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答应过我会保密,却还是把秘密泄露了,我该原谅她吗?

作者&投稿:移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司以泄露公司机密为由起诉我,我该怎么应付?~

二、商业秘密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认定商业秘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

(一)商业秘密范围

理论上,从企业本身角度出发,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将不应当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既加大企业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体现为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种消息来源,能把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

举例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可能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发类

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2、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数据;

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研发人员的组成结构、层次、规模;

4、新产品的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的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

5、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6、制定科研发展计划、规划过程中重要的的预测和分析资料。

(二)技术成果及生产类

1、产品的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

2、工艺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

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

4、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过程中,公司所作的重大创新改造;

5、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6、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新品试制及投产情况;

(三)营销业务类

1、货源渠道及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

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

3、内部核算成本、价格;

4、在对外谈判中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5、对外合作时合作方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6、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

7、法律事务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件等;

8、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四)财务、会计及人力资源类

1、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资金状况和债权债务;

3、公司机构设置、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及相关统计报表;

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待遇方案。

(二)认定标准

从上面的列举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内可以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可谓浩如烟海,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需要一定的标准。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的信息才能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审视的角度,这样的标准当然没错,但从企业内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却不能照搬这四个标准,起码保密性就不是企业自身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正说明有加强保护的必要,当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企业认定本身的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基本要求

(1)价值性。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因此首要的要求是要保护的信息有保护的价值。价值体现在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价值性当然包括了实用性,只有能实际运用的客观信息才可能具有价值。

(2)秘密性。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当然应当是秘密的,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也包括虽然能够在公开渠道得知、但与本领域的直接联系并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它并不排除本企业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或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不使其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

2、反向验证

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从反向验证,即如果这一信息泄露,是否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3)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

即商业秘密保护方式需优于、起码是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一因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

(1)企业的经营信息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2)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试验结果、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一旦公开就尚失权利的技术信息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3)发明专利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前,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4)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适宜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5)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尽可能采用将核心构思作为商业秘密,周边成果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6)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如图纸、模型、计算机文档等,应注意保存其原始资料,既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同时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还可考虑以著作权保护来补救。

(三)定密

定密指企业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及限定知悉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这一分级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便于中小企业管理,也可将企业商业秘密划分为两级即可,如“绝密”和“秘密”。无论何种分级方式,一般来说绝密级事项均为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应由企业领导层作出最终认定为宜,其知悉范围也只限于公司主要领导和其直接指定的人。

由于企业商业秘密往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所以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才最清楚其接触和掌握的信息中哪些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制定一套流程和相关文件(如《确定密级事项审批表》等),由各部门根据前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初步筛选商业秘密信息并初定密级,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负起保密义务。

(四)解密

有定密就会有解密,尽管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不存在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理论上保密期限多长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如前所述,已经不必要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徒增企业负担,而且还会让人对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产生质疑并进而怀疑其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1、解密需考虑的因素:

(1)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所知悉包括:已由媒体所公开、已为同行所广泛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等。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为公众所知悉。

(2)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3)已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具有实用性,是否客观存在且切实可行。

(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使相关人员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为应当保密的信息。

2、解密流程

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应负责定期对保密事项综合上述因素进行排查,对符合其中第(1)至(3)项而不符合第(4)项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涉及人为疏忽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已不符合第(1)至(3)项中任一项的,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与该保密事项有关的部门会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

三、商业秘密管理

商业秘密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尽量减少泄密;一旦泄密能及时应对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管理架构

视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而定,比较上规模的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务部兼管或仅设置一名保密专员。应注意的是以精简为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到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同时无论何种架构,应确保需要时能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应对。

专门的管理小组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有:

1、落实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日常任务;

2、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部署;

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重点岗位的保密规定和措施;

4、检查各部门执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各部门追查失泄密事件和窃密案件,堵塞失泄密漏洞,并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

分管保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有:

1、签发公司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

2、决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认定;

3、协调各部门保密工作;

4、审查和批准公司涉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流;

