃避本应在甲国应负担的一部分所得税。经营范围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主的,表示何时收到某批运输货物、同时说明该货物将从某起运港运往某目的港、运杂费用由谁支付、货物交给谁等的书面凭证。有人认为,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杂费用,因此,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就可以万事无忧了。有些卖方当事人甚至稀里糊涂地认为,因为货物是买方租船订舱的,所以买方是托运人,买方因此就成了货主,船公司就应该向买方而不是向卖方签发提单,结果导致某些不法外商得以钻空子,不付货款就白白提走了货物。还有人据此得出一条错误的结论,FOB条款对于卖方的收汇风险很大,极易使卖方钱货两空。这种观点至今还在业内具有相当普遍的影响。

  实际上,“货物由谁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只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种惯例,它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交货这一环节上各自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它与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FOB条件下,买方虽然充当了“托运人”(或称“发货人”)的身份,但买方在付讫货款以前并不是货主,此时的货主仍是卖方,也就是按买方要求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负责支付货物的装船费用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的人。卖方一旦把托运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就应该毫不犹豫含糊、毫不迟延地向船公司表明自己堂堂正正的货主身份,免得贻误时机、给恶人以可乘之机,给自己的安全收汇造成风险。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卖方发运货物以后,可以不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提单。譬如买方是中间商,货物装船以后,中间商需要就缮制提单的某些特殊内容和要求直接向船公司“面授机宜”,而这些特殊内容和要求又不便让卖方知道,如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等。这种情况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卖方交货以后,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卖方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付款赎单以后,再用承运货物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用于日后提货。承运人签发的承运货物收据,虽然从表面上看远没有提单的名气大,也远不如提单正式,但其实质和作用却与提单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它仍然具备提单的三条基本性质和作用,即货物收据、运输契约和物权凭证。另一种做法是,卖方交货以后,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收汇以后,就向船公司签发一份书面放单文件,令其直接向买方签发提单。在这类情况下,卖方交货以后可以不要求承运人向自己签发提单或者承运货物收据,但这并不能说明卖方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货物所有权。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之前,务必在运输货物委托书里明确说明类似于这样一些声明内容:船公司可以直接向买方签发提单或者无单放货,但前提必须是船公司须凭卖方签发的书面放单或无单放货文件;除此之外,船公司不得、也没有权力擅自向买方签发提单或者直接放货。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仅不宜电放货物,而且还应尽快叮嘱船公司,没有卖方的书面放货通知,不得随便让收货人提取货物:
  1. 发往日本、韩国和港澳台等近洋航线的货物,由于货物先到议付单据后到,收货人要求卖方先电放货物,同时承诺他将随后付款赎单。因为买方的这一要求不合常规,颇有赖账嫌疑。针对货物先到议付单据后到的情况,船公司与银行早有默契,即收货人可凭银行保函向船公司借货。俟议付单据到达、买方付款赎单以后,再用正本提单向船公司赎回借据。

  2. 买方以信用证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赎单,同时又要求卖方无单放货,买方承诺收到货物若干天以后支付货款。这是一种典型的找茬赖账骗货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其真实意图已经非常明显,故卖方此时丝毫不能让步。除非此货的市价贬值幅度大于买方支付运费的数额,买方一般是不会心甘情愿白白支付这笔运杂费用的。相反,如果卖方一味迁就买方的无理要求,让其不付货款就轻轻松松地提走货物,则这笔货款日后就可能难以收回来了。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引起卖方特别注意,有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的买方和当地银行合伙作弊。一方面,买方拒绝支付货款,而在另一方面,银行单据却又迟迟退不到卖方手上来。时间一长,卖方才知道买方已将货物提走了。所以,卖方一旦发现拒付的苗头,就应该毫无迟延地书面通知船公司,向其详细告知事情的原委,并明确指示他们放货必须事先收到卖方的书面放货通知。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国际货运谨记货物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之前,务必在运输货物委托书里明确说明类似于这样一些声明内容:船公司可以直接向买方签发提单或者无单放货,但前提必须是船公司须凭卖方签发的书面放单或无单放货文件;除此之外,船公司不得、也没有权力擅自向买方签发提单或者直接放货。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仅不宜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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