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就同一案件在两地分别起诉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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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当中,双方之间不同的案件要分开起诉吗?~

双方之间不同的案件要分开起诉,只有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才可以共同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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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另行起诉(即代位权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A、为原告;
B、为被告;
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
D、充当证人。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则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问题
《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种情况,称之为“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权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承认,对其他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个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的,依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因为当事人身份互为原被告,诉讼地位不同,且诉讼请求和也不同,因此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然后由两个法院协商按照牵连管辖,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个案子只能在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同时在两个法院起诉,后一个法院不受理或者移交先立案法院。双方之间不同的案件要分开起诉,只有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才可以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个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的,依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因为当事人身份互为原被告,诉讼地位不同,且诉讼请求和也不同,因此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然后由两个法院协商按照牵连管辖,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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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个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的,依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因为当事人身份互为原被告,诉讼地位不同,且诉讼请求和也不同,因此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然后由两个法院协商按照牵连管辖,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否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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