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作者&投稿:机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5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着力解决城市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公共服务,提高就业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以经济发展为主线,注重“五规合一”,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和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降低主城区建筑和人口密度,实施整街坊、成片区有机更新和有序改造,提升环境,提升业态,提升就业。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政策、规划、土地、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导拆迁安置,落实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以人为本,安置优先
坚持把安置好群众作为棚户区改造的第一位任务,以安置促拆迁。做到“四不拆”、“六确保”,即:不签协议的不拆、兑付不到位的不拆、思想工作不到位的不拆、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失的不拆,确保每户拆迁群众都能得到及时妥善安置、每个愿意继续从事经营的拆迁商户都能找到合法的经营场所、每个困难群众都能及时得到帮扶、拆迁后规范整治并管理到位,群众日常生活不受影响、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群众参与,全程监督
要组织群众有序参与规划选址、方案制定、户型选择、质量监督、公平分配等工作环节,全程参与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
即各类城市规划区、产业聚集区、新组团、新市镇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健全;四是建成区内的村庄;五是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村庄。


(二)铁路棚户区
因铁路建设形成的沿线棚户区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棚户区。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
即在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


(四)国有林区(场)危旧房
即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区(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二是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标准的危房;三是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四是配套设施不健全,需要进行改造的房屋。


(五)国有农场危房
即在农场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配套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
三、工作目标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为:


(一)加快改造步伐
中心城区三环以内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年底前全部拆迁基本到位,三环与四环之间(含四个开发区)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年年底前全部拆迁基本到位,四环以外、城市规划区及周边三公里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2016年年底前全部拆迁基本到位。


(二)加大安置房建设力度


1.列入2014年省政府下达的19.45万套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2014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2.2012年至2013年10月底已拆迁的145个拆迁项目的114个安置房项目要加快推进,2014年年底前确保每户至少有一套安置房竣工入住或过渡。


3.全市确定的27个重点区域改造项目及今年要完成拆迁的项目,安置房建设2014年6月底前全部启动,2015年年底前要确保每户被征拆群众有一套安置房竣工入住或过渡。


4.围合区域内(万三公路以西、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含尉氏县部分、黄河沿岸以南、西南绕城高速围合)2014年6月底前计划新开工的安置房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安置房建设任务要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切实做好过渡安置工作
杜绝临时彩板房等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不安全的临时安置方式,应利用已竣工的群众安置房等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房屋进行过渡。在满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也可利用已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


(四)深化“三房合一”住房保障机制
“三房合一”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已进入轮候台帐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今年必须完成目标任务。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保障货币化,政府租赁城中村改造集中规划建设的带有租赁性质的安置房等社会房源,纳入公租房管理范围,重点解决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等的住房保障问题,同时加大普通商品房的供给力度。


(五)积极推进县(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县(市)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将县城、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区、新组团、新市镇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梳理相关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室进行督察督办。通过有序改造和有机更新,解决农村户口转移问题和城市二元、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铁路沿线的棚户区改造另行制定专门方案。
四、工作流程


按照“四不拆”、“六确保”的原则,制定工作流程,各县(市、区)加快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组织群众参与安置房建设工作。


(一)项目普查启动改造之前,各县(市、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改造项目的户数、人口、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安置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二)规划编制
各县(市、区)、管委会提供规划编制相关技术材料,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安置有限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直接核发安置区修规编制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在安置房户型和位置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后,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委托编制修规。根据审定后的修规,城乡规划部门编制项目管控,可暂缓提交正式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各县(市、区)、管委会提供的安置区范围,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规划审批手续。


(三)项目征迁
对于集体土地上村庄的拆迁,拆迁前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严格履行法定和“4+2”工作法相关程序,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与被拆迁人正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资金兑付后方可实施拆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征收补偿方案获得通过后方可发布征迁公告实施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档案,保管好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四)项目立项
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或备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棚改办备案。拟申报中央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林场危房改造按现行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审批。


(五)土地转性
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一定程序以确权方式确认为国有土地;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以报批征收方式转为国有土地。


(六)改造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编制改造方案,方案应充分征询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村庄改造方案应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方案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审查批准,作为后续各项手续办理的依据。


