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这是哪一篇古文阅读啊,有人知道的话,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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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请问是哪篇文言文的内容~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是李离过听自刑 的内容!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译文: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审察不明显的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小题1:①担任②于是(2分,每小题1分)小题1: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意思对即可。2分)小题1:示例:他是一个为人正直,严于责己、勇于承担责任的人。示例1::在面临君命与法律相抵触时,他选择违抗君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在李离看来,法律是高于君命的。 示例2:李离选择了以生命来谢罪的方式。这种矫枉过正的方式虽然有其迂腐的一面,但是以生命为代价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却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绚丽篇章。(意思对即可。3分) 小题1:学生对文言文中重点词语的释义掌握要具体、精确,更要培养课内向课外迁移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准确地理解课外文言文的重点字词。小题1:文言翻译要求意思正确、句意完整、语句通顺。注意对句子中关键词的理解和重点句式的调整。小题1:学生通过感知文本内容,继而理解文本的中心主题以及和人物的思想性格特征。看法合理即可。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史记·循吏列传》
2. 案情今译
李离是晋文公的司法官,由于过失而错判了死罪,于是把自己拘禁起来,认为应当受死刑。晋文公说:“官位有贵贱,处罚有轻重。你手下的官员有了过失,并不是你自己犯了罪。”李离说:“我官做得大些,并没有让位给手下。领受的薪水也比下属多些,并没有与他们分利。今天审理案件错杀了人,就把罪责推诿给属下,我从未听到过这样的事。”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晋文公说:“你认为自己有罪,那不是也说我有罪了?”李离说:“有关司法官员法律规定,判刑有了错,就应当受到与错判的刑罚同样的处罚,如果错判了死刑,就应当受到死刑的惩罚。晋文公您觉得我能够辨别细微之处、判断案件的疑难之点,因而任用我作司法官。现在我审案出现了疏漏,错误地杀了人,这是死罪。”因此坚决不接受赦令,用剑自杀而死。
3.法律评析
我国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吏的历史非常悠久,某种程度上讲,它的历史比法的历史还长, 正因为有了司法官吏对不断重复的相似的事件作相同的处理这样一个司法实践,才会有法律规范的诞生。我国古籍中关于皋陶作刑、舜命皋陶作士、执行五刑均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应该就是司法官员与法律诞生历史的一种反映。由于“刑起于兵”,法的起源与兵、军队、军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最早的司法官吏并非专理司法,而往往同时又是军队的首领,因而早期司法官吏的名称和军事首领有关,如关于皋陶的记载,既有称其为“士”,也有称其为“理”的。夏朝的司法机关开始系统的建立,分别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在中央称之为大理,掌管全国重要案件的审判。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有士和理两种称谓,既理军政又理狱讼。商代的司法机关承袭夏代而略有变化,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司寇”,也是一种军职名称。地方由于实行分封制而有所不同,由中央管理的畿内由“士”掌管,而由诸侯控制的畿外的司法由诸侯自行决定。周代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司寇,其下有司寇直接审理案件。王畿之内的乡、遂各级设士,既理政务,又兼理狱讼。诸侯国也设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各级,但名称各不相同,有司寇、士、理、司败等称谓。本案中晋国的司法官即称为“理”。
中国历史上一直十分重视用法律来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据《尚书·胤征》载,早在夏代就有了“政典”以规范国家机关的运转,用刑罚手段来惩治渎职与失职官吏。商初也制定了专门规制官吏的《汤之官刑》。西周对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都作了规定,要求“惟良折狱”,即用善良正直的人审判案件。对各个司法官吏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审判官员的要求也严格起来,要求必须兼听双方意见,并创立了“以五声听狱讼”,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脸色、气息、声音、眼神等各个方面。总结审判经验,把心理学运用到了审判中。同时,对司法官吏的责任也严格起来,规定了“五过之疵”[1],唐孔颖达《尚书正义》解释道:“《释古》云:‘疵,病也’。此五过之所病,皆谓狱吏故出入人罪,应刑不刑、应罚不罚致之。”对于司法官吏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五种枉法行为的惩罚是“其罪惟均”[2],即“以五病所在出入人罪,不罚不刑,使得在于五过,妄赦免之,此狱吏之罪与犯法者同。”[3] “五过之庛”是故意加重或减轻对罪犯的惩罚,是故意犯罪,官吏要受到与犯法者同罪的惩罚。本案中的“过听杀人”是由于过失而错误地判处了死刑,应该说与“五过之疵”的故意犯罪有本质的不同,但李离所引的法律“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则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因过失而错误地判处死刑杀了人就是死罪,这对司法官吏的要求较“五过之疵”提高了许多。

