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作者&投稿:尹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L 493-92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 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 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 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 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
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 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
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保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 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2.3.9 按上级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基础资料与工作制度。
2.3.10 定期向县电力部门和乡政府请示报告安全工作。
3 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
3.1 凡用电的乡、村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电工(以下称乡村电工)。乡 村电工在乡电管站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村安全用电工作。
3.2 乡村电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2.1 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事业心强,服从领导,不谋私利,群众拥 护。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
3.2.3 熟悉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紧 急救护法》。
3.2.4 必须经县级电力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方能从事电气工作。
3.3 乡村电工是乡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基层责任者,负责辖区内的设备运行维护和安 全用电工作。
3.4 乡村电工必须遵守《农村电工服务守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 技术,接受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成绩突出者,电力部门和乡(镇)政府予以奖励, 对严重违章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辞退。
4 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4.1 用电设施,系指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 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 气装置。
4.2 新建(新增)或改建用电设施,必须按能源部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有 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电。
4.3 乡电管站应建立低压电网平面布置图、用电设备登记簿、巡视记录、检修记录、 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和安全活动记录,配电室(箱)应有一次接线图、二次保护 控制图和设备档案。具体要求与格式,可由县电力部门统一印制。
4.4 用电设施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4.4.1 用电设施的定期巡视检查工作:
4.4.1.1 配电变压器,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变压器台(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变压器有无渗漏油;油位、声音是否正 常;一、二次接线端子及熔断器和熔体有无异常情况;绝缘瓷件与接地装置有无松 脱、破损、丢失等。
4.4.1.2 配电室(箱),每周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屋顶是否漏雨,门、窗是否完整,有无损坏;检查开关、仪表及保护等电 气装置的运行状况;配线及各部接线端子有无过热、松动等现象。
4.4.1.3 各级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巡视检查、试跳一次。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 规程》的规定做好运行维护和检查试验记录。
4.4.1.4 低压电力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有无盖房和堆放谷物、柴草等易燃物;
b.架空线、电力电缆、地埋线路附近有无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土、开山 放炮、雨水冲刷等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地埋线路标志有无损坏或遗失;
c.架空电力线路的弧垂与地面及相邻建筑物(或树木)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是 否合格;
d.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和广播线交叉跨越的距离是否合格;
e.导线是否有损伤、断股,导线或杆上有无悬挂物;
f.过引线或引下线与电杆、横担、拉线的距离是否合格;
g.导线、过引线、引下线的接头是否良好;
h.绝缘子、瓷横担是否有脏污、裂纹、破损,绝缘子铁脚和瓷横担穿钉有无歪 斜和松动,绑线有无松脱;
i.铁附件有无锈蚀、螺栓脱落松动,横担是否严重腐蚀(朽)或歪斜;
j.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杆身有无倾斜、基础下沉,水泥杆有无严重裂纹、 露筋,木杆有无腐朽现象;
k.拉线有无松弛、断股、锈蚀、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线绝缘子损伤等现象。
4.4.1.5 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每季至少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用户有无私拉乱接现象,计费电表有无异常或损坏,接线端子有无松脱现 象;
b.接户线、套户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c.绝缘导线有无过载现象,绝缘层有无破损,接头是否合格,绝缘包扎是否良 好,导线固定是否牢固;
d.进户线开关、熔断器是否完整,熔体是否合格;
e.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与广播线或金属晾衣线在晃动最大时的安全距离是 否符合规定;
f.照明装置是否完整,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g.家用电器具安装及使用是否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善,电源线及插座、开关 是否安全可靠。
4.4.1.6 电动机及附属设备运行时,要每天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导线绝缘、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或接 零是否牢固可靠,地脚螺栓是否松动;
b.开关触头及各部接点接触是否良好,熔体是否齐全合格;
c.起动器的机构、接点是否良好,油位油质是否合格;
d.转子转动是否灵活,轴承润滑油是否适中,有无摩擦的杂音;
e.运行中的电动机最大允许温升是否超过铭牌规定;
f.运行中的电动机有无振动和杂音;
g.运行中的电动机有无过负荷,三相不平衡度是否超过规程规定;
h.电动机拖动的转动部件对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善;
j.停止运行的电动机及附属设备要妥善保管。
4.4.2 用电设施的不定期巡视检查工作:
4.4.2.1 在农业生产用电高峰季节和重要节日,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和夜巡次数。
4.4.2.2 遇大风、雨、雪、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必须进行特殊巡视。对危 及安全的线路和设备应采取暂停供电的应急措施。
4.4.2.3 在事故停电和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必须立即进行巡视检查,排除故障后方 可恢复送电。
4.4.2.4 在人身触电事故频发的季节、夏秋大忙季节和冬春两季,要有组织地开展 安全大检查工作。
