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作者&投稿:耿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有权。结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被告是当事人之一,所以依据此规定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有权。
结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被告是当事人之一,所以依据此规定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同意追加的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此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且许多案件如果不允许追加被告,势必无法查清事实,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同意追加的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追加被告,被告作为原告的追诉方,其诉讼任务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地位是消极的、防御的,不能主动要求追加被告.究竟谁说得有道理呢?请各位赐教!!!
  民事诉讼是由于原告的起诉发动的,被告是原告起诉中选择的,想告谁,不想告谁,这是原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是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如果要从诉讼法上找出根据才能回答主帖的问题,那么,现行的诉讼法不但没有给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而且也没有给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诉讼法把追加被告的权力直接交给法院,让法院依职权行使这个权利。不信请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上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许多原告不同意法院追加被告,坚持起诉已经起诉的被告,这样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告对证据或者法律事实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比如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每次购买建材,都为买方出具欠条,并注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地,原告以欠条起诉材料员,要求材料员承担责任,而材料员认为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材料员要求追加被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此时,法院一旦强行追加被告,在诉讼中,对于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法院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之嫌?在诉讼中我们到底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以证据规则为依据作出判决(可能这样的判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还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且依法申请,我们就追加呢?
  比如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每次购买建材,都为买方出具欠条,并注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地,原告以欠条起诉材料员,要求材料员承担责任,而材料员认为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材料员要求追加被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此时,法院一旦强行追加被告,在诉讼中,对于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法院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之嫌?在诉讼中我们到底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以证据规则为依据作出判决(可能这样的判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还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且依法申请,我们就追加呢?
  追加被告适用于有遗漏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而必要的共同被告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通常在实体上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但是这里所举例子,并非因为存在共同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而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形,而是只有一个责任人,要么是材料员个人,要么是材料员所代理的单位,即如果材料员的答辩成立,材料员所实施的行为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这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是主帖所讨论的追加被告的问题。
  感谢山里人的热情答复!!!在司法实务中,被告追加被告是无奈之举,法律依据也不是很充分,但这样的审判实践却并不鲜见。正如我所列举的建筑公司与材料员的例子。原告仅以有材料员的签名没有加盖任何印章(但署名中有某某公司某某工地字样)的欠条或收到条要求其承担责任。作为材料员的被告,仅有个人陈述,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为职务行为,明显处于诉讼劣势。此时,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果仅以证据规则来判定案件的话我觉得属于机械的办案,不能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目的。我同意山里人关于我所列举的例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而是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但在目前的中国法治环境下,案件当事人普遍法律意识淡漠,更谈不上能准确地运用法律找到适格的被告。此时为查明案件事实,追加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被告成了当事人的唯一方法。
  我个人认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在审理前发现也可以通知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追加当事人只有在属于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发生.被告也可以追加被告,但必须征得原告同意,包括法院以职权追加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从该条可以得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是指一审判决前未参加诉讼,判决前发现未参加诉讼完全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和辩论,这样追加的当事人仍然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也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再者不会因程序违反183条而发回重审.所以举证期限内#092;法院在审理前#092;一审判决前追加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理论和法律规定.