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各种存在问题、突发事件的汇报并作出处理决定。

除此以外,企业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各部门负责人也应负起相应的保密职责,主要有:

1、抓好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初选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并初定密级;

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和决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3、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二)保密措施

1、关于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外部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因此这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采取保密措施只能是有限度的,再先进的措施都无法百分百的确保商业秘密不会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阻止有形的载体被恶意的扩散,却不可能阻止人的思想与交流,更何况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还与企业的成本息息相关。正因如此,所以法律上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也并不是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百分之百的阻止秘密的泄露,否则也不会需要法律给予保护了。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其中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这一规定中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一个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个是“在正常情况下足以”,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法律上对保密措施的最低限度要求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能防小人当然更好,但达不到也不妨碍商业秘密的构成。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企业要给自己的门上加把锁,让别人知道门内的东西是企业的秘密。

弄清这一点,相信能让许多中小企业主不再觉得商业秘密是那么不可企及,司法解释中所列出的七项保密措施都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施以适当的注意和防范就可以做到的,更何况法律只是要求做到其中之一。当然,作为权利人,企业本身尽量做到越多越好,毕竟事先的防范要优于事后的补救。

2、可能的泄密途径及相应的措施:

(1)内部员工泄密

在职员工可能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受利益驱使,向他人提供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也可能泄露在职时获知的商业秘密。

l 向新入职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签订入职承诺书,告知其保密义务;

l 限定商业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l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l 与掌握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l 对即将离职者,收回其保管的涉密资料(包括复印件和各种实物),提前从重要岗位上调离,派人接手客户;

l 签订离职承诺书,办理商业秘密载体的交接手续;

l 与离职人员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并及时了解离职者去向及从事的岗位等情况,判断其对本公司利益有否损害,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函,告之该离职者在本公司所担任职务及保密义务。

(2)第三人的窃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出于此点,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窃密的对象。

l 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阅、复制制度;

l 建立废弃文件及载体的销毁制度;

l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l 建立涉密会议的保密及告知制度;

l 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和监控系统;

(3)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单位或个人参观、考察;对外合资、合作;对外宣传报道、论文或科技文献发表等,这些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

l 对外活动中严格限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l 对外合资、合作中签订保密合同;

l 对外宣传资料须经保密审查;

l 建立论文或科技成果发表的审查制度;

l 建立外来人员来访、驻留、参观管理制度。

(三)泄密预警和应对

如前所述,再先进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不泄密,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时的应对制度,确保在发生泄密事故时能及时应对,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挽救和恢复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减少、减缓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持其秘密性。同时对外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补偿泄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内惩处泄密责任人,防止泄密事故的再次发生。

1、预警

“预警指在危险出现前的警报”(维基百科),由于商业秘密泄密存在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在事件发生前的预报和警告显得尤为重要。

(1)预报

各涉密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负起监测责任,一旦在各自涉及的部门或项目中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立即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通报,必要时同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2)调查

保密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全面调查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商业秘密情况,包括:泄密的对象、是否已被公开或部分公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泄密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3)初步评估及处置

l 如果尚未泄密但存在可能泄密的情况的,应责成相关人员立即采取保密措施,如涉及人为过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l 如果确实存在泄密情况的,保密员及相关法务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对泄密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企业能够和可以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作出初步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企业领导做决策参考。

2、应急

(1)组成紧急情况处理小组

重大泄密事件应组建紧急情况处理小组,小组由商业秘密管理单位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外部律师等组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2)转换保护方式

针对泄密的程度和状况,可考虑采用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等方式对已经受到威胁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3)对涉嫌泄密的员工采取调离措施

即将该员工调离原有工作岗位,使其不再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对其加强保密教育,防止泄密的发生或泄密范围的扩大。

(4)对商业秘密获取方发函警告

在必要时对可能获取或已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去函,警告其获取的内容属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与公司寻求和解。

(5)在存在侵权方且侵权方同意支付赔偿的前提下寻求和解

在泄密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避免商业秘密泄密范围的扩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解是可以优先考虑的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资产、信誉和同意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等情况,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制定最佳和解方案,同时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准备。