事故频发季节和夏秋大忙季节,一般为5、6、7、8、9月,应以开展群众 性的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为主,并开展百日安全活动。
春季以排灌用电线路、设备检查和设备缺陷处理为主。
冬季以防寒、防冻和设备大修改造以及设备检查评级为主。
4.4.2.5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确定进行安全大检查 的时间。
4.5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做好记录。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 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暂停使用,并向用户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未经修复 严禁私自送电。一般缺陷列入检修计划,限定时间修复。
4.6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4.6.1 用户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4.6.2 漏电保护器应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记录。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投运日 期、投运时的验收测试记录及负责人、运行天数、正确动作次数、拒动次数、动作 和拒动的原因分析等。测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动作电流、动作时间和线路漏泄 电流值等。具体格式由县电力部门统一印制。
4.6.3 县电力部门每年应统计上报漏电总保护器的安装率、运行率、正确动作次数、 拒动次数、误动作次数,以及安装、运行情况分析。
4.6.4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查找动作原因,如无异常情况,可以试送电一次, 试送电后再次跳闸,必须找出故障点并处理后才能送电。
4.6.5 在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内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检查保护器的动作情 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并向上级电力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电力主管 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检查,确因保护器质量问题,应重新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
4.6.6 发现漏电保护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好或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凡有故 意使保护器拒动或误动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根据情节给予处 罚或停止供电。
4.6.7 县电力部门应建立漏电保护器检修点,乡电管站应备有常用的测试仪器和一 定数量的备用漏电保护器。
4.6.8 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和测试:
4.6.8.1 总保护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每季度至少检查试跳一次;
4.6.8.2 末级家用(或单机)保护,每月至少试跳一次。
检查测试要按4.6.2条规定内容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具体检查测试的时间, 由县电力部门确定。
4.6.9 漏电保护器的不定期检查和测试:
4.6.9.1 县、乡两级应在用电高峰或雷雨季节前结合安全大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 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抽查测试。
4.6.9.2 对末级单相保护器应视产品质量、型号、运行情况进行抽样测试。
4.6.9.3 停用的漏电保护器启用前,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试验 合格后才能再投入运行。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5 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
5.1 农村低压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要 求进行定期检修和试验。每年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提 高设备的健康水平,消灭三类设备,实现配电台区标准化。
5.2 配电室(箱)的主要检修内容:
a.修理漏雨的配电室(箱)和损坏的门窗;
b.清扫配电盘,修理损坏的设备和仪表;
c.更换或紧固各部接线端子;
d.修理或更换损坏的绝缘引线和接地线。
5.3 电力线和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的主要检修内容:
a.更换和补强断股的导线,处理接触不良接头,更换松脱的绑线;
b.调整导线弧垂,调整过引线、引下线对地面和相邻部件的距离;
c.清扫和更换不合格的绝缘子及金具;
d.调整或更换拉线,紧固各部件的螺母;
e.补强和更换电杆、横担及接户线支架;
f.调整倾斜的电杆和横担,对杆根进行培土、夯实和木杆杆根的防腐处理;
g.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修剪小 于线路保护范围的树枝、竹子;
h.修补和更换绝缘损坏的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及穿墙套管。
5.4 室内线和照明装置及家用电器的检修内容:
a.修补或更换破损的绝缘线和用电器具;
b.紧固或更换破损的绝缘件;
c.按国家标准GB2099规定,测量家用电器的绝缘;
d.修补不合格的保护接地装置或接零线。
5.5 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的检修内容:
a.清扫各部灰尘;
b.更换磨损的轴承或加润滑油;
c.检修起动设备的触头和各部件的连接点;
d.电机检修后,要用500V兆欧表摇测线圈间及线圈对地的绝缘电阻,其值不 小于0.5MΩ。
5.6 主要用电设施的试验周期:
a.配电变压器油质检验,每三年一次;
b.配电变压器绝缘电阻测试,每年一次;
c.电动机的绝缘测试,半年一次;
d.避雷器绝缘测试,每年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每年测试一次;
e.主要用电设备的试验标准执行电力行业颁发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5.7 设备评级,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执行。
6 安全用电
6.1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6.2 用电要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6.3 临时用电,要向乡电管站申请。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验收合格后方 可接电。用电期间应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需要配电变压器 增容、单独计量者,须经县电力部门审批。
6.4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利用低压线路输送广播或通信信号以及采用 “一相一地”等方式用电。
6.5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捕鼠、狩猎和用电捕鱼。
6.6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7 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6.8 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6.9 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6.10 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 断线。
6.11 不准在电力线上挂晒衣物。晒衣线(绳)与电力线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 离。
6.12 不准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同杆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力线进户时要 明显分开,发现电力线与其它线搭接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6.13 不得在高压电力线路底下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竹子。