(七)土地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以确权方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村民安置用地可由村民委员会自办出让;集体土地以报征方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安置居住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或招拍挂方式供应;安置、开发不能分离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供应时可将安置房建设任务作为用地条件,安置房建设对应的土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八)项目建设
符合下述条件的,安置房可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土地征收和报批预审,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完成施工图安全审查,文物、消防、抗震、环评、人防、住保等相关的必要条件审核通过的,城乡建委、重点项目办同步跟进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上门为安置房建设办理行政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九)监督管理集体和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区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办理和竣工备案监管职能均下放至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的工程报建、招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牵头,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及申请备案。


(十)群众回迁
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后,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按照方案及时组织群众回迁。回迁后,安置房小区纳入城市社区规范化管理。


(十一)产权办理
群众回迁后,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并严格按照安置对象名单和相关要求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实行专项办理,限期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各项政策
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通过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共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投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要创新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区政府投融资公司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和安置房建设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市政府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先进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2014年5月29日

  【法规名称】陕西人民政府关于1960年至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法规文号】陕政办发〔1995〕171号
  【颁布日期】1995-12-11【实施日期】1995-12-11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陕西人民政府关于1960年至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171号

  为了解决我省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的实际困难,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1993年11月研究确定,同意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在办理退休退养时,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并责成省劳动厅、公安厅、商务厅下发了《关于家居农村工人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3〕469号)。嗣后的几年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个别地区没有按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劳发〔1993〕469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养后招收子女的职工,具体是指企业中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固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也可按规定条件参照执行。
  二、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直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办理退养和子女招工手续时,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企业在办理老职工退休退养手续的同时,办理子女进厂手续。其子女进厂后,先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考察试用期。试用期内,由企业组织培训和试岗,使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试用期内的待遇由企业自定。
  四、省属企业、中央驻陕单位所属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地、市属以下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地、市劳动局审批。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工作程序,企业持省劳动厅或地、市劳动局的招工批件,可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和老职工原籍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换手续。
  五、办理回乡职工和招收子女户、粮关系转换手续时,必须先将老职工的城镇户、粮关系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其子女的责任田和自留地转让给老职工,国家不再供应其城镇商品粮油;企业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在注销老职工城镇户粮关系的同时,发给子女户粮关系准迁证。各地市、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不办理“农转非”许可证和“控制迁入市区人员指标卡”。
  六、各级劳动、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不得乱开口子,弄虚作假,也不得借机乱设关卡或乱收费。对已经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尽快办理其户粮转换手续。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市、县政府要在2013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力争明年完成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址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陕南陕北移民搬迁、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等政策相衔接,节约社会资源,走集约化发展路径。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促进城市“强规范、扩绿地、增设施、优功能”,改善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品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棚户区改造工作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和具体规定。棚户区改造所形成的建设用地,用于绿化和广场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一步提高绿地配置标准,营造更好的休闲空间。其他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三)严格项目规划设计。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树立“大平衡”的理念,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因满足市场开发、平衡收支需要,而突破现行城市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项目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的,由政府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实现平衡。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5,高层不超过3.5;组团级公园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园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低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市、县政府可采取政府搭建定向交易平台和购买安置房等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采取减免收费、让利开发企业等配套政策,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好五方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每季度全覆盖巡查和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工作机制,结合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升施工工地管理水平,确保建成质量样板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并加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在城市棚户区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财政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对于“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国开行予以信贷支持。同时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接,利用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更多的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抓好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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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裕哥台: 原则上来说,不可以:户口一般只能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间进行投靠,当事人的户口一向不能投靠哥哥入户西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

昌都县15275189599: 陕西省农业户口转居民户口政策? -
隐裕哥台: 该项是不需要办理的:陕西已经于2015年3月份出台了该政策,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再区分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分类,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昌都县15275189599: 居委会老主任退养后国家是如何统一待遇 -
隐裕哥台: 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以各省,各地区为主.这是山西省的,你参考一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

昌都县15275189599: 陕西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统一了吗 -
隐裕哥台: 亲~,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5日,以陕政发〔2014〕2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政策从2014年2月起实施,实施后陕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合并为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昌都县15275189599: 陕西省对农村户口的技校生给予杂样的政策?
隐裕哥台: 陕西省新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实施意见规定: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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