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毋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1999生产年度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三)国营农场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四)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第三条 参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棉花收购数量对等的资金保障。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国有农场、申请收购和经营棉花的纺织企业要有国营商业银行出具的棉花收购资金的资信证明做保证。
  (二)必须有足够的棉花收购场所、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加工设备、棉检仪器及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企业配备的棉花加工设备至少包括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正规厂家生产的液压打包机、清花机、脱绒机等;棉花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小型皮辊或锯齿试轧机、衣分秤、水分电测器、杂质机、光电长度仪、175气流仪、天平等。
  (三)每一个棉花收购网必须有3到5名具有专业资格的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和一定数量的棉花加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各地不准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供销社也不再审批新增的籽棉加工生产许可证。要积极鼓励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采购棉花。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要求认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供销、农业、农垦、纺织等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审定。经审定确认后,联合发给《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经营范围。第六条 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体棉贩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健全和落实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有达不到原有资格认定条件或在收购、加工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轻纺总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单位要拥有6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由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二)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检验人员;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收购场地和密码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仓库;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每个收购单位至少配有结算机2台、磅秤(或电子秤)3台、试轧机2台、电测器3台、长度检测器具5套、杂质机1台,棉花品级实物国家标准1套;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人员和一定规模的轧花厂,1台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3台剥绒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第五条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棉花收购企业和棉花加工企业资格的审定工作,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收购企业资格证》;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范围:
  1999年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对纺织企业实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即除供销合作社及其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外,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按照严格审查、有序发展的原则予以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是指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纺织企业具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基本条件的确认。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具有能满足收购工作需要、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棉花检验员资格证》的检验人员。
  2、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3、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
  4、必须配备经省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动力试轧机、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棉花衣分称等。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6、有满足棉花分级堆放需要的仓储条件。并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棉花安全。
  7、具备符合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必须用80片及其以上规格的锯齿棉加工设备。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程序: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棉花收购、加工质量检验能力的资格审查(包括检验环境、检验人员考核、检验设备检定及仓储),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合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等),听取省经贸委、省供销社、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意见后,合格的,颁发给《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
  3、企业凭《陕西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执行国家的棉花购销政策,承担省内棉花购销业务。
  2、严格棉花检验规程,必须坚持倒包扦样,严格棉花收购标准,既不抬级抬价,也不压级压价;不准在夜间和露天场地收购棉花。
  3、加强棉花安全管理,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收购的棉花要分级堆放,有明显标记。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棉花收购、加工活动。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的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已丧失原有质量保证条件的,或在收购中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并依据《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处罚。第九条 仿造、冒用《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没收非法证书,责令停止收购、加工活动,依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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