6.14 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电力部门同意,采取 防范措施。
6.15 演戏、放电影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它带电设备,防止触电 伤人。
6.16 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 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6.17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 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它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6.18 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离开导线的落地点8m以外,并看守现场, 立即找电工处理。
6.19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去拉触电人的裸露部位。应尽快断开电源,并按《紧 急救护法》进行抢救。
6.20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 平距离应保持1.25m及以上。
6.21 架设电视天线时应远离电力线路。天线杆与高低压电力线路最近处的最小距 离应大于杆高的3.0m及以上,天线拉线与上述电力线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0m以 上。
6.22 农村用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6.23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6.24 用户发现广播喇叭发出怪叫时,不准乱动设备。要先断开广播开关,再找电 工处理。
6.25 擦拭灯头、开关、电器时,要断开电源开关后进行。更换灯泡时,要站在干 燥木凳等绝缘物上。
6.26 用电器具出现异常,如电灯不亮,电视机无影或无声,电冰箱、洗衣机不启 动等情况时,要先断开电源开关,再做修理,如果用电器具同时出现冒烟、起火或爆 炸的情况,不要赤手去断电源,应尽快找电工处理。
6.27 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时,应及时 修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6.28 一类用电器具及其启动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照低压电力系统运行方 式的要求装设保护线。
6.29 新购置和长时间停用的用电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情况。
6.30 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在投入运行前要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并签 订协议,必须装设在电网停电时防止向电网返送电的安全装置(如联锁、闭锁装置 等)。
6.31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6.31.1 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 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6.31.2 熔断器的熔体等各种过流保护器、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按规程规定装配,保 持其动作可靠。
6.31.3 使用电热器具,应与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 去时应断开电源。
6.31.4 防火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6.31.5 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不能切断电源时要使用专用灭火 器。
6.32 有爆炸危险场所、严重腐蚀场所、高温场所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用电导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
6.33 节日彩灯的安装除满足《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6.33.1 节日彩灯应采用绝缘电线。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除满足安全电流外,不 应小于2.5mm2,灯头线不应小于1.0mm2。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0A。导 线不能直接承力,导线支持物应安装牢固。彩灯应采用防水灯头。
6.33.2 供节日彩灯的电源,除总保护控制外,每个支路应有单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 装漏电保护器。
6.33.3 节日彩灯的导线在人能接触的场所,应有“电气危险”的警告牌。
6.33.4 节日彩灯对地面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安全电压。
6.34 用电设备采用安全电压(交流有效值50V以下)供电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6.34.1 安全电压要采用隔离变压器提供电源。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分压器、半导 体整流装置提供电源。
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允许放在金属容器内使用,不应与热体接触,也不要放在潮 湿地方。
在特别潮湿地方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电压不应超过12V。
6.34.2 使用安全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必须配套装设,具备其它电压系统不能插入的性 能。
6.34.3 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它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 行电气上的隔离。
6.34.4 当采用24V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7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
7.1 凡触及农村电力设施或用电设施所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需遵循“三不 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
7.2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 采取防范措施,开展反事故斗争。
7.3 事故发生后,乡村电工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和保护现场,并尽快报告当地电力 部门。乡电管站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协助乡村电工进行紧急救护, 并向县电力部门报告。
7.4 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 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应向县劳动、公安、检 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下列要求用电话或电报逐级报告上级农电主管部门:
死亡事故,报至市(地、盟)级;
群伤亡事故,报至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能源部。
7.5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 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群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市(地、盟)电力部门要派人参加,协助调查处理。特 别重大事故,由省农电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 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填写《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按7.4条的规定 上报有关部门。
7.6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和农村用电事故,各级农电主管部门要按能源部农电电 (1989)35号《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
7.7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分为:
7.7.1 轻伤。
7.7.2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文)。
