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06]29号文件

作者&投稿:督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

网络问政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教师是立教之基、兴教之本、强教之源。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举措,是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建市以来,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教育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与新时期教育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及今年全省师资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宿政发〔2006〕29号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宿城区按照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县、区按照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本市各县、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21000元/公顷(1400元/亩),四类地区18000元/公顷(1200元/亩)。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普通鱼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见附件1。
  (三)征收果园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四)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居住区内部零星栽种小于0.6亩的土地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3000元、四类地区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九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7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6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5。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属村庄内部的,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不再另行补偿;属村庄以外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十条 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直接使用银行一卡通支付给个人;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二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宿城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其他县区每亩不低于8000元。
  1.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财政从出让金收益中支付;
  2.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记入项目成本。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分别由县、区农工办牵头建立。数据库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逐级报乡(镇)政府和农工办、计生部门审核确定,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依据。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计划内出生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2.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包括以前承包土地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
  4.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5.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口。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被安置农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土地可承包的期限内,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并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名单不能及时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第十九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120元,四类地区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 三类地区100元,四类地区8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前款“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准见附件6。
  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按照第十一条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若遇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保障统筹地区或患大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应由本人向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有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养老年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 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
  2.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3.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4. 林木补偿标准
  5.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6.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附件1:
  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
  类 别 池塘生产标准
  精养鱼池(或特种养殖) 池塘塘口规则整齐,池底平整,坡比合理;常年养殖水深≥1.5米,进排水方便或有增氧设施的;成鱼养殖亩产≥300公斤,苗种养殖亩产≥100公斤,或养蟹虾龟鳖类养殖亩产≥30公斤,其他特种鱼类养殖亩产≥150公斤。
  普通鱼池 池塘塘口较整齐规则,池底较平整;常年养殖水深≥1米,进排水较便利;成鱼养殖亩产≥150公斤,苗种养殖亩产≥50公斤。
  其他养殖水面 利用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形成的不规则的塘口进行养殖,且养殖产量较低。
  注:1. 养殖指除青、草、鲢、鳙、鲤、鲫、鲂、鳊等鱼以外的所有水产品养殖。
  2. 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按实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2: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00元/株 10元/株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80元/株 8元/株 ≤80株/亩
  葡 萄 20元/株 3元/株 ≤330株/亩
  桑 园 4元/株 1元/株 ≤1000株/亩
  注: 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补偿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10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0-20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零

  星

  树

  木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
  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
  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3
  5

  砍

  伐

  补

  偿

  意杨、泡桐、水杉、
  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
  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20
  60
  40
  20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
  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60
  40
  20
  10

  竹 林
  元/平方米 3
  杞柳等三条 元/丛
  元/亩
  10
  600

  花木苗圃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7.5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7.5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1. 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 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 非二轮承包土地上栽种的树木的移植或砍伐补偿标准,按照本表中相对应树种的移植或砍伐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偿。
  4. 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附件4: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3-5
  用

  材

  林

  幼龄林

  元/亩
  意杨 4200
  水杉 4200
  泡桐 4800
  刺槐、柳、国外松 2500
  其他 2000

  中龄林

  元/亩
  意杨 2800
  水杉 2800
  泡桐 3200
  刺槐、柳、国外松 1600
  其他 1200

  近熟林

  元/亩
  意杨 1400
  水杉 1400
  泡桐 1600
  刺槐、柳、国外松 800
  其他 600

  成熟林

  元/亩

  意杨 700
  水池杉 700
  泡桐 800
  刺槐、柳、国外松 400
  其他 300

  注:1. 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5: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7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80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 易 元/平方米 10
  水井 200
  猪牛羊舍 砖 砌 元/平方米 20
  土 墙 元/平方米 8
  简 易 元/平方米 5
  迁坟 单 棺
  元 150
  双 棺 元 200
  拾 骨 元 10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砌墙温室大棚 元/平方米 6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8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2

  附件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 区 年 龄 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宿城区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其他县区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注:表中数据根据省政府令第26号制定。


