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同时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事实形成的合同确实无效吗

作者&投稿:福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恶意串通”认定合同无效~

一 、恶意串通”的含义。包括《合同法》在内,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

  二、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仅限于难以用证据直接证实的情况,推定事实仍需以可知事实为基础或以有效证据佐证,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式而免除当事人需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在认定是否“恶意串通”时,推定方式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时是否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对于当事人基于该行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仍需举证。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如下: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原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次民法典编纂时,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已经没有这一事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事由,民法典编纂时,民法总则对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已不认为是合同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可撤销事由。
对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予以保留。
因此此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不需要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同时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事实,形成的合同确实是无效的。
合同既然是无效的,就不需要撤销了。撤销是针对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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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信典泰: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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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信典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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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信典泰: 您好!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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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信典泰: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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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信典泰: 根据你的情况,提供意见如下: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而不是撤销的依据.如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2、合同是否能撤销,需要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的有取舍的放在一起讨论.以上建议供参考!

下陆区13971627555: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
雀信典泰: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规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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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信典泰: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无效合同要履行吗,拒绝履行无效合同算违约吗”问题.如果您签订的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可以不予履行.《合同法》第52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6条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有约束力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既然你这份合同无效,那么你不履行,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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