7.7.3 死亡。
7.7.4 群伤亡事故:指一次重伤和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7.7.5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重伤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7.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8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按原因分类为:
7.8.1 设备安装不合格——指触及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或用电器具所造成的事 故。
7.8.2 设备失修——指触及有缺陷的电力设备或用电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3 违章作业——指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 企业生产或指挥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
7.8.4 缺乏安全用电常识——指伤害者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触及电力设备 或用电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5 私拉乱接——指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用电设备所造成的事故。
7.8.6 其它——指以上五种原因以外的事故。
7.9 事故责任划分:
7.9.1 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 任:
a.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b.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7.9.2 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电力部门负主要责任:
a.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电力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
b.对新建或改建的电力设备,电力部门错误地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经 验收合格的电力设施,在没有外力破坏或其他环境变化的条件下,其验收保证期为 一年;
c.由于电力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 原因,直接造成的触电事故。
7.9.3 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a.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造成的触电;
b.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造成的触电;
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的触电;
d.在电力线路下面盖房、打井和从事其他劳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备造成的触 电;
e.违章作业造成的自身触电;
f.利用电力进行自杀而造成的触电。
7.9.4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a.利用电力谋害他人所造成的触电;
b.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的触 电;
c.私设电网造成的触电;
d.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造成的触电;
e.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f.电工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g.汽车、马车、拖拉机等撞击电力设备造成的触电,机动车超高、超宽致使安 全距离不够造成的触电;
h.私自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的触电。
7.9.5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的,不予追究责任。
7.9.6 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的伤亡事故,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责任。
7.9.7 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 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7.9.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力部门和被 害者家属要向当地检察院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b.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c.私设电网,私拉私接用电设备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d.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或财物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e.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或蓄意制造破坏事件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7.10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包括:
7.10.1 本省内的农村村民(含农村个体户、联营户和村企业职工);
7.10.2 乡电管站人员(非县电力部门职工)。
7.11 通过事故调查后,由县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地、盟)农电主管部门核实, 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同意的下列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 事故统计。
7.11.1 利用电力谋害他人或用电进行自杀者。
7.11.2 因盗窃或破坏电力器材、电力设施造成自身伤亡者。
7.11.3 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自身触电伤亡者。
7.11.4 精神病患者触及到合格的电力设施造成自身触电伤亡者。
7.11.5 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在其厂区或工作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7.11.6 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所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
7.11.7 外省人员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
7.11.8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超过国家规定设计标准的地震、冰雹、风雪、洪水 等灾害)造成电力设施毁坏而引起的触电伤亡事故。
7.12 农村安全报表的规定:
7.12.1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表分为月快报、月报和年报:
a.月快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用电话或电报上 报上月25日前(或全月)全省农电发生的“农村触电死亡人数”;
b.月报,按《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附录C,下同)于次月15日前报出;
c.年报,按《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出。
7.12.2 农村用电事故和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情况,只统计年报,按《农电安全报表 的规定》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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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网页