3、寻求法律救济

为最后采取的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寻求行政保护、向法院起诉寻求民事保护、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保护等,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商业秘密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认定商业秘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

(一)商业秘密范围

理论上,从企业本身角度出发,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将不应当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既加大企业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体现为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种消息来源,能把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

举例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可能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发类

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2、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数据;

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研发人员的组成结构、层次、规模;

4、新产品的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的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

5、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6、制定科研发展计划、规划过程中重要的的预测和分析资料。

(二)技术成果及生产类

1、产品的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

2、工艺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

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

4、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过程中,公司所作的重大创新改造;

5、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6、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新品试制及投产情况;

(三)营销业务类

1、货源渠道及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

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

3、内部核算成本、价格;

4、在对外谈判中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5、对外合作时合作方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6、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

7、法律事务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件等;

8、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四)财务、会计及人力资源类

1、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资金状况和债权债务;

3、公司机构设置、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及相关统计报表;

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待遇方案。

(二)认定标准

从上面的列举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内可以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可谓浩如烟海,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需要一定的标准。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的信息才能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审视的角度,这样的标准当然没错,但从企业内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却不能照搬这四个标准,起码保密性就不是企业自身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正说明有加强保护的必要,当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企业认定本身的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基本要求

(1)价值性。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因此首要的要求是要保护的信息有保护的价值。价值体现在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价值性当然包括了实用性,只有能实际运用的客观信息才可能具有价值。

(2)秘密性。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当然应当是秘密的,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也包括虽然能够在公开渠道得知、但与本领域的直接联系并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它并不排除本企业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或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不使其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

2、反向验证

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从反向验证,即如果这一信息泄露,是否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3)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

即商业秘密保护方式需优于、起码是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一因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

(1)企业的经营信息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2)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试验结果、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一旦公开就尚失权利的技术信息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3)发明专利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前,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4)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适宜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5)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尽可能采用将核心构思作为商业秘密,周边成果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6)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如图纸、模型、计算机文档等,应注意保存其原始资料,既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同时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还可考虑以著作权保护来补救。

(三)定密

定密指企业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及限定知悉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这一分级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便于中小企业管理,也可将企业商业秘密划分为两级即可,如“绝密”和“秘密”。无论何种分级方式,一般来说绝密级事项均为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应由企业领导层作出最终认定为宜,其知悉范围也只限于公司主要领导和其直接指定的人。

由于企业商业秘密往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所以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才最清楚其接触和掌握的信息中哪些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制定一套流程和相关文件(如《确定密级事项审批表》等),由各部门根据前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初步筛选商业秘密信息并初定密级,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负起保密义务。

(四)解密

有定密就会有解密,尽管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不存在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理论上保密期限多长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如前所述,已经不必要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徒增企业负担,而且还会让人对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产生质疑并进而怀疑其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1、解密需考虑的因素:

(1)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所知悉包括:已由媒体所公开、已为同行所广泛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等。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为公众所知悉。

(2)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3)已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具有实用性,是否客观存在且切实可行。

(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使相关人员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为应当保密的信息。

2、解密流程

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应负责定期对保密事项综合上述因素进行排查,对符合其中第(1)至(3)项而不符合第(4)项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涉及人为疏忽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已不符合第(1)至(3)项中任一项的,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与该保密事项有关的部门会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

三、商业秘密管理

商业秘密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尽量减少泄密;一旦泄密能及时应对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管理架构

视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而定,比较上规模的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务部兼管或仅设置一名保密专员。应注意的是以精简为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到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同时无论何种架构,应确保需要时能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应对。

专门的管理小组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有:

1、落实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日常任务;

2、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部署;

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重点岗位的保密规定和措施;

4、检查各部门执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各部门追查失泄密事件和窃密案件,堵塞失泄密漏洞,并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

分管保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有:

1、签发公司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

2、决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认定;

3、协调各部门保密工作;