《李离伏法》 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翻译: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审察不明显的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李离简介
  李离,大约出生于今天的山西省侯马市一带,生卒年份无从考证。有关于李离的记载,不见于先秦史书,他的事迹最早出现在汉代著作中。这也许是这个人物被人忽视的原因。《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在春秋时代的晋国担任理官一职,其任职时间在晋文公(前636—前628)时期。至于他是否世袭的理官,今天难以考证。不过,他却是迄今为止在正史中发现的最早的以李为姓的人,遗憾的是,他没有能够在李姓的早期发展史上获得应有的地位。不过,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却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译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审察不明显的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解释
  特殊句式:过听杀人。(省略句,省主语“李离”) 自拘当死。(宾语前置) 一词多义:理(狱官) 当(定罪) 过(错误) 听微决疑(听:审察) 通假字:傅(同“附”,指转嫁)
  解析
  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记》则点评得更为精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以今天的眼光来解读,李离殉法,至少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在面临君命与法律相抵触时,他选择违抗君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在李离看来,法律是高于君命的。自古以来,“君命不可违”是条铁律,为了君王的一句话而死节的“忠臣”实在太多;当然,也有违抗君命的,譬如,君王昏庸,就会有大臣出来劝谏,劝谏不成,即以“死谏”,从而成为一代忠烈。但类似于这样违抗君命以殉法的例子,在中国几千年以“人治”为主色调的历史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十分罕见的。 第二,李离的时代应该是“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但他却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精神来挑战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制度,这说明,早在春秋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就已经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来衡量,李离的错判也只是一个过失行为,其责任应该由整个国家机器来承担,就李离个人而言,他以道歉和引咎辞职的方式惩罚自己,就已经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但是,李离却选择了以生命来谢罪的方式。这种矫枉过正的方式虽然有其迂腐的一面,但是以生命为代价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却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绚丽篇章。 李离伏剑虽然在法制史上有其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是,李离视法律高于生命、视法律高于皇权的思维,与支撑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专制政体是格格不入的,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迹在历史的长河中常常被淹没的主要原因。 在李离之后,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荆轲,有“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谭嗣同,等等。较之于他们,李离的鲜血或许并不壮烈,李离的牺牲或者有些人微言轻,李离的行为甚至有矫枉过正。但是“李离伏剑”的典故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鲜活教材;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难得的财富。
  评论
  赵化南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这个李离确实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来,他还有点“冒傻气”,但实际上他必须这么做。古代法官断案,就是讲“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诚然,像李离这样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者,在古代不过是凤毛麟角。他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道德规范。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领导是什么,领导就是责任。领导有权也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敢于负责,一丝不苟。工作没有做好,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接受应有的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是下属所犯,领导者也要勇于承担自身的领导责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干二净”。某个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作为当地领导却难辞其咎,应主动承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的责任,或者向人民群众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这是领导者的本分,也是领导者应有的觉悟。 毫无疑问,在我们干部队伍中,大多数人是勇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但也确有少数干部没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他们不把自己的责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担子,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躲着走,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如果工作有了成绩,便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左一个自己“英明决策”,右一个自己“领导有方”,又是领奖台上现身,又是荧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现失误,便指责分工的副职没有抓好落实,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训斥下属没有认真执行自己的指示……至于自己,至多来一句“我也有一定责任”,象征性地来点“自我批评”,便“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对于具体责任,一概不“认账”,甚至隐瞒错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这种人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领导者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耻辱。古人说“知耻近乎勇”。但愿这些领导者能知耻而勇,改弦易辙,以“李离伏剑”为鉴,对工作中的失误严于责己,勇于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对领导者也应严明责任,明定赏罚,使他们没有空子可钻。这是对干部真正的爱护,也是最深刻的教育。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请问是哪篇文言文的内容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是李离过听自刑 的内容! 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