太多了,有些东西粘不上去,先发一个,看看。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499-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10-8批准2002-0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T499—1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T499—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践,从适应农村电网发展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共分十二章和附录部分。对原1、2、3、4、5、6、7、11、12、13章的有关部分作了修改补充,其中对涉及农电管理体制的章节,按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现状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有关供用电法规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技术标准、装置规范,本着逐步提高农网装备、运行水平的指导思想,依据现行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增加了对保护功能、范围的描述,对三级保护的动作值、时间配合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部分。
对原第8章室内外配线,第9章照明与生活用电,第10章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部分,根据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其内容属用电户内部装置要求,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规范》)均有明确规定,应遵照其执行,不在本规程中列入。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T499—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莲瑛、蒋明其、邹建中张政窦建华崔学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低压电力网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380V及以下农村电力网的设计、安装、运行及检修。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农村电力用户应执行其他相关标准。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电力企业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农村电力网中用户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527—1990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623—199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GB6829—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T6915—1986高原电力电容器
GB/T773—1993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GB/T1386.1—1997低压电力线路绝缘子第1部分:低压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子
GB/T16934—1997电能计量柜
GB/T6916—1997湿热带电力电容器
GB/T1179—199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17886.1—1999标称电压1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容器,第一部分:总则一性能试验~安全要求一安装和运行导则
GB/T11032—2000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J63—1990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149—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JB2171—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
JB7113—9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B7115—93低压无功就地补偿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
3低压电力网
3.1低压电力网的构成
自配电变压器低压测或直配发电机母线,经由监测、控制、保护、计量等电器至各用户受电设备的380V以下供用电系统组成低压电力网。
3.2配电变压器的装置要求
3.2.1
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建设与改造,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低损耗变压器,变压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靠近负荷中心;避开易爆、易燃、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高压进线、低压出线方便;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3.2.2正常环境下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柱上安装或屋顶式安装,新建或改造的非临时用电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露天落地安装方式。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可采用箱式变压器。
3.2.3柱上安装或屋顶安装的配电变压器,其底座距地不应小于2.5m。
3.2.4
安装在室外的落地配电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于当地最大洪水位,但不得低于0.3m.
3.2.5安装在室内的配电变压器,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变压器外廓距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表1规定。
表1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3.2.6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农村电力发展规划选定,一般按5年考虑。若电力发展规划不明确或实施的可能性波动很大,则可依当年的用电情况按下式确定:
S=RSP
式中:S——配电变压器在计划年限内(5年)所需容量(kVA);
P——一年内最高用电负荷(kW);
RS——容载比,一般取1.5~2。
3.2.7配电变压器应在铭牌规定的冷却条件下运行。油浸式变压器运行中的顶层油温不得高于95℃,温升不得超过55K。
3.2.8
配电变压器连接组别宜采用为Y,yn0或D,yn11。配电变压器的三相负荷应尽量平衡,不得仅用一相或两相供电。对于连接组别为Y,yn0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对于连接组别为D,yn11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40%。
3.2.9配电变压器的昼夜负荷率小于1的情况下,可在高峰负荷时允许有适量的过负荷,过负荷的倍数和允许的持续时间可参照图1的曲线确定。
3.2.10配电变压器各相负荷不平衡时,按如下两式确定过负荷电流:
图1变压器负荷率小于1允许过负荷时间和倍数
3.3供电半径和电压质量
3.3.1低压电力网的布局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采用放射形供电,供电半径一般不大于500m,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表2确定。
表2受电设备容量密度与供电半径参考值
3.3.2供电电压偏差应满足的要求:380V为±7%;
220V为-10%~+7%。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的偏差值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注:供电电压系指供电部门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处的电压。
3.4低压电力网接地方式及装置要求
3.4.1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城镇、电力用户宜采用TN-C系统;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IT系统。
同一低压电力网中不应采用两种保护接地方式。
3.4.2
T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无直接关连的接地极上,如图2所示。
3.4.3
TN-C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直接接地,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PEN)相连接,如图3所示。
图2TT系统
图3TN-C系统
3.4.4I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单独的接至接地极上,如图4所示。