4、审查和批准公司涉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流;

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各种存在问题、突发事件的汇报并作出处理决定。

除此以外,企业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各部门负责人也应负起相应的保密职责,主要有:

1、抓好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初选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并初定密级;

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和决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3、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二)保密措施

1、关于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外部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因此这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采取保密措施只能是有限度的,再先进的措施都无法百分百的确保商业秘密不会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阻止有形的载体被恶意的扩散,却不可能阻止人的思想与交流,更何况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还与企业的成本息息相关。正因如此,所以法律上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也并不是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百分之百的阻止秘密的泄露,否则也不会需要法律给予保护了。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其中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这一规定中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一个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个是“在正常情况下足以”,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法律上对保密措施的最低限度要求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能防小人当然更好,但达不到也不妨碍商业秘密的构成。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企业要给自己的门上加把锁,让别人知道门内的东西是企业的秘密。

弄清这一点,相信能让许多中小企业主不再觉得商业秘密是那么不可企及,司法解释中所列出的七项保密措施都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施以适当的注意和防范就可以做到的,更何况法律只是要求做到其中之一。当然,作为权利人,企业本身尽量做到越多越好,毕竟事先的防范要优于事后的补救。

2、可能的泄密途径及相应的措施:

(1)内部员工泄密

在职员工可能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受利益驱使,向他人提供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也可能泄露在职时获知的商业秘密。

l 向新入职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签订入职承诺书,告知其保密义务;

l 限定商业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l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l 与掌握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l 对即将离职者,收回其保管的涉密资料(包括复印件和各种实物),提前从重要岗位上调离,派人接手客户;

l 签订离职承诺书,办理商业秘密载体的交接手续;

l 与离职人员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并及时了解离职者去向及从事的岗位等情况,判断其对本公司利益有否损害,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函,告之该离职者在本公司所担任职务及保密义务。

(2)第三人的窃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出于此点,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窃密的对象。

l 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阅、复制制度;

l 建立废弃文件及载体的销毁制度;

l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l 建立涉密会议的保密及告知制度;

l 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和监控系统;

(3)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单位或个人参观、考察;对外合资、合作;对外宣传报道、论文或科技文献发表等,这些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

l 对外活动中严格限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l 对外合资、合作中签订保密合同;

l 对外宣传资料须经保密审查;

l 建立论文或科技成果发表的审查制度;

l 建立外来人员来访、驻留、参观管理制度。

(三)泄密预警和应对

如前所述,再先进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不泄密,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时的应对制度,确保在发生泄密事故时能及时应对,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挽救和恢复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减少、减缓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持其秘密性。同时对外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补偿泄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内惩处泄密责任人,防止泄密事故的再次发生。

1、预警

“预警指在危险出现前的警报”(维基百科),由于商业秘密泄密存在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在事件发生前的预报和警告显得尤为重要。

(1)预报

各涉密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负起监测责任,一旦在各自涉及的部门或项目中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立即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通报,必要时同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2)调查

保密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全面调查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商业秘密情况,包括:泄密的对象、是否已被公开或部分公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泄密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3)初步评估及处置

l 如果尚未泄密但存在可能泄密的情况的,应责成相关人员立即采取保密措施,如涉及人为过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l 如果确实存在泄密情况的,保密员及相关法务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对泄密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企业能够和可以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作出初步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企业领导做决策参考。

2、应急

(1)组成紧急情况处理小组

重大泄密事件应组建紧急情况处理小组,小组由商业秘密管理单位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外部律师等组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2)转换保护方式

针对泄密的程度和状况,可考虑采用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等方式对已经受到威胁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3)对涉嫌泄密的员工采取调离措施

即将该员工调离原有工作岗位,使其不再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对其加强保密教育,防止泄密的发生或泄密范围的扩大。

(4)对商业秘密获取方发函警告

在必要时对可能获取或已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去函,警告其获取的内容属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与公司寻求和解。