谁能帮我翻译一下《李离过听自刑》谢谢拉~~
”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译文: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

《李离自刑》的古文翻译是什么?
《李离自刑》的古文翻译如下: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李离因为误听案情而错杀了人,想以死抵罪。晋文公...

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
晋文公说:“官员有贵贱之分,刑罚也有轻重的不同。(这件事是)下属有过错,不是你的罪过。”出自史记循吏列传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

文公认为李离无罪的原因是什么
作品原文:《史记·循吏列传》: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

古代舍身求法的人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耶?”李离曰:“理有法,失刑...

李离伏剑文言文译文
李离伏剑文言文译文1.请问李离伏剑的文言文翻译是什么原文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

离文言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

高手翻译一下这篇古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

翻译下文中划线的句子。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
(1)我做的官最大,没有跟下属推让职位;接受的俸禄最多,没有跟下属分享利益,现在我判案有罪,误杀了人,却把罪过推卸在下属身上,(这种做法)我没听说过。 (2)国君您因为我能够处理隐蔽的事情,决定疑难的问题,所以任命我为法官,现在(我)判案有罪,误杀了人,这种罪过应当判死罪。

泸西县13869852603: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 ① 也.过听杀人 ② ,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 -
齐环碱式:[答案] 14.①你②推辞(共1 分,每小题0.5 分) 15.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 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 )于下 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共2 分) ...

泸西县13869852603: 《李离自刑》的译文 -
齐环碱式:[答案]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

泸西县13869852603: 翻译下文中划线的句子.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 翻译下文中划线的句子.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
齐环碱式:[答案] (1)我做的官最大,没有跟下属推让职位;接受的俸禄最多,没有跟下属分享利益,现在我判案有罪,误杀了人,却把罪过推卸在下属身上,(这种做法)我没听说过. (2)国君您因为我能够处理隐蔽的事情,决定疑难的问题,所以任命我为法官,现...

泸西县13869852603: (二)李离自刑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 -
齐环碱式:[答案] (1)本题考查理解文言实词含义的能力.理解词语的含义时要注意文言词语的特殊用法,如通假字、词类活用、一词多义和古... 并从人物的性格和思想品质方面进行概括. 因为听信下属的建议而错杀了人,李离他甘愿以身抵命,所以他是一个为人正直、...

泸西县13869852603: 李离过听自刑的介绍 -
齐环碱式: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泸西县13869852603: 《史记 循吏列传》中写石奢、李离两段的翻译是什么? -
齐环碱式:[答案] 原文: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

泸西县13869852603: 英语翻译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 -
齐环碱式:[答案]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

泸西县13869852603: .李离过听自刑的翻译 -
齐环碱式: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给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泸西县13869852603: 阅读以下文言文,按要求回答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 -
齐环碱式:[答案]AD

泸西县13869852603: 翻译下文中划线的句子.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 “臣居官... -
齐环碱式:[答案] (1)我做的官最大,没有跟下属推让职位;接受的俸禄最多,没有跟下属分享利益,现在我判案有罪,误杀了人,却把罪过推卸在下属身上,(这种做法)我没听说过. (2)国君您因为我能够处理隐蔽的事情,决定疑难的问题,所以任命我为法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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