图4IT系统
3.4.5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的要求:
a)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行接地且应保持与相线同等的绝缘水平。
b)为防止中性线机械断线,其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按机械强度要求中性线与相线的配合截面mm2
c)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包括;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必要时),其动作电流应满足第5.5.1条的要求: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
ReIop≤Ulim
式中:Re——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
Ulim——通称电压极限(V),在正常情况下可按50V(交流有效值)考虑;
Iop——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A),应满足5.5.2的要求。
d)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和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电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3.4.6采用TN-C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中性线的电位尽可能保持接近大地电位,保护中性线应均匀分配地重复接地,如果条件许可,宜在每一接户线、引线接线处接地。
b)用户端应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其动作电流按5.5.2的要求确定。
c)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导线截面必须这样选择:当供电网内相线与保护中性线或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
为了满足本项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
ZscIop≤U0
式中:Zsc——故障回路阻抗(Ω);
Iop——保证在表4所列时间内保护装置动作电流(A);
U0——对地标称电压(V)。
表4最大接触电压持续时间
d)保护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值。
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f)保护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3.4.7采用I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b)网络内的带电导体严禁直接接地。
c)
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故障电流很小,切断供电不是绝对必要时,则应装设能发出接地故障音响或灯光信号的报警装置,而且必须具有两相在不同地点发生接地故障的保护措施。
d)各相对地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泄漏电流(交流有效值)应小于30mA。
e)不得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配出中性线作220V单相供电。
f)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和各出线回路终端的相线均应装设高压击穿熔断器。
3.5电气接线要求
3.5.1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气接线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b)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者,宜装设电流表及电压表;
c)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
d)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
3.5.2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中性线、保护中性线。
4配电装置
4.1一般要求
4.1.1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配电室或配电箱:
a)宜设置配电室的配电变压器:
1)周围环境污秽严重的地方;
2)容量较大、出线回路较多而不宜采用配电箱的;
3)供电给重要用户需经常监视运行的。
b)除4.1.1a)所述以外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可设置配电箱。
c)排灌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4.1.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装设的计收电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GBJ63标准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4.1.3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室或配电箱应靠近变压器,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4.2配电箱
4.2.1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箱,应满足以下要求:
a)配电箱的外壳应采用不小于2.0mm厚的冷轧钢板制作并进行防锈蚀处理,有条件也可采用不小于1.5mm厚的不锈钢等材料制作;
b)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参见附录A),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确定。户外型配电箱应采取防止外部异物插入触及带电导体的措施;
c)配电箱的防触电保护类别(参见附录H)应为Ⅰ类或Ⅱ类;
d)箱内安装的电器,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型产品;
e)箱内各电器件之间以及它们对外壳的距离,应能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以及操作所需的间隔;
f)配电箱的进出引线,应采用具有绝缘护套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穿越箱壳时加套管保护。
4.2.2室外配电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支架或基础上,箱底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0m,并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4.2.3
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出地面50mm~100mm。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4m;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2m。
4.3配电室
4.3.1配电室进出引线可架空明敷或暗敷,明敷设宜采用耐气候型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暗敷设宜采用电缆或农用直埋塑料绝缘护套电线,敷设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架空明敷耐气候型绝缘电线时,其电线支架不应小于40mm×40mm×4mm角钢,穿墙时,绝缘电线应套保护管。出线的室外应做滴水弯,滴水弯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应小于2.5m。
b)采用农用直埋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时,应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0.8m处敷设,引上线在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0.8m的部位应有套管保护。
c)采用低压电缆作进出线时,应符合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的规定。
4.3.2配电室进出上线的导体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择。主进回路按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按该回路的计算负荷选择。
4.3.3
配电室一般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4.3.4配电室内应留有维护通道:
固定式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m;