(5)在存在侵权方且侵权方同意支付赔偿的前提下寻求和解

在泄密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避免商业秘密泄密范围的扩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解是可以优先考虑的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资产、信誉和同意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等情况,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制定最佳和解方案,同时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准备。

3、寻求法律救济

为最后采取的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寻求行政保护、向法院起诉寻求民事保护、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保护等,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有时候我们会把自己的一些秘密和自己的好友分享,因为和好友关系比较亲密,所以敞开了自己的心扉,把隐藏在自己内心的一些事情倾吐出来,这样可以让好友给出建议或者看法。并且叮嘱好友不要泄露出去。想法很美好,但是好友却控制不住自己的嘴巴,把秘密泄露了,我该原谅她吗?

我觉得你把秘密告诉你好友,初衷是想有人和你一同分享,可以袒露心声拉近你们之间的距离,也非常在乎你们的这份友情。但是你在告诉好友秘密的时候,也应该知道她也有她自己的好朋友,你既然分享给她,你就要做好的秘密被泄露出去的心理准备。因为她知道了就不再是秘密了,再说管住自己的嘴巴也要看具体的人,有的压根就藏不住话,不说出去她憋心理会难受!

我觉得对于你的好友把你的秘密泄露了,要具体的情况去对待。要是对你没带来什么伤害,我觉得你还是可以原谅她的。毕竟有时候你不想她说出去,她也一定能控制住自己的嘴巴,也许她是无心之举。要你说这个秘密,说出去对你的伤害是比较大的,我觉得你应该跟她谈一谈,把你们之间的这个问题搞清楚最好。她意识到这会对你造成伤害,她也会向你道歉的!

不管怎么说,我们自己的秘密要是告诉好友,就应该做好秘密被泄露的心理准备。如果你不愿意这个秘密被大家做知道,我觉得你最好不要告诉自己的好友,毕竟多一个人就有可能会被泄露出去的。你告诉好友这是给自己制造麻烦,所以说你自己嘴巴紧了就不会有什么后顾之忧了!



你该不该原谅她,要看这个秘密的泄露,给你造成了什么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很严重,好友也不是有意的,你就原谅她一次。

看是什么事,如果泄密对你会造成伤害,不应该原谅!如果没有什么影响,大度一点,原谅!

这样的好友,以后就不要交了。原谅不原谅,已经晚了。事以至此就把它放下来吧!中国有句古话。叫知人知面难知心,老祖宗的这句话是没有错的。能挽回来一些损失就挽回来一些。你要是想打官司,那你就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是一个很繁琐的事情。得过且过吧!你若损失不大的话就放他一马。让他自己内心自责去吧!这样的人,以后是交不了朋友的。

看好友是不是故意说出去的,如果故意的,那没有必要原谅她,以后就算是朋友,也不要告诉任何秘密给她了,因为她不是一个靠谱的保密者。如果是无意中的,并且事后主动告诉你的,可以考虑原谅人家,但以后有啥小秘密,还是不要在告诉她了。


好友答应过我会保密,却还是把秘密泄露了,我该原谅她吗?
有时候我们会把自己的一些秘密和自己的好友分享,因为和好友关系比较亲密,所以敞开了自己的心扉,把隐藏在自己内心的一些事情倾吐出来,这样可以让好友给出建议或者看法。并且叮嘱好友不要泄露出去。想法很美好,但是好友却控制不住自己的嘴巴,把秘密泄露了,我该原谅她吗?我觉得你把秘密告诉你好友,初衷...

朋友的秘密告诉我让我保密,老婆想知道,我不说还说有事瞒着她,怎么办
你应该给你老婆说明白,这只是你和你朋友之间的的秘密,你也答应过帮朋友保密的,她不应该逼你失信于人,这是男人的承诺。之后,向你老婆说明,关于你这个朋友的信息,她大部分的担心应该是你的朋友,你可以把不涉及这个秘密的部分告诉她,她会理解你的。 记住一点,无论如何不要欺骗你的老婆,女人都...

