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协会的组织章程

作者&投稿:庄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办法~

http://www.d3kt.cn/news/200612/show17951.htm

据说还要很长时间,中国的立法任务依然繁重,重修尚须时日,尽管已经喊了很多年,事实上,在航运法、海员法等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修改海商法也只能是在计划中的事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简称CM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海商、海事、海商法及其相关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中国海事、海商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以及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中国法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为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的国家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讲座活动,交流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向政府、有关机关及社会就海商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三)组织协会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办好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指导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协会会员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
(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了解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海事、海商工作及相关工作或在本协会所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协会会员推荐;
(二)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v除按规定自动退会外,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经本协会提示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给协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向协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产生,也可以特邀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构成和产生办法如下:
(一)协会团体会员可推荐一至五名理事候选人;
(二) 协会个人会员在海商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可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销、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专业委员会任期两年,其组成应精简、高效、便于工作。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可采取协会按项目预算拨付基本费用和专业委员会自筹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学术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 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
(四)协助协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五)随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可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候选人由主席轮值单位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轮流提名候选人,也可以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对协会有重大贡献和在海事、海商、海商法及相关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士为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两年。副主席可以接受主席委托履行主席职责。
主席缺任期间由轮值单位副主席或依次由下一顺序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召集秘书长会议,就协会重大事项提出工作预案,处理协会的日
常事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按照《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以及理事会选举的其他常务理事组成。中国海商法协会设有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日常工作。中国海商法协会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简称CML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海商、海事、海商法及其相关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介绍
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简称CMLA),是由全国从事海商、海事、经贸、保险及法律工作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专业性民间团体。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成员构成是怎样的?
在日常运营中,执行委员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委员会的业务执行工作。它是一个由五十多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包括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美国和德国等,这些国家的海商法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的团队。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开放给所有对海事商业活动有贡献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或者是对海商...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简称是
CMI。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是促进海商法统一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间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促进各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并与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国际性协会或组织进行合作。

CMI是什么意思
CMI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的简称,国际海事委员会是指旨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迄今的主要工作是就相关的各类国际海事公约提出建议、制定草案、参加审议,国际上现行的不少公约均出于此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1897年,...

我国加入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哪些公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终身个人委员构成,后者需经过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的批准。我国虽然仅加入了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两个重要公约,即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61年关于统一海上运输旅客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的某些条款,但我国的《海商法》以及众多法律问...

中国海商法年刊杂志简介
中国海商法年刊创刊于1990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大连海事大学协办,是我国唯一的公开出版的海商法专业学术期刊。该刊的主编司玉琢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及国际海事委员会运输法专家小组成员,以其丰富的学识和经验,引领着期刊的发展。《中国海商法...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附设机构
其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长于海事纠纷的解决,对于涉及海洋运输和海商法的案件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国海商法协会致力于海商法的研究和推广,为行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培训,以支持海洋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则提供调解服务,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商务冲突,维护...

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信息
中国海商法年刊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和大连海事大学联合主办的专业期刊。司玉琢担任该刊的主编,为读者带来了深度的海商法研究内容。该刊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为1003-7659,国内统一刊号(CN)为21-1271\/D,这标志着其在学术界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读者可以通过...

叙永县19122288421: 为什么说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 -
秦茂保利: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海洋运输活动之初.我国现代意义的海商法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的清末修律,而新中国的第一部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是一个...

叙永县19122288421: 国际海商法和中国海商法的立法比较 -
秦茂保利: 没有国际海商法这个法~但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我国海商法主要是参考上述主要规则而出来的~

叙永县19122288421: 浅谈我国《海商法》的立法特点
秦茂保利: 简要一说. 其一,适应当时(制定之时)的国际海商立法趋势,中国海商法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于一体,采取中庸办法调节各方的权利义务. 其二,我国海商法大量语言文字直接引用国际公约的国际惯例的英文译文,很多问题由于中国法律文化和英美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和西方的语言差异等因素,理解不一致. 其三,中国海商法加入了我们自己的内容,在世界上的海商国内立法里面还是比较先进的.

叙永县19122288421: 我国《海商法》代表的是船方利益还是货方利益? -
秦茂保利: 代表的是船方利益.现在世界上有三大海运公约体系,一个是海牙——维斯比规则(主要代表英美等发达国家利益),一个是汉堡规则(主要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还有一个是刚生效不久的鹿特丹规则.我国这三个都没加入,但是我国海商法主要还是参照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制定的因为我国是航运大国(而非航运强国),所以更注重保护船方的利益.你看看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就知道了,很偏向船方的.

叙永县19122288421: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比较 -
秦茂保利: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

叙永县19122288421: 国际商法与海商法的区别 -
秦茂保利: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际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海商法,甚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法或诉讼方面的国际公约. 而海商法(maritime law or admiralty law)一般是指国内海商法,主要限于国际海上运输以及与运输相关的内容. 因此,国际商法和海商法之间的最主要的区别是含义和范围不同,这个上面已经有了.其次是适用范围或者说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后者调整的往往是国内海事海商争议,虽然经常和外国船舶有关. 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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