谈某受雇于宏鑫公司,自带小型卡车从事某工程土石方运输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李某起诉谭某、谭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宏鑫公司要求赔偿。法院立案受理,在举证答辩期内,被告宏鑫公司发现谭某的车辆挂靠于交通公司,遂申请追加交通公司为共同被告。 关于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审判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告当然也是当事人之一,所以依据此规定,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意见二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那是法院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涉。 就此两种意见,笔者认为意见二更具有合理性。意见一仅是对法律的字面解释,没有顾及法律的内涵。意见二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法理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以让被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笔者认为该规定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其不合理性。理论上而言:第一、从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混乱了原、被告的概念;第二、从民诉法基本原理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违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或者说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第三、从平等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原、被告平等的原理。实践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行不通。 理论上没有任何让被告具有申请追加被告权利的理由。 从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混乱了原、被告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是被告在实施原告才应该做、可以做的行为,是在替代原告再行明确被告,实质上是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被告、原告发生了重合,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而且,被告是因原告而生,追加的被告是因被告而生,被追加的被告在诉讼中原来被告的身份、地位、权利是并列的、相当的,这就搅乱了原告、被告的身份。 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予以尊重。这就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起诉受理阶段,只有在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裁断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诉求范围的约束,原则上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不予审理。 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 从平等观念出发,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违背原、被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本法治观念的。原告起诉必须预缴诉讼费、被告反诉也必须预缴诉讼费,而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是被告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再行“起诉”了另一个被告,这与原告起诉时要求预缴诉讼费是不平等的,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行不通的。在前面的案例中,即发生了这种尴尬。被告宏鑫公司申请追加交通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原告李某却表示反对追加,表示如果追加,他马上将被追加的交通公司撤去。原告认为被告谭某和宏鑫公司的财产足以应对赔偿,被告宏鑫公司之所以申请追加外省的没有任何证据的交通公司为被告,是为了扩大矛盾范围,拉长诉讼时间,是其为达到低标的调解的诉讼策略,是在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


被告可以向法庭申请让原告赔偿律师费和误工费吗?
2、即便您另行起诉,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 原告享有诉讼权利,无论他是否无理取闹,均享有合法诉权,他的起诉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所以也无需对您进行损害赔偿。所有即便您去立案,也无任何依据;3、律师咨询费同理,即便是原告胜诉,除非双方事先有合同约定,否则律师咨询费也基本上是自行承担。

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不一定支持。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请求,但能否被采纳还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但是在案件审结前再追加被告,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这些庭审程序,这是对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的重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造成当事人...

民事诉讼,我作为被告胜诉之后可以索赔吗?
如果一审判决书生效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告自动按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履行,也就是将赔偿金付给原告。二是原告拒绝按判决书支付赔偿金的,原告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案件中能否申请更改开庭时间
一般只要当事人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

我是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申请延期开庭,我不同意应该怎么做
一旦法院决定延期开庭,是无需征求原告方的意见的。如果被告不符合延期开庭审理的条件,法院也不会同意的。被告申请延期开庭与原告并没有关系,一般是由法院自身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法律分析中止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如当事人因生病,暂时不能参加诉讼,无论当...

在法院一审程序中,被告申请鉴定,原告不同意鉴定,法院应如何认定_百度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是否进行鉴定,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对方当事人,所以,被告申请鉴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进行鉴定,无论原告是否同意,都应当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必须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无法进行鉴定,法院会推定被告鉴定的目的成立,并作出对...

追加被告的申请,民事被告人申请追加被告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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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为被告,向法院申请第三方被告,法院会书面答复吗
法院一般不会书面答复,因为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你作为被告,向法院申请的追加的共同被告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人,法院会同意,并会通知追加的被告以及原来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人,法院会口头通知申请人,也可能会以笔录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

刑事案件追加起诉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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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寿阿壳: 可以,但是被告一般不会这么做.他会直接以原告起诉对象错误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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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13847412185: 该案中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
仲长寿阿壳: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沙河市13847412185: 急!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追加另一被告吗?象这样的法院的传票是什么样子的 -
仲长寿阿壳: 被告没有权利追加,这是只有法院才有的权利,但是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别人为被告.法院如果同意,会出一个通知书给那个人,就把他追加为被告了.

沙河市13847412185: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追加被告?依据?若被告认为是他人侵害原告权益,想将该第三方引入诉讼中,该如何做? -
仲长寿阿壳: 1、可以追加被告2、依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六、五十七条3、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即可将第三方引入诉讼 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沙河市13847412185: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否追加被告?求解答
仲长寿阿壳: 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张三开车撞李四的涉案当事人.保险公司与张三只... 即使李四向法院提出,要求把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法院也不会同意的. 具体法律条...

沙河市13847412185: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
仲长寿阿壳: 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以当事人不适格,简单的以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结案,让原告另行起诉;第二种意见是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便利当事人诉讼;第三种意见是通过审判人员行使释...

沙河市13847412185: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否追加被告? 比如张三开车撞了李四,李四要求其赔
仲长寿阿壳: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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