被朋友出卖了 他答应帮我保密的一些事情 今天为了讨好别人说了出去...
如果真是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就不要说给别人!一旦你自己都不能保守的话,那就不能称为秘密!至于你与他的关系,保持一般就行了,也没必要搞得像敌人。这种人可能做个平常朋友还行,不能做密友的,你自己看淡些,以后与他交往注意些,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的。

我和一个朋友说了前任的私事,那个朋友答应帮我保密了,但是我很担心,怕...
这要看是什么样的私事啊,如果不是特别重要就没关系啊。而且既然是前任要嘛早点放开,要嘛就永不放手,但你是否有那个勇气和决心呢?

喜欢了很久的男生答应了,但是他说要保密是啥意思?
喜欢很久的男生答应了他答应跟你在一起了,但是他要保密。为什么呢?你有问过他原因吗?如果一个人真的去尊重对方喜欢对方的话。他是不可能保密的,他害怕保密被别人把你抢走了呢。看来只不过是你就像一个看不见光明的小偷一样偷了他的时间。这是对你的不尊重,也是对你的不重视,他或许觉得你拿...

我的这个朋友会不会也把我的隐私告诉别人?
如果是你要求过对方保密,那么你们责任一半对一半,你应该生气,因为对方没有鉴别出哪些事情是可以广而告之的,不管事后她是骨子里还是口头上认为没错,她都是有错误的,这是她个人性格的缺陷,我该说你交友不慎么?没有你没要求保密,那么我该怎么说呢,你太不谨慎了,或许你再想想,这个所谓的隐私...

如果我和朋友关系很好,我什么都给她说,就有件事情保密,她会不会...
再好的朋友,也得有私人空间,你想保留自己的小秘密,也是可以理解的。既然不打算告诉她,那就一点都不玩透露。

遇到一个室友,把我说的每句话告诉别人,还叫我把宿舍说的事保密...
你的室友很危险的人物,不能交往,不是交心聊天的人,以后在室友面前沉默是金

答应了要替朋友保守秘密,但是现在却感觉很痛苦,该怎么办?
我觉得吧,这是两码事。你答应为他保守秘密是一码事,这是你的承诺。他对你的所做所为是另一码事,这是他的人品。所以,你答应了的事,就尽力做好,做一个守信之人。但是他对你的嘲讽,你可以换一种方式解决,他的所做所为已经暴露出他人品有问题,他肆无忌惮地在别人面前嘲讽你,说明他没有...

为什么有些人明明叫他保密不要告诉某某人,他们在一起聊天时候却告诉了他...
丙认为这件事很重要,应该是多点人才能保护密,就又去跟丁说了。丁又认为遇到好事情应该让友人共同分享。结果就这样在保密的叮嘱中,像传销组织一样,很快的发展了更多的保密人。虽然人人都尽到了保密的责任,但也人人都知道了应该保密的那件事情。所以,需要保密的事情只能靠自己烂在肚子里,只要有第...

云安县15392469657: 好友答应过我会保密,却还是把秘密泄露了,我该原谅她吗? -
曾苗松龄: 这样的好友,以后就不要交了.原谅不原谅,已经晚了.事以至此就把它放下来吧!中国有句古话.叫知人知面难知心,老祖宗的这句话是没有错的.能挽回来一些损失就挽回来一些.你要是想打官司,那你就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是一个很繁琐的事情.得过且过吧!你若损失不大的话就放他一马.让他自己内心自责去吧!这样的人,以后是交不了朋友的.