固定式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0m;
屏后和屏侧维护通道为1.0m,有困难时可减为0.8m。
4.3.5
配电室的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门应向外开启;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4.4配电屏及母线
4.4.1配电屏宜采用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并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4.4.2配电屏出厂时应附有如下的图和资料:
a)本屏一次系统图、仪表接线图、控制回路二次接线图及相对应的端子编号图;
b)本屏装设的电器元件表,表内应注明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4.4.3配电屏的各电器、仪表、端子排等均应标明编号、名称、路别(或用途)及操作位置。
4.4.4配电屏应牢固的安装在基础型钢上,型钢顶部应高出地面10mm,屏体内设备与各构件连接应牢因。
4.4.5
配电屏内二次回路的配线应采用电压不低于500V,电流回路截面不小于2.5mm2,其他回路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配线应整齐、美观、绝缘良好、中间无接头。
4.4.6配电屏内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
4.4.7
控制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开关的操作手柄中心距地面一般为1.2m~1.5m;侧面操作的手柄距建筑物或其他设备不宜小于200mm。
4.4.8控制两个独立电源的开关应装有可靠的机械和电气闭锁装置。
4.4.9母线宜采用矩形硬裸铝母线或铜母线,截面应满足允许载流量、热稳定和动稳定的要求。
4.4.10支持母线的金属构件、螺栓等均应镀锌,母线安装时接触面应保持洁净,螺栓紧固后接触面紧密,各螺栓受力均匀。
4.4.11母线相序排列应符合表5的规定(面向配电屏)。
4.4.12母线应按下列规定涂漆相色:
U相为黄色,V相为绿色,W相为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中性线为黄和绿双色。
表5母线的相序排列
4.4.13室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应满足如下安全距离:
带电体至接地部分:20mm;
不同相的带电体之间:20mm;
无遮栏裸母线至地面:屏前通道为2.5m,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母线之间水平距离为1875mm;与电器连接处不同相裸母线最小净距离为12mm。
4.4.14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铜与铜连接时,室外高温且潮湿或对母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必须搪锡,在干燥的室内可直接连接;
b)铝与铝连接时,可采用搭接,搭接时应净洁表面并涂以导电膏;
c)铜与铝连接时,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应搪锡,室外或较潮湿的室内应使用铜铝过渡板,铜端应搪锡。
4.4.15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一致,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4.4.16硬母线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母线应矫正平直,切断面应平整。
b)矩形母线的搭接连接,应符合表6的规定。
c)母线弯曲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见图5)。
1)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最近绝缘子的母线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大于0.25L,但不得小于50mm;
2)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母线连接位置不应小于50mm;
3)矩形母线应减少直角弯曲,弯曲处不得有裂纹及显著的拆皱,母线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的规定;
4)多片母线的弯曲度应一致。
d)矩形母线采用螺栓固定搭接时,连接处距支柱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小于50mm;上片母线端头与下片母线平弯开始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见图6。
表6矩形母线搭接要求
表7母线最小弯曲半径(R)值
a―母线厚度;b―母线宽度;L―母线两支持点间的距离
(a)立弯母线;(b)平弯母线;
图5硬母线的立弯与平弯
e)母线扭转90°时,其扭转部分的长度应为母线宽度的2.5~5倍,见图7。
L-母线两点支持点之间的距离;a-母线厚度
图6矩形母线搭接
b-母线的宽度
图7母线扭转90°
4.4.17母线接头螺孔的直径宜大于螺栓直径1mm;钻孔应垂直,螺孔间中心距离的误差不超过±0.5mm。
4.4.18母线的接触面加工必须平整、无氧化膜。经加工的其截面减少值:铜母线不应超过原截面的3%,铝母线不应超过原截面的5%。
4.4.19矩形母线的弯曲、扭转宜采用冷弯,如需热弯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250℃。
4.5控制与保护
4.5.1配电室(箱)进、出线的控制电器和保护电器的额定电压、频率应与系统电压、频率相符,并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4.5.2
配电室(箱)的进线控制电器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选择;出线控制电器按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手动开断正常负荷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开断1.5倍的最大负荷电流;开断短路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切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5.3熔断器和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a)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一般取额定电流的1.5倍,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变压器允许的过负荷倍数和熔断器的特性确定。
b)
出线回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按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并应躲过正常的尖峰电流,可参照下式选取。
4.5.4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自动断路器应具有长延时和瞬时动作的性能,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a)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一般为控制电器额定电流的5或10倍;
b)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可根据变压器低压侧允许的过负荷电流确定。
4.5.5出线回路自动断路器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比上一级脱扣器的动作电流至少应低一个级差。
a)瞬时脱扣器,应躲过回路中短时出现的尖峰负荷。
b)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按回路最大负荷电流的1.1倍确定。
4.5.6选出的自动断路器应作如下校验:
a)自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b)自动断路器灵敏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in≥KopIop
式中:Imin——被保护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短路电流,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op——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op——动作系数,取1.5。
注:一般单相短路电流较小,很难满足要求,可用长延时脱扣器作后备保护。
c)长延时脱扣器在3倍动作电流时,其可返回时间应大于回路中出现的尖峰负荷持续的时间。
5剩余电流保护
5.1保护范围
5.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是防止因低压电网剩余电流造成故障危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
a)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b)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
