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5日)

作者&投稿:袁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问题1:取得“白条”,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平常人们所谓的“白条”,是指取得票据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等,是一种不规范的原始单据,最初是指人们在一张白纸上书写的收据,后来引申为凡是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凭据等。

在多数时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是“以票控税”,很多“白条”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很多人听到“白条”二字就有点怕。

其实,对于“白条”能否税前扣除,我们需要进行甄别,有很多“白条”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发票。

比如,企业签署的合同尚未执行,企业已经违约,然后被法院裁定赔偿对方的违约金。

2、小额零星交易的收款凭据

根据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现在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是:500元/次。

3、分割单

分割单,实际上也是一种“白条”。

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 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十九条 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 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4、支付境外的“白条”

2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发票”,其性质也等同于“白条”。

5、按规定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白条”也可以税前扣除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疫情期间特殊情况下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事宜。

因此,对于“白条”很多时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需要进行进行分析;对于经过甄别不能税前扣除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问题2:销售折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解答:

对于销售折让,一般都是销售完成后,因为一些原因给予购货方给予一定货款减让(少收货款或返还部分货款),包括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

销售折扣,通常是发生在销售前,所以很多时候是可以按照折扣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或者销售金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为,销售折让发生时,通常已经按照折扣前的金额开具了发票或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申报了增值税等。

根据规定,对于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在实际发生时应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并冲减当期的应税收入,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同时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没有开具红字发票,直接给予购货方的折让与返利等,不得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果是现金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问题3:拓展训练属于什么增值税应税科目?

解答:

拓展训练是指通过专业的机构,针对企业团队现状,设计相应培训课程。拓展训练通常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增加受训者快乐能量的培训目的。

因此,既可以把拓展训练视为一种非学历的培训,也可以视为是一种体育活动的指导。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规定,可以作为“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或者是作为“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二者同属于一个大类“生活服务”,所以税率或征收率都是一样的。可能不同的人或税务局有不同理解,但是对于纳税金额是没有影响的。

问题4:我们是做绿化工程,公司12月中旬拿到营业执照,这些该如何处理?

12月中旬拿到营业执照,1月中旬中标了个绿化区项目,工地用的皮卡车应该入什么科目?付的遮荫膜计入什么科目?我们算不算还在开办期?

解答:

税法虽然没有企业筹建期间(开办期)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描述,贵公司已经进入正常的经营期间。

购进的工地使用皮卡车,应计入“固定资产”。

对于支付遮阴膜款项,区分情况处理:1.购入备用的,计入存货;2.购入马上就投入到施工项目的,直接计入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旧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或者是“合同资产”(执行新收入准则)。

问题5: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本人名下,是否视同转让增值税?

解答: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的延伸,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也都是以个人的资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其实不能算转让。

但是,在税法体系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组织),个人是“其他个人”,二者之间适用的税法规定是不一样的。个人独企业可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但是,个人在税法体系中只能以“其他个人”出现,是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本人名下,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

问题6: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

问题7:影响对“合格收款权”进行判断的常见合同条款有哪几种情形?

解答:

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包括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合同约定的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性质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不认为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情形一:合同中未明确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合同法》第113条(如客户违约则有权收取成本加利润)是否与会计上的“成本加利润”的内涵一致尚无定论。在监管机构无明确意见之前,没有约定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的合同,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情形二: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可获得相当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该情形下企业有权收取的是成本,没有包括合理利润部分,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

情形三: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仅可获得相当于已发生成本和10%合同总价的补偿。10%的补偿金额如果与同类合同的正常利润水平(比如30%)存在显著差异,则表明该合同条款不满足“成本加利润”的合格收款权条件。无法估计合理利润,一般不作为满足该条件的理由。

情形四: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如果已收到“无论如何”都不可退还的整个合同对价,一般可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问题8: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问题9: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何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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