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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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什么不同 完成~

秦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什么不同, 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春秋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郑国: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 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制定的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1、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2、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⑴法律性质的转变——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
①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②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等级制。
③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⑵法律内容的变化
①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②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3、《法经》的出现 《法经》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也是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的总结,其体例和内容,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为秦汉以后的封建成文法典的 完善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商鞅变法
第一次变法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说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内容有四方面:第一,制定了“连坐法”,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第二,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第三,奖励农业生产。垦草令:“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第四,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第二次变法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主要有:第一,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第二,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第三,废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第四,统一度量衡制度。
秦国法制概况
商鞅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鞅改法为律,谓改李悝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
分析:
总结上述材料,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的看到春秋、战国、秦朝这三个时期法律发展的过程与其总体方向。 在旧礼制被破坏崩塌的春秋时期,“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了中国法制史成文法的先河与惯例。
在法律制度方面,比较春秋与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发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已经将原始的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 其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从这条法律也不难看出,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 行刑,重其轻者 ” 。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 。请罪重罚的模式体系,同样对后世影响颇大。
同时,从法经将法律的总原则、 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可以看出《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那么,将目光放在秦朝,可以看到秦律,在秦律之中,既可以看到来自前朝奴隶制社会法制的影子,又可以看到通过对于奴隶制制度的限制规范,达到加强中央集权和维持更广范围社会稳定的特点。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 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 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 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
总结:
从以上材料和材料分析可以看出,秦代前与秦朝的法律发展主要趋势是由不成文法发 展向成文法,由奴隶制法律发展为封建制法律,由“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转向普遍的全民法,其法律体系也从散乱变得有体有制。
究其根本,“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是文化发展的基础。从秦代前朝与秦朝日益发达昌明的农业、手工业、冶炼业,其经济发展也逐渐强大。获得一定资本的庶民阶层就不会甘心受到奴隶主的压迫,肯定要推动对奴隶制法律的改革。而作为全国最大地主的皇帝,更是要以中央集权的方法建立强大的管理体系。
同时,经过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其中推崇“法制”的法家代表人商鞅、韩非、李斯等人在秦朝影响力极大,对于其“法制”思想的推动也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其推动和改变秦代以及之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多重作用叠加下的产物。

西周及春秋的法律基本是德主刑辅和宗法制,到了战国,法家思想及实践出现,秦更是法家思想实践的集大成者。原因在于春秋战国思想的爆发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罚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概况

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2、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事无大小,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变及。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3、睡虎地秦墓竹简及其主要内容

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墓葬中发现了1000余支秦代竹简,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制度的内容。这批法律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为法律条文,以《秦律十八种》为代表,保存了秦朝近30种法规的部分内容;二是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解释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许多理论和制度;三是有关诉讼制度的各种规则,反映了秦代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史料的发现,大大加深了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促进了对秦代法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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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
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德刑关系原则。孔子到董仲舒都强调道德教化而后重视刑罚,主张以德服人,先教后刑,同时强调 “德政”。(五)应经合义 原心定罪 据儒家经义解释律法。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同时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重点审判犯罪者动机是否...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夏、商、西周时期 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的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

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怎样的?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

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2、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内容简介
本书以深入探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制革新的核心议题为宗旨,旨在通过详尽的分析和总结,全面剖析这一历史时期先进人物的法律观念、思想演变及其背后的背景和规律。全书分为四个章节,聚焦于两大主题:一是深入探究近代中国杰出人物法律思想的演变历程,揭示其独特的思想内涵和特色;二是详尽叙述近代中国法制...

中国古代哪个朝代的法律有宪法的雏形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

麟游县15615097726: 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比以前发生了哪些根本变化 -
富彩海普: 1.法律思想上体现了其空前的“一统”理念(中央集权、“大而一之”),故,重战耕而斥文德;重典制而轻治化.2.法律制度上体现了其同样空前的统一且系统、严苛的特点.前者是其成就,后者为其死因.

麟游县15615097726: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夏商周 -
富彩海普: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

麟游县15615097726: 秦汉两朝法律制度的不同
富彩海普: 基本相同 汉承秦制 都是重用酷吏本文依据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首先,汉朝不仅<九章律>是在秦律的基础上修订的,而且"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等体...

麟游县15615097726: 在刑法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
富彩海普: 1、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原则,主要是: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2、汉朝奉行儒家思想原则,主要是: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麟游县15615097726: 分析评价秦朝以前的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
富彩海普: 秦朝追求“以法治国”,在行政、刑事、经济、民事等各方面法律建设和实践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秦朝在民事法规方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较小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体现在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其一,秦代在中...

麟游县15615097726: 请问秦朝时的政治制度包括朝议制度吗? -
富彩海普: 秦朝是春秋战国后统一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朝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沿用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法律思想上,也同样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来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导法律实施.实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麟游县15615097726: 秦朝的法律与秦律的实质是什么 -
富彩海普:[答案] 秦的法律基本上沿用的是法家思想,比如商鞅,李斯就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法家基本上就是讲究重刑治国.秦朝的法律基本上是“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秦律的实质其实就是楼上说的高度的中央集权,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颁布重刑以治国,...

麟游县15615097726: 秦推行了哪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 -
富彩海普: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秦国圆形方孔的半两钱.秦统一的度:1引 = 10丈, 1丈 = 10尺,1尺 = 10寸, 1寸 = 10分 1引 = 2310厘米, 1丈 = 231厘米 1尺 = 23.1厘米, 1寸 = 2.31厘米 1分 = 0.231厘米秦统一的量:1斛 = 10斗, 1斗 = 10升 1斛 = 20000毫升 1斗 = 2000毫升 1升 = 200毫升秦统一的衡:1石 = 4钧, 1钧 = 30斤 1斤 = 16两, 1两 = 24铢 1石 = 30360, 1钧 = 7590克 1斤 = 253克 1两 = 15.8克 1铢 = 0.69克

麟游县15615097726: 历史举例说明秦朝统治者建行的却是法家思想 -
富彩海普: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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