求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06]29号文件
宿政发〔2006〕29号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通知
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的新规定,文件名为《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编号为宿政规发〔2012〕2号。这份文件的出台是经过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的深入讨论和审议后决定的,旨在为我市城乡供水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通知对象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如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中,哪些情况下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_百 ...
在宿迁市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中,补偿范围和标准详细规定如下:第四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遵循宿政规发〔2011〕3号和宿政办发〔2011〕76号,县内则依据县政府相关文件。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市、县具体法规执行。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和电缆通道补偿标准明确:角钢铁...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规定公众有权查阅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需提供便利。市和县、区档案馆作为查阅的主要场所,负责目录检索和全文查阅服务,并推动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电子查询平台。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机关拥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需要,可以向制定机关提...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何时开始施行并废止旧办法?
在宿迁市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中,第五章专门针对相关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此补偿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的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将同时被废止,以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公正性。在附件部分,为确保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性,具体标准如下: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的,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分。此外,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未能尽职尽责,如监督工作疏忽或有失职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关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表明了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严谨态度和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章 备案
在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一套严格的备案制度。当文件发布后,应在15日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备案:1.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报至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2.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3. 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报给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4. 法律、法规...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章 评估和清理
宿迁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文件的定期评估和清理流程,以确保其有效性与适应性。第三十三条强调,制定机关每两年会对本机关发布的文件进行一次评估清理,政府规范文件由法制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部门规范文件则由部门自身清理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于可能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文件,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以此来评估其执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包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只要这些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定授权。另外,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则无...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章 起草
宿迁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文件的起草流程。首先,第十条指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这可能包括政府法制机构或实施主要职能的部门。在起草过程中,第十一章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对于涉及重大议题或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起草者会通过座谈会、论证...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湖滨新城的介绍 -
柏研醒脾: 宿迁市湖滨新城于2006年2月经宿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位于骆马湖东岸,是宿迁实施“引湖纳山”战略、打造现代滨水城市的核心区域,也是中心城市最具魅力和特色的城市板块.目前纳入统一规划与管理的区域面积39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206平方公里),辖晓店镇、井头乡、皂河镇、祥和社区、嶂山林场,38个行政村(居),人口约15万人.湖滨新城总体规划由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总部经济区、高等职业教育园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三台山森林公园、高新技术园区等六个部分组成.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宿迁市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
柏研醒脾: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问题一般是不好同意规定的!9月4日,从宿迁市国土局获悉,根据宿迁市政府授权,依据《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该市国土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宿迁市宿城区2017年主要拆迁哪些地方 -
柏研醒脾: 2017年宿迁市宿城区城市建设征用土地位置:洋北镇、耿车镇.宿迁市区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工程共改造6大片区,均分布在主城宿城区内,棚户区占地面积共291.7亩,涉及总建筑面积41.74万㎡,其中,居民2802户,...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宿迁市新亚商城位于哪里
柏研醒脾: 宿迁市位于江苏北部淮水之阳.春秋时为钟吾子国,后宿国迁都于此.秦置下相等县.公元前113年,汉武帝封常山宪王少子刘商为泗水王,王都设于凌县,辖2.5万多户...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宿迁有机场吗?市长您好?市长您好!现在很多城市都有机场,宿迁有机
柏研醒脾: 蓝市长答:宿迁是苏北地理中心,虽然境内没有机场,但所辖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分别靠近徐州机场、淮安机场和连云港机场,可谓“县县有机场”.特别是从市区到三个机场只需40分钟到1小时的车程.“十二五”期间,我们还将规划建设自己的通用机场.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宿迁市户口迁入需要什么材料?
柏研醒脾: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宿迁市长热线是多少, -
柏研醒脾: 1、宿迁市长热线:12345 2、非市区拨打:88312345 3、外市请拨打:0527-12345 杭州市首先向国家申请,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同意才开设的.而这个号码,信息产业部又将它作为政务类公开特服专用的号码,为全国其他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共同...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12345,有事找政府” 这是宿迁市政府公共热线服务平台,同时,宿迁市还开通了“网络问政”等网络平台,听取民声,了解民意.这些举措() -
柏研醒脾:[选项] A. 有利于公民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B. 可以彻底杜绝腐败 C. 确保公民直接参与政府工作 D. 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阿巴嘎旗15958447549: 关于我眼中的美丽苏迁的作文 -
柏研醒脾: 我眼中的美丽苏迁1.项王故里项王故里,简称"项里",又称为"梧桐巷",是秦末农民起义军领袖,"拔山盖世"英雄、西楚霸王项羽的出生地.它坐落于宿迁市宿城区南郊、古黄河与大运河之间,徐淮路东侧.项王故里原来有坊,有庙,有...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