云安县15392469657: 我已经把我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我最要好的朋友,但是他明明答应我要帮我保守秘密的,可是他却不守信用把我所有的事情都讲了出去,因为这样所有的人都在讨论我,我也没脸见人了,当我去质问他时,他却告诉我是你自己要把你所有的事都告诉我的,我又没答应你我不会讲出去,请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我没去
曾苗松龄: 这种人不值得交往,以后交朋友注意点,不要什么都告诉别人

云安县15392469657: 我把我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我最要好的朋友,但是他明明答应我要帮我保守秘密的,可是他却不守信用,把我所有的事情都讲了出去,就因为这样我被大家取笑,我也没脸见人了,当我去质问他时,他却告诉我是你自己要告诉我的,这怎么能怪我呢,要怪就怪你自己,请问这样的人他到底有没有吧我当朋友吗?
曾苗松龄: 有些话是不能说的,人都是有秘密的.可能你跟他说的事情他觉得不太会对你产生影响吧.他既然这样说的话,那就说明这个人不可以深交,点头之交就行

云安县15392469657: 我把我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我最要好的朋友,但是他明明答应我要帮我保守秘密的,但是他却不守信用,把我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所有的人,也因为这样我被别人嘲笑,当我去质问他时,他却这样告诉我的,是你自己要告诉我的怪谁啊,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呢?
曾苗松龄: 其实这个问题在初中的思想品德里被当做教材提过,貌似是告诉我们要诚实吧?不过这样一个人连一个基本道德都做不到,最后还反过来责怪你.这样的人就不要继续和他做朋友了,算我们自已识人不清吧.当做一个教训吧,下次把眼睛放亮点,交一个真正的好朋友,所谓一个知心好友顶的过一群猪朋狗友.加油,别再遇见这样的人了.

云安县15392469657: 我把我所有的心事都告诉了我最要好的朋友,他们明明答应我要保守这个秘密的,但是他们却把我所有的心事,都告诉了别人,害我被别人嘲笑,我真的没想到他们会是这样的一个人,怎么会有这种人呢?
曾苗松龄: 看人也需要有双慧眼,选朋友也应该如此,当然或许你朋友也是无意中泄露你的秘密.正如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世上也很难有告诉别人的秘密不被泄露,如果真的是秘密,又怕别人知道,最好是永远不要说,要不然谁也不能替你保密哟.

云安县15392469657: 我把我所有的心事都告诉了我最要好的朋友,但是他明明答应我要保守这个秘密的,但是他却不守信用告诉了所有的人,我因此成为了别人的笑柄,当我质问他时,他却告诉我是我自己要告诉他的,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呢??
曾苗松龄: 你确定你们都把对方当做最要好的朋友了吗?他的做法让我认为,所谓的“最要好的朋友”只是你的一厢情愿罢了.成为别人的笑柄啊,没关系 吧,不理会就是了.建议你不要把自己的秘密告诉别人,因为你的秘密是属于你自己的,独一无二的.

云安县15392469657: 我把我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我最要好的朋友,但是他明明答应我要帮我保守秘密的,可是他却不守信用把我所有的事情都讲了出去,因为这样我被大家取笑,我也没脸见人了,当我去质问他时,他却告诉我是你自己要告诉我的,我可从来没有答应你我不会说出去的哦,当我听到这样的话,我才开始后悔,怎么会把这种
曾苗松龄: 你自己其实也已经感受到了,这种人不值得当朋友,把朋友的秘密说出去还理直气壮毫无愧疚之心的人怎么值得做朋友,所以你现在也已经知道他没有把你当朋友,用意的话可能是一时嘴快,因为他没有把你当朋友,可能你的小秘密在他眼里就是一个笑点.

云安县15392469657: 为什么把秘密告诉别人,她答应替你保密,并保证不说,可最后还是说了? -
曾苗松龄: 因为人无完人,有时候会忘记,不小心什么的

云安县15392469657: 如果让你的好朋友保守个秘密 他答应你不和别人说了 可是他却和她自己的妈妈说了而且对你说 没什么的 他妈也不会出去说 该怎么办呢 -
曾苗松龄: 对一个人说秘密时,你自己就要了解此人![如果这次是你痛苦的秘密,成熟的朋友能帮你分担!对阳光,外向的朋友却是负担,所以就会像这样明明答应还说的事出现!]

云安县15392469657: 答应别人事保守密密却不小心说了出来怎么办, -
曾苗松龄: 想办法不要再流传出去,毕竟从别人口中说出来变味了!既然是秘密,那就是别人的难言之隐,尽量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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