5.1.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一相、相一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
5.2一般要求
5.2.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标准,并经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
5.2.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场所的周围空气温度,最高为+40℃,最低为-5℃,海拔不超过2000m,对于高海拔及寒冷地区,以及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低于-5℃运行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与制造厂家协商制定。
5.2.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场所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震动和避免日晒。
5.2.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电流电线和电磁器件,避免磁场干扰。
5.3保护方式
5.3.1采用TT系统方式运行的,应装设剩余电流总保护和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农村低压电网可增设剩余电流中级保护。
5.3.2剩余电流总保护方式有: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安装在电源进线回路上;安装在各条配电出线回路上。
5.3.3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5.3.4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
5.3.5TT系统中的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应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Ⅱ类和Ⅲ类电器除外)。
5.3.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开断电源,对开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用户,其装置方式按GB13955规定执行。
5.3.7剩余电流保护方式,可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行选定。
5.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4.1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电保护、短路保护或过负荷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当采用组合式保护器时,宜采用带分励脱扣的低压断路器。
5.4.2单相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选用剩余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5.4.3剩余电流断路器、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的开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5.4.4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为穿心式时,其穿越的主回路导线宜并拢,并注意防止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平衡磁通引起的误动作。
5.4.5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外接控制回路的电线,应采用单股铜芯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5.4.6单独安装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式保护器的剩余电流继电器,宜安装在配电盘的正面便于操作的位置。
5.5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5.1
剩余电流保护在躲过农村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情况下,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人身间接接触触电保护和设备的安全。剩余电流总保护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宜为固定分档可调,其最大值可参照表8确定。
表8剩余电流总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5.5.2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二级保护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参照表9确定。
表9二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5.5.3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三级保护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参照表10确定。
表10三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5.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断时间
5.6.1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分断时间
5.6.2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二级保护时,为确保保护器动作的选择性,总保护必须选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分断时间与末级保护的分断时间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二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s
5.6.3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三级保护时,为确保保护器动作的选择性,总保护和中级保护必须选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相互间的配合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三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s
5.7各级保护的技术参数
各级保护的技术参数如表14所示。
表14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表
5.8检测
5.8.1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的农村低压电网,其剩余电流不应大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50%。
5.8.2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5.8.3装设在进户线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室内配线的绝缘电阻,晴天不宜小于0.5MΩ;雨天不宜小于0.08MΩ。
5.8.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后应进行如下检测:
a)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不得误动作;
b)用试验按钮试跳3次,应正确动作;
c)各相用1kΩ左右试验电阻或40W~60W灯泡接地试跳3次,应正确动作。
6架空电力线路
6.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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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b)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施工、运行维护方便;
c)应避开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物

去买不书不 又不贵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T499—1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T499—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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